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②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一、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
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
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
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
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
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风景名胜区水体
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③ 导则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饮用水源地是指地表水还是地下水
你好,指的是具有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地表水及地下水区域。有的地区生活饮用水取自一、二、三类地表水体(饮用功能区);有的是取自地下水(一、二、三、四类地下水)。因为这些区域的水源经过处理后可以作为饮用水来使用,通常省级政府会根据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水源地保护区或者是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这样的区域被列为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中的“敏感”,其他不在此区域的分散居民水井或者地表水列为“中等敏感”;不在这两类的区域为“不敏感”
④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与地表水
地下水——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较少,而离子则溶解较多,通常硬度较高,蒸馏烧水时易结水垢;有时锰氟离子超标,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地表水——较地下水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较多,如果该地属石灰岩地区,其地表水往往也有较大的硬度,如四川的德阳、绵阳、广元、阿坝等地区。
原水与净水
原水——通常是指水处理设备的进水,如常用的城市自来水、城郊地下水、野外地表水等,常以TDS值(水中溶解性总固体含量)检测其水质,中国城市自来水TDS值通常为100~400ppm。
净水——原水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即称之为净水。
纯净水与蒸馏水
纯净水——原水经过反渗透和杀菌装置等成套水处理设施后,除去了原水中绝大部分无机盐离子、微生物和有机物杂质,可以直接生饮的纯水。
蒸馏水——以蒸馏方式制备的纯水,通常不用于饮用。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纯化水——医药行业用纯水,电导率要求<2μs/cm。
注射用水——纯化水经多效蒸馏、超滤法再次提纯去除热原后可以配制注射剂的水。
自由水和结合水
自由水——又称体相水,滞留水。指在生物体内或细胞内可以自由流动的水,是良好的溶剂和运输工具。水在细胞中以自由水与束缚水(结合水)两种状态存在,由于存在状态不同,其特性也不同。自由水占总含水量的比例越大,使原生质的粘度越小,且呈溶胶状态,代谢也愈旺盛。
结合水——是水在生物体和细胞内的存在状态之一,是吸附和结合在有机固体物质上的水,主要是依靠氢键与蛋白质的极性基(羧基和氨基)相结合形成的水胶体。
参考资料:网络-水源保护区
⑤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地。
实行分散供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第六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划定准保护区。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或者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
(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三)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六)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向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⑥ 饮用水源地的定义是什么
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的是自来水和纯净水,主要是针对水质,以及水源周边环境的区域。
⑦ 什么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概念好模糊
水源地的定义:取水的地点。地下水是指水源井群,地表水是指取水口。
范围:每个水源井为圆心50米为半径内是核心区,半径500米为保护区。
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为保护区(河流)
取水口左右500米为保护区(湖泊或水库)
国家关于生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的标准现在还没有。
在此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国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国家推荐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国家城市建设部部门标准
⑧ 什么是生活饮用水
问题一:什么叫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系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该标准(GB5749-1985)基于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是关于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是城市供水水质的依据,于1986年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分4大类、35项指标及指标的最高限值。
细菌学指标是代表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的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游离余氯。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是保障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的重要项目,包括色、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毒理学指标是防止饮用水造成急性和慢性中毒所规定的项目,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铅、银、硝酸盐、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和六六六等。放射性指标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此外,还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作了具体规定。(tech-food/news/2001-12-20/n0005393)
具体方法: 在加氯消毒的管网生活饮用水中,应保持一定量的游离性余氯。加氯消毒30分钟后,水中游离性余氯的含量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中游离性余氯的含量不应低于0.05mg/L,由此判断被检水样是否经过有效消毒。
