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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党员如何参加组织生活会

发布时间:2023-06-11 13:12:48

‘壹’ 借调党员如何参加组织生活

法律分析:如果借调单位相对固定,并且借调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可到原单位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然后参加借调单位的党的组织生活,但这种临时组织关系只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则应到原单位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正式转到所借调单位的党组织。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贰’ 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法律分析: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规定: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叁’ 党员怎样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组织生活会和支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党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采取党小组或党支部生活会形式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是一年一次,召开的时间均按支部或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
2.组织生活会和支委民主生活会会议内容。组织生活会以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委民主生活会针对班子和个人思想、作风及工作上的问题进行检查、总结,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3.遵守制度,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对党内各项制度意识的认识,自觉遵守党内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时,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肆’ 组织生活会规定

法律分析: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党的组织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全体党员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分为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党总支也可采取支部或总支大会的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总支大会分别由党小组长、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包括: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之后。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了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所在支部(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与党员组织生活会大体相同,但民主生活会要侧重谈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情况。非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开会时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基本一致。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六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七条 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度。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批评要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

第八条 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九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汇报,制定整改措施及保证整改效果。会议提出的问题,党支部(总支)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南京晓庄学院关于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的规定》(南晓院委[2004]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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