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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生活补贴每月多少

发布时间:2022-09-15 01:52:07

① 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② 生活补助费标准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补助标准(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③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职工生活补贴发给范围

(一)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二)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三)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五)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六)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七)下列人员不发给生活补贴:

1.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2.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粮、煤提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由生产队供应粮食的亦工亦农人员;

5.粮、煤没有调价的黑河专署所辖呼玛、孙吴、逊克、爱辉、嘉荫等县境内工作的职工;

(八)这次煤炭没有调整的鹤岗、鸡西、双鸭山、勃利、依兰、;通河、木兰、方正、富锦、绥滨、抚远、饶河、桦川、肇源、巴彦等地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职工和烧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气、煤气的职工,只发给粮价补贴。

(九)凡是从粮、煤提价之日起,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的职工,其补贴标准和人数不再调整和变动。现在不应发给的职工,以后不再发给。

(十)享受生活补贴的职工调动工作后,不论其家属是否随同迁移,均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城镇居民中没有职工的救济户,在粮、煤提价以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在救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为二角九分,煤价补贴金额为一角四分。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职工家庭人口,系指职工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虽不同居但住在粮、煤调价地区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

(四)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必须核实职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复享受或遗漏。

(五)补贴金额按机关,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总人口计算,按上述标准补贴后,剩余部分留作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况,进行调剂。

(六)生活补贴费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另行核给指标;企业单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财务指标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可由企业成本(商品流通费)开支。这项经费暂时计入工资总额。

④ 东莞市人才补贴政策2022

1、允许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经法定机构认定、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高达35%。
2、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其他引进的人才,免交其本人城市增容费。
3、高级人才的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本市范围内的优质学校就读,教育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博士以上人才来莞择业的,自择业登记之日起至就业止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5什么样的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
两院院士的补贴为30万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安家补贴为15万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以及第2类的人才补贴为6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
综上问题所述,东莞市人才补贴政策的部分内容已列出,建议了解详细内容应咨询当地相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通用平台,并制定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秒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秒批”专项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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