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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0-22 00:54:39

1. 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康复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县)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2.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有哪些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有:

1、生活照料服务

主要提供帮助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础服务,包括助餐服务、起居服务、助浴服务、卫生清理服务、代办服务。

3. 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护理、精神慰藉等内容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就近便利、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清单。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管理、文化旅游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4.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5.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访台账;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务。第九条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文化,倡导好家风,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助老的氛围。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

6. 养老服务项目有哪些

养老服务项目如下:

1、生活照料类:为老人提供托老、购物、送餐、代购物品、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顾的服务;

2、医疗保健类: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陪护、陪伴看病、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服务;

3、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阅览等服务;

4、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利等服务;

5、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等服务;

6、志愿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电话问候、谈心交流等服务;

7、应急救援服务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有需要的独居、有突发疾病的老年人安装“一键通”电话,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平台,及时发现并紧急处理老人遭遇的各种疾病和意外事件。

7. 居家养老项目

1、什么是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就是在社区建立一个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开展社会化服务。

2、居家养老服务有哪些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目前有两种:主要是上门进行个案服务,同时还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综合性的集中服务照料。

3、哪些人可以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政府购买)和自费对象。

4、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

1、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具有本区域城镇户籍需要照料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家庭。

5、政府服务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服务补贴有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两部分组成。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当地补贴政策为准;专项补贴标准,根据评估照料等级,

比如: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人(以当地补贴政策为准)。因此,具体到申请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评估生活照料等。

比如:1、为轻度的,月人均给予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照料等级为中度每人每月400(300+100)元,重度每人每月500(300+200)元;2、具有本区城镇户籍需要生活照料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在本人承担50%。即:经评估生活照料等级为轻度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生活照料等级为中度者给予中度每人每月200元和重度每人每月250元补贴。

6、补贴是通过什么形式体现?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的。大多数地区给给符合条件的老人予以服务补贴不是直接给老人经济补助,而是采用服务券或者别的形式予以兑现。

7、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为主,展开来说分别有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为老服务类别。想必,在未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将会有更多更详细的分类。

8、服务内容如何与服务等级对应?

轻度

1、打扫房间:打扫地、室内地面、擦玻璃窗、墙壁、平顶上灰尘、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涤衣物:洗衣服、袜子、鞋子、毛巾、床单、被套、蚊帐等;

3、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谈心,为老人读报等;

4、如有需要,帮助老人就医服药。

中度

1、打扫房间:扫场地、室内地面、擦玻璃窗、墙壁、平顶上灰尘、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涤衣物:洗衣服、袜子、鞋子、毛巾、床单、被套、蚊帐等;

3、上门做餐:根据需要,为老人制作合适的饭菜;

4、个人卫生:为老人洗脸、手、脚、擦身洗澡,剪头发等;

5、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谈心,为老人读报等;

6、如有需要,帮助老人就医服药。

重要

1、打扫房间:扫场地、室内地面、擦玻璃窗、墙壁、平顶上灰尘、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涤衣物:洗衣服、袜子、鞋子、毛巾、床单、被套、蚊帐;

3、上门做餐:根据需要,为老人制作合适的饭菜;

4、个人卫生:为老人洗脸、手、脚、擦身洗澡,剪头发等;

5、代为购物:为老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必需品;

6、生活护理:为卧床的老人翻身、喂饭、喂药、帮助老人如厕,确保老人体表清洁;

7、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谈心、为老人读报等;

8、如有需要,陪送老人就医看病。

8. 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有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法律维权。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均等化原则,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城乡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要求:
1、应正式登记注册,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合法运营;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养老服务行为规范:
1、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整洁;
2、统一着装、配备工号牌;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9.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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