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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8-06 18:19:55

⑴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鼓励劳动自救和社会互助。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对象的初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足额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二)统计、价格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工作;
(三)教育、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编制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金专户,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款、资助。捐款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金专户,全部用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维持本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测算、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保障标准的调整,按前款规定重新核定。第八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户主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户主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第十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一)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
(二)人户分离的家庭,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三)申请人家庭有农业户口的,只核定具有非农业人口的家庭成员;
(四)在校学生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或者抚养人分立户口的,仍按其与父母或者抚养人共同生活核定;
(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成年已婚子女,未分立户口,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分户核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以及利息、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红利;
(四)出租或者出售住房以及其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七)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八)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收入,按家庭总收入计入;
(九)从政府或者事业、企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平均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十)其他收入。

⑵ 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1998年我市云岩区、南明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元。其他区、县(市)为月人均90元-110元,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此后,每年底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情况测算出下一年度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条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常住居民。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四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是: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助费等固定收入;
二、临时择业、务工、经商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房屋、家俱和其他设施出租获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股票、债券分红等所得收入;
五、接受亲属赡养、抚养性的收入,继承的遗产、馈赠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企业及各方面各种救济金;
七、亲属、朋友资助和社会捐助的收入。
优抚对象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五条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一、市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区、县(市)属单位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条一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城市居民保障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第六条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市属单位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部门复审,然后予以张榜公布。
对需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采取逐月申报、审核和审批的办法办理。第七条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对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人户家庭每月再增加2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每人再增加10元。第八条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环节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三、坚持公开保障金申报审批情况,公开保障对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发放、贪污、挪用保障金。第九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倡导社会互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多渠道为保障对象排忧解难。
一、加强保障对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主,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贫困居民的综合培训特别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择业能力,使之适应社会用工的双向选择。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特别是通过加强与辖区单位的合作,利用单位的服务设施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吸收保障对象参加服务,增加收入。
三、广开就业门路。在实施贵阳市再就业与解困工程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优先吸纳符合同等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就业,各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保障对象就业。积极创办就业组织,逐步将符合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取代外来劳动力。
四、组织保障对象自救。组织保障对象兴办的实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均享受《贵阳市再就业与解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优惠政策。
五、认真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房管部门要将城市贫困居民中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纳入安居工程计划内统筹考虑。对住公有住房的贫困居民,在救济期内适当减收自住公房租金。
六、减轻保障对象子女的教育费用负担。对得到救济的家庭,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九年义务教育期内的适龄子女免收当年的杂费和其他收费。

⑶ 贵州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⑷ 2022年贵州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多少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660元每月。
1、2022年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七星关区、毕节高新区,保障标准为705元每月。第二档,大方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标准为660元每月。
2、结合上述分析2022年贵州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有660元每月。

⑸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对低保户物价补贴那年开始

低保物价补贴2021年
没有了,只要疫情的时候才有物价补贴。贵阳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一)贵阳城市地区低保标准贵阳市各区(南明区、花溪区、云岩区、白云区、乌当区、观山湖区):695元/月

⑹ 2021年贵阳市的标准生活费是多少钱一天

2021年贵阳市的标准生活费是170元。
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低保标准最高的是贵阳三城区,为170元,最低的是习水赤水等县市,为90元。全省低保平均标准已由2003年底的104元提高到115元,人均补差由52元提高到65元。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⑺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四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教育、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初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居民委员会受民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六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其他区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施行。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第七条本市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民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调查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以给付实物。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城市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3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鼓励公众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⑻ 贵阳最低工资标准2022

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贵阳属于贵州省一类地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790元,非全日制职工工资为18.6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精神,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二类区:每小时17.5元;
三类区:每小时16.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
2019年9月16日
(8)贵阳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扩展阅读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⑼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1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四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教育、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初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居民委员会受民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其他区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第七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民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以给付实物。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3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鼓励公众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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