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活中有哪些被我们忽视的基本权力
知情权、监护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肖像权,基本上就是这些吧。必须要说明的是,这些基本权我们都有,只不过绝大多数人都忽视了。我现在身在农村,随便问一问身边的朋友,他们可能都不了解。因为说到底,没有人关注罢了。
⑵ 我们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2)在生活中有哪些基本权利扩展阅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2、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⑶ 我国公民在下列生活领域中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⑷ 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⑸ 公民基本权利都包括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什么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⑹ 在一天的生活中,我们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二、安全健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
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对处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处组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仲裁复议。
附:学生权益受损害时:(1)通过班主任与当事人沟通。(2)通过政教、教务处向校长反映或通过校长信箱直接向校长反映。(3)通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有关处室或校长反映。(4)对上述渠道处理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诉诸法律。
五、监督权:
本校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与教学进行民主评议。
六、参与管理、活动权: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据条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的权利。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向学校申请组织并参加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等校内合法社团。
本校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参加课外活动与学校、班级、社团组织的活动;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隐私权:
本校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未经学生许可学校不能公布学生的家庭情况与考试成绩等与学生隐私有关的资料;除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检查学生的身体、抽屉、箱橱等私人物品。
八、通讯自由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与家人、同学通信、通话的权利。学校的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私拆、毁弃、扣留学生的个人信件,截听通话。
九、财产权:
本校学生的个人财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学生财产。
学校各种收费应当根据有关政策。代管费应当每学期结算清楚,多还少补,并向学生公布;班会费的使用帐目必须由学生保管,并定期公布。
本校学生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由各位教师与管理人员上交学校政教处保管,待学生认识错误后领回,贵重物品由家长领回。
十、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
本校学生应当确立为中化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志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本校学生应努力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学会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准时到课堂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认真做好预习、复习工作,独立思考,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不帮他人作弊。
二、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本校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见学生有关规章制度)
本校学生应服从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员的管理与教育,不得与教师与管理人员发生争吵,对教师、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有意见的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与纠正。
本校学生要正确看待因违纪受到的处理,要认真反思,用实际行动去改正。
三、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
本校学生应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维护严中新安江校区学生的形象。认真做好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各尽所能,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不做对学校和班级有害的事,不给学校和班级抹黑。
四、遵
⑺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与人格权、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利,批评建议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的自由是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