‘壹’ 乱扔垃圾归哪个部门管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如果是单位出现此类情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个人出现此类情形,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制定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乱倒建筑垃圾的危害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特别是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不仅是难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
这些废弃物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其次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贰’ 楼道有人倒垃圾向什么部门投诉
平时楼道里有人倒垃圾,该怎么办呢?向哪个部门投诉呢?
下面我就针对这个问题来说一说投诉问题。
首先,要拍照固定证据。最好把相机设置时间,这样能够显示出拍照的具体时间,让照片更有说明力度。同时,以免对方倒垃圾反口不承认。
第二,可以向物业部门投诉。这个方法比较直接,简便,请同时物业人员到现场查看也比较直观。
物业管理部门在业主群里发通知,如果比较自觉的业主看到通知,就会不在楼道里乱扔垃圾了。
第三,可以向消防部门投诉。在楼道倾倒垃圾是妨碍消防通道的,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楼道是不允许倾倒垃圾的。
第四,可以拨打市长热线12315投诉。或者是给网上政务服务12315留言也可以。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问题分配给具体部门来解决。
‘叁’ 生活垃圾举报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1.12369环保投诉热线
2.环保部门
3.城市管理局(或小区业主管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肆’ 生活垃圾投诉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1.12369环保投诉热线
2.环保部门
3.城市管理局(或小区业主管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伍’ 乱倒垃圾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 乱倒垃圾可以会受到罚款处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陆’ 偷倒垃圾该哪个部门管
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简称环卫处)举报。
也可以报警。
也可以向城管部门或者环保部门举报。
‘柒’ 乱倒垃圾危害公民向哪个部门投诉
乱倒垃圾危害公民应是城市管理的范畴,是归城管局管辖的,如果有乱倒垃圾的情况,一般去管辖区的城管局进行投诉,一般都会受到很好的效果。也可一去房管局进行投诉,由业委会处理。
乱倒垃圾是特别影响环境的,容易滋生细菌,造成不稳定的环境,有小孩的一定要远离。日常做好消毒工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7)南京举报偷倒生活垃圾到哪个部门扩展阅读垃圾的正确处理方式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捌’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调运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安全宣传、解释和矛盾调处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协调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食药监、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实行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处置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适时推进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第八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实时公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方便公众查询。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委员、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协助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环保产业布局,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分布、用地、规模和类型,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任务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采用先进、成熟、稳定、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统筹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飞灰填埋场和应急贮存场所,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已经停止受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在垃圾堆体稳定后,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封场工程,设置场区以及场界大气等环境与安全监测设施,对封场后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评估。第十六条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结合场地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结合本村环卫设施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本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第三章处置与运营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机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