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⑵ 2021年安徽省低保标准
法律分析: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⑶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2021最新调整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2021最新调整到165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⑷ 2022年蚌端口市低保标准
2022年蚌端口市低保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60统一调至690。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至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910调至9310;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144调至12690。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65;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4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418。
4、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56调至581。
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1、户主写书面申请二份。
2、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面)。
4、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二份。
5、家庭近三个月的电费、电话费交费单原件及复印件。
6、是残疾人的要提供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在校学生要出具学校在读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生病的人员要出具市级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家庭成员有退休的成员要出具退休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0、打临工的人员要出具打工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1、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打临工的人员,出具不了收入证明,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即户籍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2、刑满释放人员出具刑满释放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13、徽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2份。
以上内容参考蚌端口市人民政府-【文字解读-民政局】《蚌端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⑸ 安徽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⑹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多少
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2320元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安徽省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⑺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6)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八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十条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⑻ 安徽低保一年多少钱1455元
500
2021年安徽省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一、2021年合肥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4日《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合民〔2021〕5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
1、2021年合肥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17元。
2、2021年合肥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16801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3279元,农村分别为11185元、2016元。
二、2021年蚌端口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7日蚌端口市民政局公布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2021年度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1、2021年蚌端口市低保标准:月人均690元。
2、2021年蚌端口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农村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城市12690元;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240元、365元,城市240元、418元。
三、2021年黄山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1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1〕24号),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1、2021年黄山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35元。
2、2021年黄山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每人每月1060元,农村830元。
四、2021年阜阳市低保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6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21〕117号),自2021年7月执行。
1、2021年阜阳市低保标准:颖州区每人每年7704元(每人每月642元),颖东区、额泉区7716元(月643元),界首市、颍上县8172元(681元),临泉县7728元(644元),太和县8064元(672元),阜南县7200元(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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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1年宿州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0号),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1、2021年宿州市低保标准: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2、2021年宿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农村每人每年10296元,城市12060元。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农村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每人每月150元、100元,集中供养300元、200元;城市分散供养150元、120元,集中供养300元、200元。
六、2021年滁州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1〕26号),自2021年7月执行。
1、2021年滁州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70元。
2、2021年滁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940元,城市1290元。照料护理标准,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和20%。
七、2021年六安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
1、2021年六安市低保标准:659元/人/月。
2、2021年六安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城市1032元/人/月,农村8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350元/人/月,半护理170元/人/月。
八、2021年宣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30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1〕34号),于7月份执行。
1、2021年宣城市城乡低保标准:670元/月·人。
、2021年宣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1155元/月·人,农村875元/月·人。
九、2021年池州市低保标准
根据2021年6月3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4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
1、2021年池州市低保标准:贵池区、市开发区663元/月,东至县653元,石台县638元,青阳县678元,九华山风景区696元。
十、2021年亳州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2021年6月9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新标准从2021年7月起执行。
1、2021年亳州市低保标准:657元/人/月。
2、2021年亳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85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不低于2250元/人/月、500元/人/月,分散供养300元/人/月、2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