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居民饮水问题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
自来水公司直接对水质负责;城建系统分管城市地上、地下的各类人工水体、包括河道排污污染等;环保局负责整治及监督;卫生局也有责任负责饮用水督察,此外质监局也有监察部门;大城市还有专门设置的水务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法律依据: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衍生问题:
自来水有问题怎么投诉 收费标准上的问题找物价局,水质上的问题找卫生监督局,企业管理上的问题找自来水上级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向司法机关控告。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饮用水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修复工程、开发新水源及相应的给水供水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Ⅱ 村民饮水问题向什么部门反应
法律分析:村民饮水问题可以向水务局反应。水务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水务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