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离婚,共同生活的时间是按从拿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家出走(长达4个月)之日止来核算吗
按法律上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因为只有这段时间创造的财产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也会有特殊情况法院会特殊处理的。。
⑵ 实际住在一起时间很短,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是哦,楼主,你忽略了一个问题,她比你小11岁,女孩子都是要哄的,别那么太要面子,都是夫妻,是面子重要还是家庭重要啊,记得有一个男人说的一句话,我看了到现在都感动:我要什么尊严啊,你是我老婆,我爱你,我要尊严做什么,在你面前我还怕没尊严吗?不要觉得她太骄纵,你也傻,冷战就冷战啊,有什么问题吵架解决都好,就是不可以冷战.或许她是不好哄,又或许是你哄的方法不好呢?她的好朋友呢?你认识几个?不会找人帮忙啊,笨蛋!谈恋爱不和了可以分手,结婚了就不要轻言离婚,谈恋爱是两个人的事,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再考虑考虑吧,跟她好好谈谈.要记住,你们现在不是你们两个人,你们是一家人,有合法的登记的.两个人能在一起很不容易的,双方家长又同意,然后结婚,每一步都不容易,不要看得那么简单.不要总是分居,多回家,陪她说说话,一冷战你就回你父母那,把她一个人孤单的留在家,有没有想过她怕不怕?晚上留她一个人在家多危险,这些你替她想过吗?我最恨的就是男人把我一个人遗留在某个地方,不管是什么时候!即使是我赶他走他也不可以走!
⑶ 性生活只有四分钟老婆要与我离婚,问她退彩礼钱,法律会怎么判
性生活不和谐只是代表影响你们夫妻关系,彩礼的话如果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你们共同生活了,离婚要求退回来的话,法院一般不支持,建议可以双方协商,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⑷ 领取了结婚证书,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彩礼是否返还立法本意所指的共同生活是怎么样的
在离婚法里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相互履行夫妻义务,但法院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个不存在多少天就算,多少天就不算的。
下面是一点资料,你可以看看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充分理由的除外,如离婚时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具体阐述如下: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款,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显而易见,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同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予以支持”,则必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
除非男方依据上述规定第(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提出返还主张。
二、是否返还彩礼,与接受彩礼是索取还是赠与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认识无关。
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据该条,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应区分接受财物是索取还是赠与。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对索取还是赠与,如不是索取是否就是赠与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即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是索取也好,赠与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性质,或者法院错误地将索取认定为赠与,只要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当事人彩礼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事实上,区分索取还是赠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收取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①
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除外。
《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和《婚姻法》怀法解释(二)第10条,是法院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的主要依据。由于后者是在认真审视10余年珍彩礼返还案件的审判实践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内在的一些思想和陈述对前者的判断前提或处置方法进行了革新和变通。由于前者并未因些失效,所以在适用前者时,应将后者体现的新思维、新内容、新方法,全面或一层层考虑融入到判决依据中去。就如给蒸煮的菜肴一道道加调料,现分别将融进新内容后第19条渐进变化的情况细析如下:
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无论是索取还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明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
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自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生活的”和“确已共同生活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生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此,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可酌情返还’的规定。”
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生活”取代。确未共同生活,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认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合法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请求,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至少满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后,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请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此,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
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⑸ 结婚后,夫妻一年只共同生活很短的时间,可以要回彩礼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因为双方确已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⑹ 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
一、当事人双方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
在法律上讲,重婚罪是指,夫妻之间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不管男方或是女方,在外面与别人夫妻相称,过着夫妻生活的,出入成双成对的,在一起同居半年左右的,以这样形式在一起的应该都算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重婚司法解释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这类人员的判处以双方夫妻名义进行生活的当事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罚违法人员判处。重婚的犯罪人员还应积极地赔偿对方的合法损失,按照这类受害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我国的办案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⑺ 一起生活多久算共同生活
关于“共同生活”的含义,法律没有对此阐明,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主要判断的不是时间的长短,而是有没有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