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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生活困难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12-19 22:12:20

‘壹’ 退役军人生活困难有哪些救助

1、残疾军人。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规定程序和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按照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共享受10级26个标准待遇。
2、“三属”。分别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根据法定程序,分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部分符合条件的“三属”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烈属:25440元/人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1850元/人年;病故军人遗属:20550元/人年。
3、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又称“两参”人员,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对部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义务兵退役补贴?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贰’ 现役军人有困难在地方找哪个部门

如果军人军属遇到困难的,部队的保卫部门可以负责处理知军民纠纷、家属维权等事项。如果有权益受侵害等涉法问题或者家庭困难,遇到变故等难题的,让连队打报告,将情况递送到保卫部门,他们会协助处理的,一般的话是以部队的名义向驻地的武装部、民政局发函版,请求他们协助解决。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叁’ 农村退伍兵,生活困难怎么办

国家每年会调动一定的财政支出用在国防建设上面,当然,一提到国防建设,就一定会想到人民的子弟兵。军人是人民群众和国家坚实的后盾,为国家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如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国家对实施的各项补贴金的范围和数额也有所扩大和提高。在退伍军人这方面,尤其是农村退伍军人,国家也实行了专门的补助政策。因为军人平时为了保家卫国,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部队里训练,社会经验不足,退伍后会面临经济上的困难。所以,这类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为了解决农村退伍军人的经济问题和生活问题,国家出台了几项具体的政策。有3项补贴,现在就可以申请领取了。

1、农村退伍老红军的生活补贴
这项补贴是在2017年的10月份颁布的。红军在保卫国家中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参战的老红军,大多都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对于退伍红军老战士以及失散人员,国家会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520元、22790元的生活补贴。这项补贴对他们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

2、根据退伍军人军龄领取生活补贴
假如以每月10元为底线,军人的服役年数每多一年,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累加10元。比如说,如果从军6年,那么每月可领取60元,一年就是720了。服役年数越长,那么退伍军人所领取的补贴也就越多。

3、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贴
在2017年10月份国家出发布了新的补贴政策,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可以领取500元的补贴。带病回乡军人退伍后生活经济方面要比普通的退伍军人更加困难,所以国家提高带病回乡军人的补贴也是情理之中。
农村退伍军人除了能领取以上几项补贴,还能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如果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到了60岁之后可以根据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来领取养老金,而且服兵役的年龄也可以计算为工龄。

如果农村退伍军人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到当地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民生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军人为我们保家卫国,在退伍后享受这些福利也是必然的。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可以尽快去申领补贴。

‘肆’ 儿子是现役军人、父母亲在家遇到实际困难怎么办

儿子是现役军人父母在家遇到实际困难可以找当地政府协助解决。

‘伍’ 我是八级伤残军人,下岗后生活上有困难,是因为身体不好没有找到工作,我现在该怎么办

现将下面资料提供给你参考,实际上各地都有类似规定。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反映情况,咨询并要求落实相关优抚政策;对你的困难,街道、社区有提供低保待遇、生活补贴或困难补助的责任。
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
(沈阳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鼓舞部队士气,增强军事军民团结,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费建造的营房设施、住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军用、生活用必需品。 第六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协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优先办理驻军参训人员技能等级鉴定,并适当减收费用。 邮电、铁路、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保证军事通信和军事人员、军用物资输送的畅通。 第七条 编内军用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和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费用。现役义务兵着装持《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持《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免收车费。 第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持《革命伤残军人证》,游览参观市属各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免收费用。 “五·一”、“八·一”、“十·一”、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市属各公园、风景名胜地 ,对着装并持有军人证件的现役军人,持有离退休干部证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开放。 第九条 铁路、公路、民航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室(席)。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商业、医疗、文化等业务场所应当设立“烈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优先”标志,并提供优质业务。 第十条 军人荣立三等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庆功报喜;荣立>等功,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庆功报喜;荣立一等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由市政府组织庆功报喜。庆功报喜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根据全市职工和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按一定比例予以增长。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的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 第十三条 义务兵>现役期间,政府对其家属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规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需要安排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市场就业信息,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采取指令性安置与市场调剂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其尽快就业,公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家属自谋职业、创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一年内免收有关费用。 企业安置无工作随军家属或下岗军官家属达到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未随军现役军官和志愿兵配偶,由所在单位按其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优先安排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下同)居住在城镇,住房困难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居住农村的复员军人住房破旧、属于危房的,由市、区、县(市)、乡拨专款,结合群众帮工帮助建房,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手续,并减免有关费用。对户口在农村的单身退伍军人在解决房基地时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和配偶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工作、生活要给予优先照顾。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不得因伤残原因解聘革命伤残军人。如所在单位发生特殊经济困难,保障不了他们的工作、生活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如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区、县(市)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工资、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视同本单位因公(工)致残的职工。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确保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工资、退休费足额按时发放,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特困企业中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不能再就业(包括不能自谋职业)以及按规定不能发放退休费,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困企业中的烈属、>等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际收入达不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不受下岗时间和收入计算标准限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50%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应予以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户口在农村60周岁以上或未满60周岁但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收按人口负担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扶持困难户工作中,要优先扶持革命烈属、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民兵、共青团和群众帮助缺乏劳动力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种好责任田。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子女入小学、初中免交学杂费(民办学校、民办公助学校除外),考入高中公费生(含中专)免交学杂费,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总分低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加10分;革命烈士子女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保证优抚事业费用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优抚安置费。业务主管部门要保证抚恤、补助费的及时发放。 第二十九条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统筹和个人捐赠的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收和安置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收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对>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职务较高、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潜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在安置中适当给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各区、县(市)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据本人意愿,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伤残退伍军人应当优先安置,并根据其伤残情况安排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本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三十五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录用,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加5分。 第三十六条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在住房建设上,各有关部门应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对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各有关单位应予以接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军民纠纷,应当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侮辱、诽谤、殴打军人及其家属,或者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扰乱军营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阻碍拥军优属工作,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沈>发〔1990〕44号)即行废止。

‘陆’ 我是:退伍军人,现在有病又不能打工生活困难怎办

既然你是退伍军人,现在身体有病生活困难,你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写出困难补助申请,我想地方政府一定会给你解决帮助的。

‘柒’ 我是伤残军人有困难该找谁解决‘

伤残军人有困难,在部队向部队反映。

如果复员了,有困难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反映,也可向所在组织反映。

至于是不是解决,怎样解决,要看你的具体困难是什么的。

一,残疾军人是指,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

二,残疾标准

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

三,抚恤标准

2020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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