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对自然灾害有什么相关补偿救助政策
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地震、海啸、低温霜冻、冰雹、雪灾、病虫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不包括人为因素引发的灾害。
救灾款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灾民。
搞好灾害救助,解决灾民灾后生活困难,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扶持”的灾害救助方针。
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对灾情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应实测实报;救灾资金和物资分级负担;救灾款物按照救助标准,按实发放,并实行民主监督。灾民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灾害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灾害救助对象是指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转移的灾民和灾后造成吃粮、住房、衣被等生活困难,在短期内不经救助,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重灾民。主要有:
(一)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的灾民;
(二)住房倒塌,自建能力不足的灾民;
(三)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口粮不足,且无力自行解决的灾民;
(四)家中无换季衣被且无资金购置的灾民;
(五)因灾害引起伤、病而无钱医治的灾民;
(六)其他因灾造成较大困难的灾民。
救助标准:
(一)住房救助标准。灾民住房完全倒塌,视其自建能力,救助建房款每间不超过300元、致危房屋救助每间不超过100元。(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含辅用房、活动用房、简易房),或以物资折款100—300元。每户救助标准不得超过3间。 对灾民建房,各级政府应予以各种税、费的减免优惠。
(二)生活救助标准。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实行钱粮2:8,以实物救灾为主。按照灾民缺粮天数,每人每天按500克成品粮(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数量)以及占成品粮供应资金的20%的油、盐、酱、醋进行救助,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救助时限截至新粮上市。
(三)治病救助标准。因灾造成伤、病且无力自救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四)衣被救助标准。对无力解决衣被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衣被救助。
(五)因灾造成死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死亡1人可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救助。
救灾款物的申请与发放
灾民救助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审查,张榜公布后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填写《灾民救助花名册》。
(六)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并领取《灾民救助卡》。
(七)县(区)民政局将《灾民救助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备案。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助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上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救济补助标准、救助时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发给灾民。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对象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
救灾款物发放实行公开发放标准、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放时做到手续完备(受灾户本人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签或集体签领),帐目清楚,准确无误。
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到灾民手中,不得用救灾款抵扣税、费和借款。
㈡ 自然灾害国家有补贴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些有,有些没有,看具体情况!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㈢ 请问国家对这次水灾有没有补贴,怎么补贴
半岛晨报消息 2007年11月17日,市民政局领导做客《行风热线》,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答复。 1、目前本市各区市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答复: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80元;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9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00元。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上述当地低保标准的本市非农户籍居民,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 2、政府在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冬季取暖上有什么具体救助政策? 答复:(1)市内四区: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暖气房的,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全部予以补贴,超过60平方米的由个人负担;居住无暖气房的,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600元采暖补贴。(2)其他区市县: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在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费减免上也都有各自不同的救助政策,具体请向当地民政或供暖部门咨询。 3、市内四区城市低保户怎么申请办理取暖费减免? 答复:市内四区凡享受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可持相关证件(房证、户口本、保障证等)到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取暖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成后交所在街道,经街道、区有关部门审核后返回低保对象手中,由低保对象本人再送交供暖单位,就可以享受到减免补贴。 4、城市低保对象在看病时,可以得到什么优惠照顾? 答复:凡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在患病时凭《保障证》可以得到的救助包括:(1)到医院就医享受挂号费全免,诊察费减半,各类常规检验、CT、彩超检查等及普通病房床位费减20%收费;(2)到美罗、海王星辰药房各低保指定药店购105种常用药按进价购买。 5、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 答复:按规定,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以下政策:(1)低保家庭中的学生等未成年人,参加大连市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纳的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2)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体参保)的低保对象,可以参加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该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首次缴费额度为每人805元),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参加保险个人承担。具体的办理手续及额度,市内四区的低保对象可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3709158。 6、城市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被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得到哪些专项救助? 答复: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性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凡居住在本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可由户主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经认定并发给《大连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7项救助待遇:一是就业救助。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二是就学救助。对就读公办学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全额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考入大专以上公办高等院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按低保家庭子女“寒窗基金”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三是医疗救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对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持《残疾人证》人
㈣ 发生水灾后,可申请哪些补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项目主要有六大项:
1、灾害应急救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3、过渡性生活救助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4)灾害生活补助有多少扩展阅读:
贵州遭遇严重洪涝灾害,财政部、民政部给贵州划拨了1亿元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贵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自进入汛期以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针对贵州严重暴雨洪涝灾害,先后启动了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看灾情,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民政部向贵州调拨了帐篷3000顶、折叠床6000张、折叠桌凳1000个等救灾物资,帮助灾区做好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与此同时,贵州省紧急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并根据灾情进展升级为Ⅲ级,向松桃、江口等20个重灾县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补助资金900万元,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23967万元,用以保障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中央下拨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定,该专项资金将用于近期严重暴雨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央向贵州划拨1亿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㈤ 洪水灾害国家有补助吗
没有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要补助,但考虑到民生,有时受灾也补偿。《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明确,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㈥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标准来。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