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连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9.2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10月28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小时工最低工资由18.3元调整为19.2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7.3元调整为19.2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大连等3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一、大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710元调整为19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7.3元调整为19.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❷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定期救助为主,辅之以临时救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的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简称保障对象,下同),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其变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六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条件,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但无劳动能力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予临时救助;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家庭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含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和实物收入为基数,按照上3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前款规定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无居民委员会的,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报县民政部门;
(五)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发县民政部门统一的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第十一条保障对象应当定期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管理审批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
❸ 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22文件
2022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月最低工资一般分为4档,通过调整可以更好的区分。并且月最低工资平均都以前月标准上调100元。第一档为1620元。二档为1420元。三档1330元。通过系统的调整,此地区每小时最低工资变成为标准一档为16元,二档为14元,三档为11.8元,4档为10.6元。其中沈阳市,和平区等区域由1530调整为1350元。新民区域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设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最低劳动报酬,就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1、加班,包括日常加班、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2、高温、高空、井下和其他特殊环境的津贴;3、特殊作业方式的工作,入24小时轮班的电厂等;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分四挡,沈阳市各区月最低工资分别调到一、二档标准。其中,沈阳市内九区:浑南区、沈北新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于洪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调整为1530元,执行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县、康平县调整为1230元,执行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
拓展资料: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县、康平县调整为1230元,执行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❹ 2021年沈阳最低生活标准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增幅5.5%;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3元调整为19.2元,增幅5%。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增幅6.5%;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6元调整为16.5元,增幅5.8%。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着“平衡审慎”的原则,主要是提高城镇弱势群体的收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影响的人群主要包括:工资收入较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对于收入低微的工薪阶层来说,这种真金白银式地提高待遇,确实是一大利好消息。
另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让沈阳市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有了实质性提高,能够保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沈阳市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企业应当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这样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沈阳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❺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户籍关系在我市,并在我市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监督;统计、物价、审计、社保、劳动、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同)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劳动、教育、卫生、城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服务、经常性捐赠、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第二章保障对象和待遇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但无劳动能力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予临时救济;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临时救济和补助办法另行公布;
(四)龙凤矿附属集体企业的困难职工和家属的保障按《龙凤矿附属集体企业职工和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临时困难救济办法》执行。第七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财产被占用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和超过劳动年龄段的老年人,由财产占用人抚养或赡养。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计算和保障标准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按照上3个月家庭平均月收入计算,具体包括: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费;
(三)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四)财产租赁和继承收入;
(五)自谋职业收入;
(六)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为: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按无收入计算。
(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暂按月收入156元计算,收入高于156元的按实际收入计算;男51周岁以上女46周岁以上暂按月收入120元计算,收入高于12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按78元收入计算,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自谋职业的按月收入200元计算,其中持照经营的按月收入280元计算,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退休人员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在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280元计算。
(五)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无收入计算,其中有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稳定收入的,按156元计算收入,高于28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
(七)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伤残金和临时救济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享受40%定期救济的精简人员、公残下乡青年、宽释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不参加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按保障标准差额补足。
(九)现役义务兵及18周岁以上的高中、技校、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计算人口不计算收入。
(十)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对农业户口计算人口,计算收入,不予保障。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按200元计算,高于20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❻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4月份低保工资什么时候开
4月10号。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朝阳市也不例外。
双塔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6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幅度5.5%。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992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436元提高到5880元,提高幅度8%。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8820元。
❼ 沈阳市人均最低生活费标准
沈阳最低生活费是多少? - : 沈阳市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340元/月,一市三县(新民市、辽中、法库和康平)为2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300元/年,一市三县为1800元/年;城乡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两节”临时救济费为每户400元.
沈阳法律规定最低生活费是多少 - : 沈阳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比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70元至100元不等. -- 你说的生活费是指什么呢? 如果是父母给的生活费,那么法律规定0元起,嘿嘿.(没有法律规定的) 如果是...
目前沈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05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乡镇非农业人口保障标准: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153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120元.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标准,可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考: http://www.ueu5.com/index.asp
2012沈阳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哪里有历年来沈阳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览表?: 1、1999年: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75元调高至220元2、2006年: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0元调高至260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的政府所...
在沈阳一个月基本生活费要多少? - : 你好!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在为每月260元~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沈阳市2014一2015年最低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 : 最低工资是1300元
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按照国家规定达到低保条件是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800元,就可申请低保.他老人家有4个儿女,比如一人一个月给他一百元,一年就4800元,还有现在老人都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男的到了60岁,女的到了55岁,每月最低享受一百元的养老金,加上儿女给的,每年有6000元,他根本就是符合低保条件.老人有病需要住院,做儿女的有义务也有责任分担医疗费.
沈阳市内五区2016年人均最低生活费是多少 - : 最低工资是1530元.
沈阳,鞍山,辽阳,海城这几个城市的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 : 沈阳是700、,鞍山、辽阳是580,咱海城500
辽宁省沈阳市人均工资收入最低标准是多少? - : 2010年沈阳最低工资1100社平工资3212.
❽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八条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或者调整方案(含最低工资确定或者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分档分类标准和说明,下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拟订,经征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与本市其他区域有所差别。第十条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者调整方案批准后7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一条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制度。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工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❾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下同)居民和城市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保障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形式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拟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保障办(市内四区由市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提出意见,征得市保障办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形式:
(一)差额保障。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可按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的差额,发给保障金;有少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按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80%的差额发给保障金;有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按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60%的差额发给保障金。
上款规定人均享受的差额保障金额低于当地定额保障标准的,按定额保障标准发给保障金。
(二)定额保障。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每月发给固定数额的保障金。
已经发给差额保障金的居民,不能申请本项规定的保障金。
(三)临时救济制度。享受差额或定额保障的家庭,在重大节日享受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四)突发性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可申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济金。第三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向所在街道(乡镇)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后3日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所在街道(乡镇)审核后,报送所在县(市)区保障办。
(三)县(市)区保障办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居(村)委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告,公告后3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市保障办统一印制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和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有异议的,由保障办核实并处理。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市)区保障办应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七条街道(乡镇)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保障科长、民政助理、公安派出所所长、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主任和5名以上居民代表组成的疑难问题评审小组;居(村)委会应成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和3名以上居(村)民代表组成的居(村)民评议小组,负责对初审、审核中疑难问题的评定。第八条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有工伤证的,1、2、3、4级为无劳动能力;5、6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7、8、9、10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三)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县(市)区(市内四区由市)保障办、卫生局共同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保障办组织复鉴裁定。第九条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不含接受国民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在校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先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