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选址垃圾填埋场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6、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填埋垃圾的缺点:
(1)土地占有量大,垃圾填埋并未使垃圾减量,对于大量的生活垃圾需要巨大的填埋场地,以致新建填埋场选址困难;
(2)填埋场发生环境污染风险大,生活垃圾填埋场并未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处理,随着堆存量的增加和时间延长,容易造成泄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周边环境;
(3)填埋场容易产生甲烷等气体;
(4)填埋场的生活垃圾经过多年后容易矿化,矿化后的填埋场复垦困难,再次进行处理更困难。
② 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考虑哪些方面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主要从社会、环境、工程和经济等方面因素来考虑。
③ 问问我们生活在垃圾处理厂国家有什么规定,让周围人无法生活应该有什么处理
我国将垃圾分成多种,由城镇垃圾,农业垃圾,固废垃圾,等等,各种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标准修建垃圾处理厂,如果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到四个环境标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3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4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6
7 运行要求..........................................................................................................................................................8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11
11 实施要求......................................................................................................................................................14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
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
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2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
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
3.3 防渗衬层
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
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
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
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
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
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
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
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
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
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
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
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
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
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
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
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 50123 中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
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
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5
(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
(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
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
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
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
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
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
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
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
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离。当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
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
6
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 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 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
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
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
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
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
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④ 垃圾处理厂离周围人村距离有没有具体规定是多远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址要求距村庄距离一公里左右,尽量远离村庄,如果离村庄近,那么选在村庄人群密集点下风向,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至今我国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有: 卫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烧法等。这三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卫生填埋法: 无害化低, 占地面积大, 垃圾分解速度缓慢, 一般需10~20 年。填埋区易产生沼气、含毒污水, 对空气、土壤和地下、地表水产生污染。且易造成城市垃级无处堆放。
2、堆肥法: 采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 将垃圾中的有机质分解腐烂, 转换成肥料。该法对垃圾成分有较高要求, 产品肥效低、制造期长, 不适应城市生活垃圾的迅速增长。其初投资和运行费用较卫生填埋法高。
3、直接焚烧法: 可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容化和资源化。
(4)辰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在什么位置扩展阅读:
实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进垃圾分类不仅可以有效利用可回收物,变废为宝,保护环境,它还是一个城市管理能力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首先,垃圾分类难在垃圾如何各就其位。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引导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让垃圾分类理念深入人心,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让居民明确知道哪些属于可回收垃圾、哪些属于有害垃圾、处理垃圾时做到干湿分离等。
2、其次,垃圾分类难在如何做到持之以恒。垃圾分类是一项水滴穿石的工作,必须有“积跬步以至千里”的精神。一方面,它是居民生活习惯养成的一个过程,需要社会、主管部门提供各种软硬件的支持。
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立法形成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来推行垃圾分类,确保垃圾分类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3、最后,垃圾分类处理难在前端到终端如何协作协同。垃圾分类只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垃圾处理需要政府、企业、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最后的处理效果。
在这个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补位,真正实现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⑤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有哪些填埋作业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填埋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填埋作业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制定本规定。
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
第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在进入垃圾场的道路口显着位置设立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
路和垃圾填埋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条
垃圾填埋场专用道路须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设施完整,通行良好。
(一)
对填埋区每个作业倾卸点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
每日作业后须进行清理,
确保下一
阶段填埋作业的正常进行。简易道路的路基须经碾压,以提高密实度,保证车辆通过。
(二)专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扫保洁。保持道路清洁,并开展道路两旁绿化。
第四条
垃圾场区内应设置必须的管理用房,配备必须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设备和消
毒、消防、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五条
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制定垃圾场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加强对垃圾场的
日常性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第八条
填埋场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非本岗位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
填埋场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
的
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填埋区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
发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
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
5%
。内设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
禁超过
1.25%
。
第十三条
填埋场严禁人员入场进行拾荒。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城市生活
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
的规定,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其
中废品又分成纸类、金属、玻璃、胶革、其他)等基本分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测定和
废物再利用。
第十四条
填埋区地表水应及时通过排水系统排走,
不得滞留填埋区。
排水沟应保持
3%~5%
的坡度,大小依据汇水面积和降雨量确定。
第十五条
大雨和暴雨期间,
填埋场应有专人负责专门防洪值班,
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
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渗
滤液应当及时进行回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渗滤液收集池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
检查,并对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十八条
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
作业规程作业。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填埋场作业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
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
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填埋作业要保证全天候运行。必要时应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并准备充足的垫层
材料。
第二十二条
填埋面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
