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教养蜂卖蜂蜜哪个部门监管
养蜂卖蜂蜜属于小作坊,应属于质监部门监管,安徽基层由于单位合并,现属于市场监管局
② 居民区养蜜蜂合法吗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
“居民区养蜜蜂”当然不行,居民的安全又有谁来保障?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第十五条规定: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③ 投诉养蜜蜂找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投诉养蜜蜂需要找找当地人社局,投诉电话为12333。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④ 我国有哪些与养蜂有关的机构
我国的蜂业实行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农业、商业、经贸部门分别主管生产、购销经营和对外贸易;医药、轻工部门管理以蜂产品为原料的药品、食品、化工品等制品。蜂业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分别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调发展。
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业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和蜜蜂检疫等。养蜂重点地区建立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县级养蜂管理站。还有一些国营及私营种蜂场、蜂药厂、蜂机具厂等为养蜂服务的机构。
商业部门主管蜂产品的国内购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县,由供销合作社及基层供销社分管。各级土产公司都经营蜂产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有越来越多的蜂产品公司,参与蜂产品的经销。
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管理全国蜂产品的出口。蜂蜜、蜂蜡、蜂花粉等出口业务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负责。
进入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养蜂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全国性社团组织逐渐建立起来。这些社团组织有中国养蜂学会,中国蜂产品协会和全国中蜂协作委员会。一些省、市、县,还有一些地方性养蜂协会,为养蜂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骨干培训做出了贡献。
我国设有专门从事培养养蜂行业的专门高级人才的高等院校。开设蜂学类课程的院校有20多所,设有蜂业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有10余所。其中以福建农业大学蜂学系为主,还有云南农大蜜蜂研究室、山东农大养蜂教研室、浙江农大蜂业研究室、江苏农学院蜜蜂产品研究室等。
我国还设有从事蜂业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机构,主要解决蜂业生产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机构有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江西省养蜂研究所、吉林省养蜂研究所、甘肃省养蜂研究所、北京市蜂产品研究所、连运港市蜂疗研究所等。
除以上蜂业管理、服务、科研、教学、生产机构外,我国还有几十家蜂产品加工厂家。
我国这些与养蜂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机构为我国养蜂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近几十年我国养蜂行业的飞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⑤ 养蜂证在哪个部门办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⑥ 什么部门管小区养蜜蜂
没有法律禁止城市里养蜜蜂,甚至有条例鼓励为了授粉而养殖蜜蜂,所以什么部门也管不了,即使报警了也没用。蜜蜂和猫狗一样,都有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如果养蜂妨碍了他人的通行或其它正常生活,可以让物业对蜜蜂所有者进行劝说整改,如果被蛰了可以去找养蜂人理论。
⑦ 养蜂证在那里办理
去当地畜牧局问问,具体的各个地方可能存在差异
⑧ 在县城邻居家养了好多蜜蜂,严重影响到居民生活,要怎么投诉养蜂人,该找谁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⑨ 在哪里可以办个养蜂证,都需要什么手续
先去区或者镇政务大厅畜牧局窗口领个表,拿到村长那里盖章,在开个你在养蜂的证明,然后拿到镇上防疫站盖章,最后拿回政务大厅盖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