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吉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核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标准(月人均)
长春市(不含双阳区、九台区)620元、长春市双阳区400元、长春市九台区400元、榆树市360元、农安县430元、德惠市393元;
吉林市516元、永吉县390元、舒兰市340元、磐石市430元、桦甸市450元、蛟河市385元;
四平市500元、双辽市400元、梨树县420元、伊通县360元;
辽源市510元、东辽县426元、东丰县400元;
通化市530元、通化县420元、柳河县380元、辉南县360元、集安市410元;
白山市510元、临江市480元、抚松县480元、靖宇县440元、长白县520元;
白城市460元、洮南市350元、大安市440元、镇赉县450元、通榆县350元;
松原市514元、长岭县400元、乾安县345元、扶余市350元、前郭县420元;
延吉市550元、图们市500元、敦化市530元、龙井市460元、和龙市520元、珲春市550元、汪清县550元、安图县520元;
长白山管委会550元、梅河口市550元、公主岭市50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
长春市(不含双阳区、九台区)4920元、长春市双阳区3650元、长春市九台区3650元、榆树市3524元、农安县3650元、德惠市3710元;
吉林市3685元、永吉县3400元、舒兰市3410元、磐石市3800元、桦甸市3800元、蛟河市3755元;
四平市3500元、双辽市3600元、梨树县3700元、伊通县3180元;
辽源市3600元、东辽县3592元、东丰县3420元;
通化市3600元、通化县3450元、柳河县3400元、辉南县3470元、集安市3500元;
白山市3460元、临江市3535元、抚松县3600元、靖宇县3400元、长白县3400元;
白城市3300元、洮南市3150元、大安市3200元、镇赉县3000元、通榆县3200元;
松原市3500元、长岭县3400元、乾安县3170元、扶余市3550元、前郭县3100元;
延吉市4400元、图们市3500元、敦化市4200元、龙井市3400元、和龙市3620元、珲春市3700元、汪清县3400元、安图县3600元;
长白山管委会3600元、梅河口市3860元、公主岭市377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