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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11 08:28:46

1. 开宠物店需要什么条件呢要办理什么证吗

一、开宠物店的条件:

  1. 宠物行业说到底是一个爱心行业,给狗狗服务本身就是爱心呵护的过程,狗狗是有记性的,如果你打过他,下次狗狗见了你就会本能地表现出害怕,所以如果没有爱心的话,很难把宠物生意做好。

  2. 具有耐心和细心。一只狗洗澡大概需要半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如果需要修剪美容的话,前前后后大概需要2个小时的时间,如果没有耐心,是很难把美容做好的。

  3. 启动资金。

二、需要办理的证件:

  1. 如果宠物店开展宠物美容宠物用品的只是需要的工商局的个体营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就可以。

  2. 要办理诊所或宠物医院的话,就要到畜牧兽医局或当地的农业局去办理诊疗许可证,如果是经营宠物用品,且有劳动手册,可以在基本选好经营场地后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去申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可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如果是经营宠物买卖或护理等业务,就必须经畜牧办的条件许可,然后到工商管理所注册登记。

  3. 如果宠物店想要开展卖狗猫等宠物的业务,还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经营许可证。

(1)宠物管理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宠物店的经营项目渠道:

宠物店经营的风格有很大的不同。常规的宠物店提供各种粮食、零食、保健品、沐浴产品等,或是宠物用品(玩具、窝、牵引绳等)。这种类似于商品零售业的销售,要做到货品常换常新,这样生意才能长做长有。宠物店的经营在依靠常规产品销售的同时,也可进行多元化经营、服务开发,如选择一些特色用品或开设各种宠物特色服务,为宠物店的经营锦上添花。

其实在宠物消费费用上,愿意为自己的爱宠花钱的宠物主人大有人在。可想而知,宠物店经营的相关服务项目的市场空间很大。作为店主来说,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产品一定要丰富、齐全,为宠友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宠物店-网络

2. 养宠物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养宠物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养宠物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要知道很多人都喜欢养很多的狗狗,当然想要饲养狗狗的朋友们注意,应该带着狗狗去相关部门进行养犬登记,现在分享养宠物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养宠物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1

一、养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四)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五)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二、申请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五)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

(六)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七)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市区内不准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饲养小型宠物犬每户只允许饲养1只,必须到市公安局犬类管理所办理准养手续。

市民养犬每年给犬注射狂犬疫苗;按规定时间19时至次日6时出户(遛犬),犬出户必须由成年人牵领,不得进入公交车、公园、商尝休闲广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申请小型观赏犬登记办证,需持本人户口或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到市公安局犬类管理所办理犬只照相、登记注册、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

养宠物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2

家里养宠物狗有何风水讲究

在八字中,一个人生于冬天,或八字极寒的时候,很需要热土热泥去给予温暖。八字上代表热泥为两种动物,一是羊,一是狗。换句话说,食羊肉及养狗,能够使一个人得到温暖,使一个生于冬天的.人好运。凡出生于每年十一月八日至二月十八日,均是适合养狗之人,养狗可带来温暖。

生于五月至八月,或生于十月八日至十一月七日,即生于[巳、午、未]及[戌]四个月份的人,八字极熟,一般来说,这种八字的人不宜养狗,亦不适宜摸狗,这些人不能与狗做朋友。还有另一种命格,那是生于龙的月份,即生于四月五日至五月五日

由于在龙月出世,八字中如出现[甲已]、[乙庚]、[丙辛]、[丁壬]、[癸戊]五种组合之一,并产生良好的合化局,一般来说,这种人不能养狗,因狗会将龙的生化破坏,每逢八字中需要[辰]去化合和谐,一养狗,便破损合化局。

狗在十二地支属于“戌”字,而地支与狗相合的有“寅”及“午”,其次还有“卯”。“戌”于方位在乾方,即是西北方。“寅”于方位在艮方,即是东北方。“午”于方位在离方,即是正南方。“卯”于方位在东主,即是正东方。以上四个方位便是与狗相合的。若果住宅大门开在这四个方位,饲养的狗都会比较强壮。

在十二地支之中,“辰”与狗相冲。“辰”的方位在巽方,即是东南方。若果住宅大宅开东南门,这门与狗相冲,所饲养的狗只会比较多病。另外有一个“丑”位,丑与狗相刑。“丑”的方位在艮方,即是东北方。若果大门开在北方,亦不适宜养狗,因为狗容易沾染毛病。

