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坦慧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运行与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碧缺,本市城市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濮机构、个体经营等单位、居民户或者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以下称市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市场监管、房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要求,逐步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后,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按照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采用委托代收或者直接收取两种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季度、年度)缴纳,逾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市征稽机构应改进征收方法,降低收费成本,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
让察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受委托单位应为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未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进行代收,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按照市征稽机构调查核实的居民户数,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用自备水源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居民户数、应征数额,委托水资源税征收部门按标准代收;对未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由市征稽机构向自备水源供水管理单位直接收取。第八条非居民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业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收缴: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阶段的院校、厂矿生产加工企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部)、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按照所在单位实有人数收缴;城镇暂住人口,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按户收缴;
各类专业市场、商场、超市、展销等商业网点,餐饮住宿业(宾馆、酒店、餐馆、旅社、招待所等)、娱乐服务业(歌舞厅、游戏厅、各类球馆、网吧、茶社、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业(桑拿洗浴、废旧物资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等经营场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按营业场所面积收缴(其中旅店业、洗浴业、医疗卫生和保健业按床位收缴);农贸市场、早夜市、零星摊点,由经营管理单位按摊位收缴;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按场所面积收缴;客、货营运车辆按核定的座位或者吨位,由车主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收缴;
非居民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征稽机构确定的征收范围,委托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收。
Ⅱ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业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者察旦取;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每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每吨;其他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垃圾处理市场利用垃圾生产木炭、焦油和煤气基本上是先分类、再进行回收、然后处理。处理方法为最常用的是填埋,但是效果很慢、占地还广、容易对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还有就是焚烧,但对空气污染大、投资也大。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首扰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日产垃圾量0.005
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日产垃圾量0.01
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日产垃圾量0.05
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没租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关于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问题
1、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于物业管理事项、服绝纯差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因此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价款以及内容进行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宽频以及单位应当了向用户端收取有关费并皮用。
3、只要物业条例当中也已包含了用垃圾处理费,所以初期便不得以此此名义重新收取得用了能,应该包含当从物业费底下。
4、垃圾清运费指的是小区外那人装修,而所产生的垃圾需要系由物业来进行清运,但是收取很高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裤饥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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