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共同生活的证据有哪些
实践中,要认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综合各个方面加以判断。在举证上,除了共同的住所相对容易证明以外,其他的举证都有一定难度。例如,要证明夫妻间有无性生活,只能靠当事人陈述,如果对方不承认,就很难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证明难度较大,如果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样规定也是维护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慎重判断,防止让借婚姻索取彩礼的骗财者得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