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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活费如何支付

发布时间:2022-08-31 02:26:46

1. 公司吃饭的生活费需要怎么记会计分录啊

垫付的生活费用:
借:应收账款-xx客户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还回垫付费用: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xx客户
收现金开收据就可以了,不需要发票,因为由对方做费用的账,发票需要交给对方。但是代垫费用要记收税金的

2. 劳动合同法每天有规定给员工多少生活费

员工的生活费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 员工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参加劳动而公司应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的有哪几种,怎么支付工资, 比例是多少

你好,解答如下:
1、休产假(这种情形发放的不是基本生活费,而是生育津贴的6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停产的员工放假。
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

4. 员工在待岗期间,公司该如何支付工资

员工在待岗期间,公司该如何支付工资?

在上班的时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员工在家待岗,那么员工在待岗期间公司会不会支付工资以及公司如何支付工资?答案是公司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多少的话,需要根据情况来区分,情况不同,工资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原因,导致员工待岗,第一种,是因为单位停工停产导致员工待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那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5. 职工待岗发生活费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待岗发生活费规定为该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请教关于待岗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公司生活费如何支付扩展阅读: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全面收集、分析、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侵犯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7. 疫情期间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由于外部原因导致员工休假,企业除缴纳社保外,还需按月支付生活费吗

是的,公司需要按月支付员工的生活费。非员工的原因,公司让员工休假,企业除了要为员工缴纳基本的社保外,还是每个月都要发放生活费的,虽然公司让员工放假,但两者还存在着劳动关系,自然是要支付员工的生活费。

因为是放假,可以只支付员工的生活费,生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以上来确定的,比如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 , 公司就需要支付给员工不低于1500的基本生活费。

如果公司给员工放假期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和支付生活费,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提起投诉,这样会有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更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公司想和员工解除合同关系的话,需要赔偿员工的损失,通常是按照工龄来补偿的,比如说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每工作一年,积累了一年的工龄,在赔偿的时候就会让员工拿一个月的正常工资。

我们要拿去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劳动关系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劳动监察部门来处理,这样的事情能够让我们更好的维权。

9. 工人没有活干,可以向老板讨要生活费吗

现实中,员工因为失误造成单位损失而被停职反省;因为单位整合部门而被要求离岗待工;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人事档案一直没有迁出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遇到了这些情况的员工能否在相应的时间内要求单位发放工资呢?

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停职反省期间也有工资

【案例】

江某是一家公司的发货员。2017年3月6日,由于江某错误填写货单地址且未加核对,导致货物被错误发送,造成公司1217元损失。

为让江某“长点记性”,也为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公司勒令江某停职反省一周,写出检讨并在全体员工会上宣读。

此后,当江某领取月工资时,发现被扣除了停职反省一周的部分。对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其在上述期间内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江某无权获取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江某究竟能否获取工资,取决于其停职反省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那么,公司就必须向其支付工资。

而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工作的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综上,虽然江某平常的身份是发货员,日常工作职责为发货,在公司让其停职反省期间,该身份、职责已被暂时解除。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江某不再有职责可以履行,实质上是其按照公司的要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反省”,该“反省”也属于履行职责。此时,其“反省”行为视同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活动”。

至于公司是否要求江某赔偿损失,应另作他论。对于其在上述期间的工资,公司是有支付义务的。

单位部门整合,员工待工期间享有工资待遇

【案例】

邱某等3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5月15日,由于邱某等人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一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在工作中不断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倾轧和效率低下的现象。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对两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应职权。

新部门试运行期间,公司决定只留60%的人上岗,其他人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

邱某等3人在待岗之列,他们等候一个月后,虽被通知到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其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指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综上,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待岗,单位应当在第一个月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由此,邱某等3人有权依法向单位要求支付其待工期间的工资。

单位扣留档案,员工无权要工资但可索赔

【案例】

郭某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悄悄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且未能听从警告而被公司解聘。此后,公司出于报复,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郭某的个人档案迁出。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郭某连续4个月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

2017年8月1日,郭某以档案仍在公司即表明其还属于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留有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某已经实际离职,未继续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所以,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点评】

对郭某的遭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和处理:

一方面,郭某无权索要工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员工与单位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报酬的社会关系。

由于公司保存郭某档案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即员工档案在公司并不等于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郭某不能仅凭档案在公司就向公司索要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无论如何都无权扣留郭某的档案,否则,其必须赔偿郭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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