达到规定高度后进行覆盖、
再压实。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
压
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性确定,
厚度不宜超过
60
厘米,
且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
垃圾压实密度大于
600
公斤
/
立方米。
第二十三条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
2
—
4
米。
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
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6
米。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
1:3
。
第二十四条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宜为
20
—
25
厘米。每一作
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
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
应进行中间覆盖,
覆盖土层厚度宜大
于
30
厘米。
第二十五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以有效控制臭气扩散和蚊蝇孳生。覆盖材料可用
软土、
碎石或经选择的建筑渣土。覆盖层平整压实,以起到阻隔臭气、
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
目的。
第二十六条
填埋区边坡
HDPE
膜保护层、尚未填埋垃圾的区域,其防渗和排水设施易受损
坏,须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班组、分工种分别填报
日报、旬报、月报,内容包括生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垃圾处置措施、污水运行状况、水
质监测等,并由专业统计人员统一收集。
第二十八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采用经济手段对每班组(工
种)的作业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作业质量。
填埋场环境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监测人员,进
行常规监测,
及时归纳处理数据,
对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分析。
同时也可委托地方县级以上环
保监测部门进行日常监测,
年度进行较全面的取样监测。
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
价,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并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第三十条
建立每年度水质、大气的控制达标目标。蝇密度测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7882
—
2002
执行。蝇密度要求填埋区小于
10
只
/
(笼
•
日)
,填埋场内工作和生活用室无蝇。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填埋场,特种垃圾进场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并提出处置
意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和疫区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
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
填埋场封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垃圾场填埋作业完毕后,要进行封场管理。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标准予以覆
土(通常覆盖
0.3
—
0.6
米)
,表层再覆以营养土,并植入简易绿被,恢复生态平衡,有效改
变景观,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于小
5%
。边坡大于
10%
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
场。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
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
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
确需关闭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⑥ 我们法律有没有规定建垃圾处理厂要离村庄多远
1、没有具体的距离规定;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
、
(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
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
居住场所、
域、高速公路、交通
(国道或
)、
铁路、飞机场、
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⑦ 垃圾处理厂离周围人村距离多远有没有规定,多远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第十三条 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场关闭。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局申请。
垃圾处理厂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将工业、生活生产、医疗卫生等产生的垃圾集中进行回收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垃圾处理方法有常用的有:卫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烧法等。
⑧ 垃圾填埋场选址时应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节选自《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4 卫生填埋场选址
4.0.1 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 填埋场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影响或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 填埋场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 填埋场应具备相应的库容,填埋场使用年限宜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 选择场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设计、国士管理、地质勘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6 填埋场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场址初选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地质资料在图纸上确定3个以上候选场址;
2)候选场址现场踏勘选址人员对候选场址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义、气象、交通运输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确定预选场址;
3)预选场址方案比较
选址人员对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比较,并对预选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探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并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7 填埋场防洪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防洪要求 填埋场总容量 (104m3)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 校核 >500 50 100 200~500 20 50
注:降雨量取值为7d最大降雨量。
8 填埋场宜选在地下水贫乏地区。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的补给区; 2 洪泛区; 3 淤泥区; 4 填埋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区直接与河流和湖泊相距50m以内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0.3 填埋场选址应事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1 城市用地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场址周围人群活动分布与城区的关系;
2 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及垃圾处理规划;
3 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
4 地层结构、岩石及地质构造等工程地质条件;
5 地下水水位深度、流向等场址水文地质资料及利用情况;
6 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7 降水量、蒸发量等气象背景资料;
8 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9 洪泛周期(年);
10 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11 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12 土石料条件,包括取土石料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13 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条件。
4.0.4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卫生填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
2 垃圾卫生填埋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⑨ 中国最大的垃圾填埋场在哪里
中国垃圾处理设施还非常落后,364个城市还没有垃圾处理厂,发改委已经要求各个设市城市07年底要征收垃圾处理费,全部投入到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生活垃圾厂的投资规模将在360亿元以上。 我国垃圾处理量年增幅10%以上,处理率低。固体废弃物是浓缩态最高的废弃物,对于环境的污染也非常大,尤其是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固体废物产生量受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效率及产品生产和消费量的影响,因此,废物产生量与P之前存在紧密的相关性。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近几年随着P的高速增长,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增长率保持在10%上,2005年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1.95亿吨,综合处理率在51%左右,工业固体废物13.4亿吨.其中危险废物1000万吨左右,有400万吨没有得到处置。 我国垃圾处理厂在规模和结构上非常落后。根据建设部对全国661个城市垃圾填埋场运行检查情况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661个城市有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372座,分布在297个城市,一半以上的城市垃圾处理率为0,全部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率仅仅为50.8%,近85%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处理,而这部分填埋厂中只有15%能够实现生活垃圾的基本无害化, 5%填埋场垃圾实现较完全的无害化,其余的垃圾只是被简单的填满,仍然在继续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建设垃圾处理厂正在成为各地的共识。根据环保总局“十一五”规划,我国将投资450亿元新建垃圾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60%以上。“十五”期间我国新增垃圾处理能力约12万吨/日,如果根据“十一五”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2万吨/日的规划计算,每吨的建设成本在15万-20万之间,“十一五”期间生活垃圾厂的投资规模在360亿-480亿元左右。 从各地方的情况来看,对于垃圾处理也越来越重视,北京市和河南省都出台了“十一五”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方案,我们预计其它省市也将在这方面加大投入。此外,国家发改委在07年2月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将动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推行“谁污染谁付费”,规定在07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收缴污水处理费,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在规定期限内收缴垃圾处理费,预计这一政策将提升地方在建设垃圾处理厂方面的资金实力。 建设部最新统计资料介绍: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有生活垃圾处理厂(场)467座,处理能力8567万吨;填埋场372座,处理能力7103万吨,分别占80%和83%;焚烧厂69个,处理能力1138万吨,分别占15%和13%;堆肥厂26个,处理能力326万吨,分别占5%和4%;截至2006年底,焚烧处理量占全部垃圾处理总量的比例约为13%,与2005年相比,填埋下降2个百分点,堆肥下降1个百分点,而焚烧处理上升3个百分点;我国垃圾通过焚烧发电进行处理的比重已接近国际平均水平。 另外,一批焚烧厂在半年内建成或即将建成投产:宜兴垃圾焚烧项目、福州红庙岭垃圾发电厂、厦门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天津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温州苍南垃圾发电厂、宁波镇海垃圾焚烧发电厂、淄博垃圾焚烧发电厂、昆明西郊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成都市第一垃圾发电厂等项目。其中80%的焚烧厂是在近5年建设的,若干从事焚烧厂投资或供货的龙头企业已经开始形成,可见,垃圾焚烧发电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⑩ 西宁的生活垃圾在哪里处理
西宁市现在东有尹家沟垃圾填埋场,南有沈家沟垃圾填埋场,北有刘家沟垃圾填埋场
三个处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