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多分多少怎么判定
不一定的。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❷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认定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继承法共同生活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❸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平等的原则,其中包括男女平等,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一律平等,继承权不因政治原因而被剥夺。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限定继承的原则;
5、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6、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
(3)继承法共同生活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❹ 新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继承按照如下规定:
(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继承比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❺ 继承法中的共同生活应该如何理解
你可以向当地法律服务所直接请求帮助。
❻ 怎么才算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的实质存在,即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基于社会习俗及伦理观念,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履行民间结婚仪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观念里仍然不认为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大部分年轻人迫于社会舆论是并未长期共同生后,而是在办理结婚仪式前不共同生活或偶尔性、间断性的往来居住。换个方式说就是双方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除此之外,在审判实践中亦经常遇到下列情形:当事人给付了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双方性格各异很大,加之生活困难等原因,结婚时间不长即起诉离婚的;或双方结婚后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使双方徒有夫妻之名,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一方便据此起诉离婚的。在上述情形下,彩礼给付方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若酌情返还彩礼,亦利于缓解矛盾,解决纠纷。 笔者认为,所谓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指为双方为共同生活做准备,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的,而非短期、偶尔的、间断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它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是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的。如果简单的以登记后住过,即认定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民众对夫妻生活的正确认定。 二、 真正意义上共同生活的意愿 意愿《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含义为:愿望;心愿。如:尊重本人的意愿。唐李白《书情寄从弟邠州长史昭》诗:“谁言贵此物,意愿重琼蕤。”《武王伐纣平话》卷下:“知公此岸钓引,于天意愿,愿公表察。” 徐怀中 《西线轶事》:“无论他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们总是应当尊重他个人的意愿。”婚姻作为特殊形态的契约,应当讲求合意,也就是说应当建立在双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上的。它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结合的。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婚姻自由,所谓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笔者认为,所谓的结婚自由应当包含共同生活意愿的自由。现在虽为新新时代,什么都讲求各自意愿,但仍然不排除家长安排婚姻的现象存在。该现象虽不同于旧习俗下的父母包办婚姻,但至少双方的婚姻仍然不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共同生活意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的结合往往是基于各种原因,而非感情基础之上。因此,虽然双方是生活在一起,因无感情基础做铺垫因而并无共同生活之意愿,以致于往往双方生活不久即以离婚告终。 笔者认为,如果只是以简单的住在一起即认为构成共同生活,是不妥的。所谓的共同生活从意志形态上说首先应当是建立在共同生活意愿基础之上,从行为形态上说应当是生活在一起,即我们通俗的说法即吃住在一起,互享夫妻权益,互负夫妻义务;从时间形态上应有长期生活意愿,且该意愿是发自内心,无任何外在干扰下产生的;从意志形态上应当是有双方共同生活意愿。
❼ 法律中关于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继承法共同生活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❽ 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的,其共同生活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不属于。按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只有下列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❾ 继承法中的共同生活应该如何理解
1.不算共同生活。A有自己的住所。
2.基本认定三人平分,谁想多分,就举证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谁主张谁举证。
3.E没有少分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你的述说,A好像有工资。
4.没有假设
❿ 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可以认定形成抚养关系
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
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