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程序
法律分析:1、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党支部要提前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会议前若干天通知时间、地点、组织生活会内容,并在党务公开栏公示预告。
3、支部党员都要认真准备,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党员,要提前写好书面党性分析材料,委托其他党员在会议上代为宣读。
4、支部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到会签到。
5、组织生活会通常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主持,首先宣布党员到会情况和会议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6、交流发言时,全体党员按顺序依次发言。
7、支部党员轮流发言,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客观地指出自身和其他同志的优缺点,找到原因。
8、将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建立清单,及时落实措施、整改到位。
9、做好相关记录,组织生活会情况要在专用记录本上规范记录,由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做好影音资料存档工作。
10、会后将会议情况、对上级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等及时上报。将会议的内容精神传达到外出党员和请假党员
法律依据:《关于党的组织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全体党员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分为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党总支也可采取支部或总支大会的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总支大会分别由党小组长、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包括: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
B. 组织生活会规定
法律分析: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党的组织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全体党员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分为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党总支也可采取支部或总支大会的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总支大会分别由党小组长、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包括: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之后。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了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所在支部(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与党员组织生活会大体相同,但民主生活会要侧重谈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情况。非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开会时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基本一致。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六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七条 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度。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批评要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
第八条 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九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汇报,制定整改措施及保证整改效果。会议提出的问题,党支部(总支)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南京晓庄学院关于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的规定》(南晓院委[2004]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