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有什么政策
残疾人的房屋因公共需要被拆迁的,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各地均有不同,需要关注当地的拆迁公告或者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进行咨询确定。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缺山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
贫伏肢中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饥友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㈡ 农民失去了土地,靠什么生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数以千万计的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他们在得到微薄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用完之后,许多人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导致了不少地方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正常的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隐患。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虽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若不从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我们所实现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就会严重偏离党的最高宗旨,就会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严重背离。这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而且会危及社会稳定和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为此,这一问题应进一步引起我国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并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一、我国失地农民规模及社会保障现状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缺位或不到位的历史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之本。多年以来,随着我国无数城区(镇)的迅速扩张,工业园区、开发区遍地开花,高速公路等交通网络纵横延伸,在带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大量土地由耕地转换为非耕地。据有关资料显示,从建国之初的1949年到1983年,我国耕地转非耕地达10亿亩,同期新垦耕地8.1亿亩,净减耕地1.9亿亩。在前述10亿亩土地中,约有5亿亩耕地因城市扩张而变为非耕地。另据来自国土资源部及农业部等部门的资料表明,1994年至2004年间,我国耕地面积从19.51亿亩锐减到18.37亿亩,净减少1.14亿亩。截止2004年底,我国各地新建开发区6015个,占地面积达5300多万亩;高速公路达8.5万公里,占地450万亩。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总量高达4000多万人,每年仍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8000多万人。
在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认真贯彻“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在一定程度和较大范围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得到了缓解。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受政策法规滞后及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以及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因素影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仍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问题突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国有企业为失地农民安排就业岗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为失地农民在企业安排就业岗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为失地农民在企业安排就业岗位的渠道越来越狭窄直至消失。同时受城镇下岗职工及外来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愈来愈激烈,失地农民寻找就业岗位愈来愈难。加上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从农业向二、三产业的角色和技能转换,择业渠道更为受限。
(二)养老出现“真空”。在农民拥有土地的情况下,凡能劳动的老年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生存之所需;即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也可以凭借对土地的耕作承担起“养老”的责任来;即使无子女,也可享受国家分散或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待遇。而当失去土地之后,这些老年人则完全失去了生活中的原有保障,即使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也会因其年龄、体质、技能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完全处于失业状态,昔日传统的子女养老方式也因土地资源的永久性丧失而土崩瓦解。加之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财政实力所限,又没有把失地农民养老纳入城镇社保管理体系,从而使失地农民养老出现“真空”。
(三)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我国各地政府普遍采取了货币化一次性安置。这样虽然极大地减轻了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工作量和给失地农民安置就业岗位等所带来的沉重压力,失地农民基于眼前利益考虑也易于接受。但事实上这极为有限的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根本无法解决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问题。土地是农民最稳定、最安全的就业岗位,失地后他们昔日所熟练的农业生产技能都失去了用武之地,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的过程中,又无法与城镇居民及其他就业群体展开竞争,待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坐吃山空”之后,他们中未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绝大多数人都陷入了生活无着的窘境。
(四)医疗保障被边缘化。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近年来不少地方农民就医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即使没有推行试点的地方,农民还可以通过对农作物的再生产,而造就对未来生活的希望。而失地农民在被转为城市居民之后,多数已不再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而传统的城市低保、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又大多未延伸到失地农民。这就在客观上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失地后又失医保,在医疗保障方面被严重边缘化。他们所得到的数万元失地补偿或补助费,仅能够维持数年的基本生活,加上目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他们往往是小病拖成大病,当其从卖地款中拿出一部分钱来看病保命的时候,往往是病未看好,吃饭又成了问题,因而使其由失地农民跨入城市贫民的行列。
(五)安居工程滞后。房屋和土地是农民一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当失地农民在失地同时又失去房屋的情况下,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便成了穷得只剩下兜里的“卖地钱”的无业游民了。他们或租房居住,或被临时安排在条件较差的集中场所里,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忧虑。他们中有的人虽然利用征地补偿费购买或自建了新居,但不少人却因此几乎花光了所有积蓄,有的甚至债台高筑。有的地方虽然为失地农民建造了安居工程,却因楼房价格相对其有限的补偿费来说,远远超出了失地农民的支付能力,因而很少有人问津。
(六)子女求学受影响。子女的未来是所有为人父母者最牵挂的大事,因此也成了失地农民最大的心头之患。在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中,他们凭借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供子女上小学及初中尚可,但上高中及高等教育便力不从心。过低的征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的自身发展,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他们子女的未来发展问题。
㈢ 征地对残疾人的补偿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比正常的规定标准提高20%。普通人与残疾人的补偿标准应该是有所差别的,因为残疾人在生活等各方面都不便利,所以贫困、特困残疾人在差价结算方面要给予适当优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嫌指。具体办法由省、自缓液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芹哪配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㈣ 家有残疾人土地被征用。。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棚裤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察和卖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败逗,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㈤ 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有什么政策
一、拆迁残疾人有政策吗
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没有什么特别补助,但是拆迁安置对残疾人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纯羡税;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知亮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拆迁补偿残疾人的相关规定
1、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
2、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
3、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做猛拍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㈥ 土地征收,残疾人有何优待政策
征收过程中一视同仁,不会给特殊照顾.但在征收敬缺后根据其自身情况给予一定的优待!但御历都是由《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承认的情况才给予优待,亮拆辩具体你可以查查两部法律对土地征收及搬迁导致的残疾人的优待项目及具体措施。
㈦ 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有什么政策
残疾人拆迁房子的政策如下: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樱汪歼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人的选脊冲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的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相关法律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产权调换。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陵链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即是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在法律实务中是普遍存在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很难正好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不相同,需要进行价格结算。因此,这是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部分加以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