问题二: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明确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问题三:生活饮用水是什么专业.什么学院可以学习? 你上网查查。很多学校都设置这个专业的。应该属于化学检测方面的。
问题四:什么是生产用水,什么是生活用水? 区别生产用水还不够是生活用水,最根本是从它的用途来区分开来的,
生产用水最主弗用于生产、加工、制造产品所耗用的水。
而生活用水,相对于生产用水是指生产、加工、制造产品所耗用的水,一般都是指人们为生活而需要用水的各各方面。如洗衣服、冼菜等。。。。
做账时要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区分开来,生产用水是一项成本或费用来的,生产一样产品需要核算所耗用的一切成本、费用。区分最大的目的是清楚地核算每一项产品的成本、费用。
问题五:生活饮用水有哪些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明确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问题六:生活用水一二三级是什么意思 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问题七: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有什么区别?生活用水是否包括饮用水? 我觉得生活用水的范围比较大吧,饮用水只是生活用水中的一部分,生活用水还可以用来煮饭什么的,饮用水主要以喝为主。以上只是我个人观点
问题八:什么叫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系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该标准(GB5749-1985)基于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是关于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是城市供水水质的依据,于1986年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分4大类、35项指标及指标的最高限值。
细菌学指标是代表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的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游离余氯。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是保障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的重要项目,包括色、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毒理学指标是防止饮用水造成急性和慢性中毒所规定的项目,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铅、银、硝酸盐、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和六六六等。放射性指标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此外,还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作了具体规定。(tech-food/news/2001-12-20/n0005393)
具体方法: 在加氯消毒的管网生活饮用水中,应保持一定量的游离性余氯。加氯消毒30分钟后,水中游离性余氯的含量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中游离性余氯的含量不应低于0.05mg/L,由此判断被检水样是否经过有效消毒。
问题九: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有什么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明确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问题十:生活饮用水对人有什么好处 温开水是最好的饮料 专家说,从健康的角度来看,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它不含卡路里,不用消化就能为人体直接吸收利用,一般建议喝30摄氏度以下的温开水最好,这样不会过于 *** 肠胃道的蠕动,不易造成血管收缩。含糖饮料会减慢肠胃道吸收水分的速度,长期大量地喝含糖饮料,对人体的新陈代谢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何博士告诉记者,像橙汁、可乐等含糖饮料口感虽好,但不宜多喝,每天摄入量应控制在一杯左右,最多不要超过200毫升,而对于糖尿病人和比较肥胖的人来说,则最好不要喝这类饮料。 纯净水和矿泉水等桶装水由于饮用方便深受现代人青睐,但是何博士提醒,喝这些水时一定要保证其卫生条件,一桶水最好在一个月内喝完,而且人们不应把纯净水作为主要饮用水。因为水是人体的六大营养素之一,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而纯净水中的这些物质含量大大降低,如果平时人们饮食中的营养结构又不平衡,就很容易导致营养失调。有的人担心自来水硬度太大会不利于身体健康,但何博士介绍说,水的硬度对人体健康基本没有影响,而且现在国内的自来水都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饮用煮沸了的自来水是安全的。茶和咖啡具有提神效果,但何博士提醒人们,喝茶宜喝淡茶,并且切忌酗咖啡,咖啡因会影响钙的吸收。 喝水不要大口吞咽 很多人往往在口渴时才想起喝水,而且往往是大口吞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喝水太快太急会无形中把很多空气一起吞咽下去,容易引起打嗝或是腹胀,因此最好先将水含在口中,再缓缓喝下,尤其是肠胃虚弱的人,喝水更应该一口一口慢慢喝。 至于喝水时间,专家则告诉记者,喝水切忌渴了再喝,应在两顿饭期间适量饮水,最好隔一个小时喝一杯。人们还可以根据自己尿液的颜色来判断是否需要喝水,一般来说,人的尿液为淡黄色,如果颜色太浅,则可能是水喝得过多,如果颜色偏深,则表示需要多补充一些水了。睡前少喝、睡后多喝也是正确饮水的原则,因为睡前喝太多的水,会造成眼皮浮肿,半夜也会老跑厕所,使睡眠质量不高。而经过一个晚上的睡眠,人体流失的水分约有450毫升,早上起来需要及时补充,因此早上起床后空腹喝杯水有益血液循环,也能促进大脑清醒,使这一天的思维清晰敏捷。
⑨ 简述我国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9)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扩展阅读:
总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⑩ 几类水可以做饮用水源
三类及以上水源可以作为饮用水源。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0)什么是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扩展阅读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分类和作用
1、纯净水
纯净水与人类传统饮用水有原则上的差别,它的优点在于:
没有细菌、没有病毒、干净卫生;纯净水中含有极少量的微量元素,但是人体所需要的矿物质补充主要来源于食物,从水中吸收的只占有1%。
2、矿泉水
矿物质适中才是健康水。
例如饮水中碘化物含量在0.02~0.05毫克/升时对人体有益,大于0.05毫克/升时则会引发碘中毒。
3、自来水
自来水是天然水的一种,是安全水,还含有天然饮水中的有益矿物质,是符合人体生理功能的水。
但存在管网老化、余氯等二次污染,如果能够深度净化,不失为一种更为大众化的健康水。
4、伪科学的水
“弱碱性水、小分子水、活性水、富氧水、电解水、离子水”这些都是商家臆造的或故作玄虚的伪科学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