如果住宅的大门不是开在适宜养狗的四个方位而又必须养狗,可以把狗窝安放在对狗有利的四个吉方上。如室内的西北方、东北方、正南方、正东方。

另外,狗窝是不宜用金属制造,因为狗在十二地支之中,五行属土,金属制的屋属金,金会泄土,如果小狗住的地方太多金属制品,小狗在此休息健康会每况愈下。

如果要办理养狗证,需要以下三个手续:

第一、填写养狗登记表格;

第二、带上狗狗的照片;

第三、提供狗狗的免疫证原件。

只有办理好养狗证明,主人才能安心在外遛狗,没有狗证的狗狗在外面是不安全的。

首先,我们要去相关部门申请登记表,填写好表格上交政府审核,政府通过了才能发放狗证。

其次,去照相馆给狗狗拍一张2寸照片,把照片贴在家犬免疫证上。照片是有讲究的,不能只拍头部,要把每个部位都要拍到才行。

最后,提供狗狗的免疫证件原件等,各种资料去派出所上交,等待一个月后,就可以拿到养狗证明了。

总之办理狗证,需要注意的地方挺多,主人一定要有耐心才行。只有办理了狗证,狗狗才能去公共场所,即使不小心出了意外,也有一定的保障。如果你也有狗狗的话,赶紧去办理狗证吧。

3. 办个宠物托管所需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要看你在哪个城市,要看目标对象的消费力,主要消费群体,主要消费行为,消费动机等,这些都是定位的前提,而不同的定位也决定你的店服务的方向。

如在大城市,定位于高端客户的话
面向的首要目标对象可以是高尚小区住户(提供住户旅行或公干时的托管业务及日常托管以及其他配套服务,可以采取会员制等,价钱不用低廉,但服务,店堂环境和信誉一定要好)
次要目标对象是日常养宠物者

如果是在中小城市的话
可以有两种定位
第一种是面向中低端市场,那在选址上一定要接近大众,而且价格不能过高也不要把门槛农的很高,信誉和性价比罪重要
第二种是定位于高端的消费市场,就是城市中的高级住宅区用户以及一般的富裕人家,这个最好经过一定的市场分析在做决定

4. 养狗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办狗证需要的证件: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家犬管理条例》: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八日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 养宠物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三)宠物照片两张。

法律依据:《饲养宠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6.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条例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宠物 饲养 也有相关规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

为加强侯堡社区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侯堡社区各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饲养宠物实行严格限养、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饲养宠物登记制度,养宠物居民需带两张宠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关信息到小区进行登记。

三、区内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必须圈(栓)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鸡、鸭、羊、猴等动物。

四、饲养小鸟、鸽子的居民,要严格限量限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宠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疫苗,持检疫证到社区办理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

六、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不得携宠物进入广场及 其它 公共场所;

(2)小型观赏宠物户外活动时,必须束宠物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宠物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3)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遛宠物。

(4)宠物户外排泄粪便,饲养人必须予以清除,不得影响居民出行;

(5)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由于养护宠物管理不妥,对他人身体、财物造成伤害的,饲养人必须赔偿其相关损伤损失。

八、有违反本宠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记录到不文明行为台账本,同时将进行温馨提示、约谈、曝光,对屡教不改的交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该宠物脱离小区。

九、遵守社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二、饲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三、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四、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六、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掩埋在小区内。

七、小区内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广大业主、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请小区内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做好宠物登记,建立宠物档案。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 报告 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实行 雨水 和污水分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猪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养殖小区既可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九、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要求。全省范围内已建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1、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建设布局、建筑面积;

(4)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放);不合格者,将审查验收结果及未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整改达标后,再行申报登记。

十、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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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养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养犬登记证,相当于狗狗的身份证,一年办理一次。 2,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疫苗,检查合格后领取动物免疫合格证。

8. 开宠物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开宠物店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需要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卫生部门办卫生许可证、宠物要有健康证明、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等;
2、如果有销售猫狗活体的宠物店,还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犬类经营许可证。
开宠物店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
1、租房协议书一份;
2、开店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5张;
3、需要到当地的工商所申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表格;
4、此外还需要到当地的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
5、申请发票。
如果是经营宠物用品,且有劳动手册,可以在选址基本完善后,去申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可以),可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如果是经营宠物买卖或护理等业务,必须经畜牧办的条件许可,然后到工商管理所注册登记。
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9.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在小区等地方 饲养 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教育 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 报告 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 保险 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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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养宠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是你的全世界,你是我的可爱多。它只是你的一条狗,但你却是它的一生。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一大批爱宠人士纷纷涌现。但值得注意的是,爱宠的同时大家也需要意识到照顾宠物是一件需要责任心的事情,同时需要具备充足的条件,这才是对宠物负责的表现。那么接下来和我一起看看养宠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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