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家长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亨有哪些权利
家长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的来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贰’ 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叁’ 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肆’ 法律规定我们在家庭生活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13条~第30条,明确了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列举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伍’ 家庭生活中我们享有哪些权利
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把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部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任何一方因知识产权而得到的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都有权利分享。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其权利的产生、取得及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还会相隔很长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 生变化的话,就会给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的性质认定带来困难。判断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其知识产 权的权利取得是在离婚之前还是在离婚之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只要离婚之前已经明确可 以取得的,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陆’ 孩子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孩子有生命权,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等,任何人不得侵权。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柒’ 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时起,夫妻关系即成立。夫妻关系又包括夫妻间人身关系和夫妻间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具体表现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约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间在生活上有相互供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为无效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或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则一方死亡后他方无权继承遗产;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则另一方仍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如果登记后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亦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如下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养育和照料子女,教育是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培养子女。父母的这种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并不附带任何条件。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是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是父母确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免遭外界的侵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是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进行关心、照顾和帮助。赡养、扶助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当子女不止一人时,可本着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精神,共同履行这一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上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
祖孙间也属于比较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虽未死亡但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兄弟姐妹为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捌’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
‘玖’ 家长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亨有哪些权利
家长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的来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