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低保户2022年政策
一、2022年武汉低保标准(4月起试行)
1、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10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80元
2、特困标准
城市特困标准:每人每月1820元
农村特困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3、孤儿养育标准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820元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2912元
二、武汉低保发放时间
低保金按月发放,一般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银行账户。
三、武汉低保申请悔咐条件,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2020年城镇低保新规定: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同一来家庭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农村低自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低保户碧前纯2022年政策如下:
1、取暖救助。四区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2、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各地将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之一是,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民政部要求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另外,为保护低保对象隐私,不提倡对低保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悔前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贰’ 生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农村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65元;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区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及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