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最低基本工资
法律分析: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2. 天津市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2.6元。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且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不纳入最低工资中。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3.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最低工资不包含内容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4. 2032年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大概能到多少
六千左右。
根据天津市2020年年平均工资为81324元,月平均工资水平6777元。目前天津2021年的平均工资数据还未公布,不过按照2020年的平均工资水平预估,天津市2022年月平均工资也在这个水平浮动。这样的一个收入如果是一个人生活的话完全可以生活得更好,因为只需要满足日常食品衣着、租房等消费支出即可,也可以说一个人月薪5000元可以生活的逍遥自在。但是我们的生活并不是一个人,没成家的有父母需要孝顺,成家了有儿女需要养育,月薪5000元根本不够。
5. 在天津工作,年收入多少才够基本生活
我认为在天津,如果是房子车子都解决的话,如果已经有车有房,在天津生活日常开销有煤气,水电,物业,网费,话费,油费,吃喝基本去掉工资的一少半。如果没有别的费用,比如随礼,各种份子钱,月薪5000足够基本生活,但如果是外来人口,无房无车,那就要另外说了!
6. 天津月工资6000低吗
不算低了。
这几年天津经济发展增速缓慢,制约了工资的增长速度,很多工薪阶层的工资都还停留在3000元到4500元之间,因此,天津月工资6000不算低了。
工资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7.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2020
法律分析:2020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8. 天津市最低工资
【法律分析】
天津市最低月工资为2050元,每小时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8元。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