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垃圾清运许可证怎么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第一款,办理垃圾清运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第二款(四)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程序。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单位向核发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收地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
转移出省级行政区 域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五)申请材料要求。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照、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应包括转移垃圾的来源、数量、成分、转移线路、时间、运输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等内容。
(1)清运固态生活垃圾需办什么资质扩展阅读:
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行多联单,留底备查。垃圾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运输、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数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运输和处置。
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要按月将垃圾清运量和处置量汇总,分别上报核发其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出地与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相应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发现不一致的,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汇总本行政区域跨界转移处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总量和明细,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贰’ 固废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 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其中,危险废物处置时必须要具备固废处理资质的。从事一般固废垃圾处理的企业,按照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原则: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需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商务部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利用的进入无害化处置设施,企业可自行寻找合适的处置方式。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有固废处理资质,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