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宠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宠物伤人应该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对方主动伤害宠物,才让宠物发动攻击,就可以减轻责任。在外出遛狗或者遛其他宠物的时候,就一定要带着牵引绳,这样才能拉住自己的宠物,不让宠物去伤害行人。
总结
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严谨了,所以养宠人一定要给自己的宠物办理一个证书,并且还要教导好宠物,让宠物变得乖巧起来。
B. 宠物伤人,主人是否有刑事责任
教唆宠物伤人杀人的时候,宠物相当于主人手中的兇器,这个时候还是人对人的行为。 如果单纯是宠物伤人,主人没有伤害别人的故意,那就只是民事侵权行为。顺便说一句,养宠物造成伤害的,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故意(不然的话成天到马路上找养狗的人去逗狗,然后要赔偿就能过活了)。 当然如果主人明知是一条很有危险性的藏獒,还带着去仇人家里,并且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例如栓绳子),这个时候可以推定主人有伤害对方的间接故意,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如果主人带着一条藏獒,不牵绳子,出入公共场所,藏獒一时兴起乱咬人,这个时候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上述事实认定最后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并没有想象得那么漏洞百出。
C. 宠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饲养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果是受侵害者因为个人的不当行为或重大过错导致受害,则宠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或减少责任;如果是宠物无故伤人或宠物饲养人指使宠物伤人,则宠物饲养人承担所有责任或大部分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宠物伤人饲养员承担的费用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物质补偿。
宠物自我保护的状态一般是受到惊吓之后表现出来的状态,此时具有攻击的可能性,但是看到饲养人后会表现出可怜的样子,想要得到饲养人的安慰,表示自己受到了伤害;宠物故意伤人是非理智状态,即便是看到了饲养人,也有可能攻击饲养人,这时宠物处于过度的自我保护,会失去对饲养人的信任,任何接近宠物的人都有可能受到伤害。
宠物致使他人受伤,饲养人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指的是受害人的行为和宠物的行为,如果是受害人的行为导致宠物过失伤人,则饲养人减少或免除责任;如果是宠物无故伤人则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饲养人指使宠物伤人则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人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D. 宠物犬咬伤人,主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宠物犬咬伤人,主人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在国民法典当中有规定,如果损害到了别人的人身安全或者是利益的话,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在饲养狗狗的过程中,如果狗狗咬伤人,主人是需要进行赔偿的。狗狗咬伤人之后,主人一定要第一时间带受害人去医院进行包扎,也要选择报警,这样也能够避免让受害人出现伤口感染的情况。如果想要避免宠物咬人的事件出现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给狗狗拴上狗绳,在去公共场合的时候,最好选择给狗狗戴上嘴套,这样也能够避免狗狗吓到其他人。
在饲养狗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流程去办理相关的信息登记,这样也能够避免影响到他人的安全和狗狗的安全,因为如果狗狗有主人的话,还出现了咬伤人的情况,罚款会达到2万元,所以在饲养狗狗之前,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知识。
E. 宠物狗伤人,狗主人有哪些责任
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他人的,由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咬伤的人有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例如逗狗等情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他人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狗咬伤他人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何进行赔偿?】
如果是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受害人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什么时候开始养狗的呢?
目前主流有两种说法:
1,从遗传学看,狗的驯化起源于长江以南,迄今一万五千年左右。
2,从化石上看,中国人养狗的历史要稍晚于中东地区的一万一千年,美洲大陆的一万年历史。
有直接证据的是在浙江河姆渡遗址发掘出的狗的化石,距今八千年左右,是我国发现的最早的驯化狗的证据。另外在江苏花厅村古墓葬区,出土了一只距今约5000年的狗化石。在我国半坡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古代文化遗址中,也都有狗的化石出土。
此外,考古人员在考古过程中发现更多的是与狗有关的工艺品:如河南安阳出土的殷墟墓中,就有一只白玉质地的小狗;广东出土的东汉古墓中,还有陶制和木制的形态各异的狗。商代的甲骨文卜辞中也有关于狗的象形文字,从这些中国最早的文字里可以看出古人驯化、饲养狗的程度。
到了周代,人们开始根据用途把狗分为三类:一为田狗,即专门用来打猎的猎狗;二为吠狗,是用来看家护院、担任警戒任务的狗;三是食狗,供人们食用。春秋战国时期,狗的驯化有了更高的发展,《诗经》中记载:“跃跃狡兔,遇犬获之”,描绘了人们用狗猎兔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