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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噪音属于哪个部门管

发布时间:2022-04-29 18:30:44

A. 噪音污染属于哪个部门管

噪音污染是归哪个部门管

1、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

2、假如是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

3、归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

(1)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是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

(2)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音

(3)家用电器、乐器或者是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的噪音

(4)室内装修活动发出的噪音

4、归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

(1)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利对造成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损失的,那么就要依法赔偿损失。

6、如果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分,如果警告后不改正的,那么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以及18时到次日8的时候,禁止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楼内进行会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

B. 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噪音扰民归当地的环保部门管,或者也可以报警以及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可能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城管、环保局、交通委等等。
(2)德州市生活噪音属于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基本分为四类:
(一)工业噪声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建筑施工噪声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三)交通噪声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社会生活噪声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C. 噪音扰民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
如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D. 居民区噪音扰民属于哪个部门管,怎样解决

法律分析:一、小区噪音污染,管理的部门有:环保部门和市城管部门。1.市环保局:对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环境噪声的监测。2.市城管局: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生活噪声污染主要是指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二、解决方法:1.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2.向相关产生噪音的个人与单位进行友好沟通,进行协商,共同解决噪音问题。3.拨打110,请求民警进行中间沟通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 噪音扰民是哪个部门管

噪音扰民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管理。对于噪音扰民的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的噪音类型来看。如果是工业噪音或建筑施工噪音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F. 噪音扰民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

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会对其口头警告,拒不听取的,可以让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罚款乃至拘留。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6)德州市生活噪音属于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G. 扰民的噪音归哪个部门管理

噪音其实也是一种环境污染,因此对于噪音,是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扰民噪音的分管部门,根据不同的地方、类型,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部门。
第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主要管理的扰民噪音有如下几种:1、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不同的城市对于室内装修的时间都是有各自的规定的,一般都是在工作日早八点到中午十二点,下午两点到晚上六点之间;2、室内的娱乐活动,比如音响乐器等影响到居民生活的噪音;3、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出的扰民的噪音,比如广场舞的音响等;4、商业活动造成的噪音,比如宣传用的高音喇叭。
第二,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主要管理的扰民噪音有如下几种:1、建筑工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所造成的扰民噪音;2、工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造成的扰民噪音。
第三,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造成的扰民噪音,比如街道的机动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擅自鸣笛造成的扰民噪音。
第四,城管。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小摊小贩,空调等造成的扰民噪声。
当然,很多扰民噪音的情况,都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找到其中一个即可。如果还是不能确定找哪个部门,可以直接投诉到市政府,市政府受理了投诉后,会自行根据不同的噪音类型,转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他们会依法及时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H. 噪音扰民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噪音扰民归当地的环保部门管,或者也可以报警以及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I. 噪音污染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噪声污染归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J. 社会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社会噪音扰民归公安机关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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