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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确的禁养宠物

发布时间:2023-05-19 09:44:24

1. 养狗的法律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拓展资料

《家犬管理条例》是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制定。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0年11月18日发布,自1980年11月18日起施行。

2. 国家对养狗有什么法律规定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 中国政府对养宠物狗规定

截至2019年6月,我国对养宠物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城市针对养宠物狗有具体的规定,以攀枝花市仁和区为例,养宠物狗的规定如下:

1、建立和完善宠物狗管理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城市小区全面禁止养大型猛犬(春天花园小区有居民养有罗威纳大型猛犬);

2、全面清理登记宠物狗,定期接种疫苗,全面消除无主人的野狗;大型犬必须在相关部门、社区登记,圈养或必须用绳子牵养(不得超过2-3米)。从而彻底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3、由城管等部门牵头,城市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签订养狗人与社区管理组织的卫生、安全协议,明确养狗人的责任追究内容,确保为广大市民、外来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4、开展文明劝导,对遛狗产生的大小便不及时清理的进行劝导批评,对屡教不改者进行必要的处罚。

(3)什么是正确的禁养宠物扩展阅读

多个地方曾经出台“最严养犬令”:

1、厦门: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2、成都: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3、西安: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4、济南:市民在养狗过程中,有扰民、遛狗不栓绳等违规行为,犬主的养犬登记证就会被扣分,总分12分,全部扣完,犬主需要补考文明养犬相关法规,合格后才能取回狗和养犬登记证。

4. 民法典关于宠物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橡迹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空如凳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斗旅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5. 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仿返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散陪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狗狗深得人类宠爱,但是也有些养犬人并不具备基本的养宠物的品德,甚至不对其负责。因此,千冲大蠢万不要因为看到萌翻天的狗狗,就一时兴起决定养犬,反而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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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国外有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当作宠物养的动物

1、野生动物保护法列举保护的动物,当然是不允许个人随便当宠物来养的;
2、国外严格立法禁养大型宠物犬。(必须首先保护人类的安全,以及不养狗的人的权利)
(1)在美国,为蓄养宠物狗的人群服务的律师对顾客做的法律建议里第一条就是:“不管您家的宠物狗多驯顺、多值得信任,也千万不要将小孩和老年人单独和大狗留在一起。不然您家人受害后,您要承担刑事责任。”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案件的判决遵循过去的判例,现在越来越多的判例支持“特定犬种限养/禁养”法条,也就是说被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的品种越来越多了,这些国家恰好几乎全民养狗的英联邦国家和美国。
(3)英国在1991年即通过“特定大型犬种限养/禁养”类的预防性法案《危险犬只法》,规定“蓄养的违禁犬只可以即行没收销毁”。
(4)宠狗理想国度--澳大利亚,有全世界最严厉的大型犬种管制,违者须受刑责,犬只会被没收或销毁
在“爱狗如命的澳大利亚,的确允许蓄养大型犬种作为宠物,但是是作为特殊的“限制犬种”。澳大利亚诸郡所有现行的《伴侣动物法规》、《猫狗管理法案》和《犬类法》中都有“被蓄养的北美斗牛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獒等特别限制犬种在任何场所都必须被主人戴上不短于规定长度的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在任何场所都要有明确提醒‘恶犬在此’的警示标识、在狗主地产内要有与人居处分离的单独狗舍、狗主要实行防逃逸措施、将犬只与孩童隔离”的条款。
未执行上述标准的狗主会受罚,犬只将被没收或灭除。
大型宠物犬若要在澳大利亚享受与中国同样的随意奔跑待遇,只在不毛之地的中部沙漠牧场中才有可能,如果在城市街道上四处游逸,唯一的下场就是被捕杀。
(5)美国阿拉巴马州关于“恶犬及危险犬只”的法规规定:
“以下犬种被认为是危险犬种:比特犬和加那利犬……只允许犬主拥有符合数量及用途登记的大型犬只……凡已登记的危险犬种产崽,狗主必须在幼崽出生六个月后将其送出当地市政府辖区或移交给当地动物收容所,以备销毁。若违反此条,狗主所保留的狗崽将被立即没收并销毁。狗主可被处以50美元-500美元的罚款或/和不超过30天的拘禁。”
3、禁养大型宠物犬,但也必须保护那些爱狗、养狗人的权利!
(1)全世界只有“禁止将大型犬种蓄作宠物”和“保护特定用途犬只福利”的法规,没有“灭绝大型犬种”的法规。
(2)英美法系,要求立法程序正当:“当政府机构要合理剥夺公民私产时,必须让公民拥有意见被注意和听取的权利”。
所以北美和英联邦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和养犬俱乐部凭借此规定,不停向最高法院对大犬禁养法提出违宪上诉、敦促议员提出废止恶犬法的动议。尽管上诉屡被驳回、动议无法成为法条草案,但他们的努力对修正法条和执法程序也做出了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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