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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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补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 1000 元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在我省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 ,可 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平均补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1000元 。资助面全省平均为在园幼儿人数的10%,其中贫困县资助面为15%,其他地区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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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为:免学杂费 。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 小学生 每生每年 1000元 , 初中生 每生每年 1250元 ; 非寄宿的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从 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按照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 ,财力允许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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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2000元 ,可以分为 2-3档 , 最高3000元/年 ,最低1000元/年。其中,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最高档3000元/年的标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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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对于公办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 所有农村 ( 含县镇 ) 学生 、涉农专业学生和部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城市户口学生的10%确定) 可按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除戏曲专业外的艺术表演类专业暂不免学费),民办学校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免除部分学费,学费标准高出国家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所有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县城除外)和部分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5% 的比例确定),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从2019年秋季开始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 正式学籍二三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名额由上级部门分配,全省每年约1000名。
湖南此次还明确, 在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同等享受入园补助金。 地方政府如财力允许,可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教辅材料费,可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教辅材料费。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在享受教育部门国家资助政策同时,可 叠加享受扶贫部门“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其中 深度贫困县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 其他县市区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除享受教育部门的资助政策外,可 叠加享受残联部门的助学补助 ,其中残疾学生 每人每年1400元 ,贫困残疾人家庭 子女每人每年1000元 。
除以上国家资助政策和省级教育扶贫政策外,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根据实际享受当地政府资助、校(园)内资助和社会资助。
2. 拆迁的居民小孩几岁可领生活费
拆迁安置基本生活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
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