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坐飞机可以带宠物狗吗
坐飞机可以带宠物狗吗
坐飞机可以带宠物狗吗,许多朋友坐飞机时往往希望携带一些物品,现如今养宠物的人很多,带上宠物狗坐飞机也比较常见,很多朋友在上飞机之前常常会疑问宠物狗能带上飞机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坐飞机可以带宠物狗吗?
宠物狗可以带上飞机,但需以托运的形式带上飞机。注意:
1、一人只能带一只宠物狗(国内部分航班)。
2、宠物狗加装宠物狗和宠物水、食物的容器的重量不能超过32kg。
3、宠物狗不可判弊以是刚出生还不到6个月、或者正处于怀孕状态、又或者刚分娩万不足48小时的宠物狗。
4、宠物狗需具有狂犬疫苗注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
目前,海航的部分国内航班可以为宠物购票进客舱,每只宠物售票800元。
我们搭乘飞机还需要留心观察哪些东西能否允许拿上飞机?
化妆品和护肤品对非常多的女人而言,那都是出行必备品,那这些物品能够拿上飞机吗?可以带上飞机。不过,有一定的限制。依据有关管制制度,化妆品和护肤品是允许被拿上飞机的,不过,一个产品只允许携带一个,并且都不可以超过100毫升的。
需要留意的是,香水、睫毛膏、护手霜、沐浴露、指甲油、卸妆水、防晒霜、牙膏、化妆水、精华液、洗发水、乳液等皆为液态产品。而所有的这类产品都必须要放到一个一千毫升的透明的袋子里面,而且要拉扣严实。一人只能携带一个透明的袋子乘坐飞机,超出的只能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还要关注一点,护肤品或者化妆品管身或者瓶身有易燃易爆标识的商品是不能拿上飞机的。
一些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常常会用、带些腰刀、藏刀或者靴刀等,但是这些都是管制刀具,而全部的管制刀具均不能够被携带上飞机的,也不能够办理托运。
一些人可能会由于工作或者家用需要,会带些一些柴油、汽油、有液蓄电池、农药、酒精、油漆、煤油等物品,但这部分东西也是不能带到飞机上的`。凡是容易燃烧、爆炸、有毒、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东西均不能拿上飞机的。烟花、炮竹等爆炸物品,也都是不能被携带上飞机的。而枪、道具枪、样品枪等都是警用、军用械具和qiang类物品,那更加不可以被带上飞机的。
怎么样带狗狗坐飞机?
1、在买票前打电话问清楚航班是否带有氧舱,提供狗狗重量,航空箱尺寸及重量。
2、到动物医院、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机场开具动物免疫证明、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器械消毒证明等文件。
3、至少在飞机起飞前3小时,带上宠物、托运凯闭所需的证明材料、运输器械(多数是航空箱)到机场***宠物托运手续。
4、宠物托运手续完毕之后,航空公司会出具运单,显示飞机的起落时间。正常情况下,在飞机降落一个小时之后就可以***提货手续。
宠物航空托运的方法
1、先去动物医院、动植物检疫单位(或者农业局畜牧中心)开3种相关证明,动物免疫证明。运输器械消毒证明(航空箱或者自制动物笼子消毒证明),动物检疫证明。
2、然后去航空公司货运部托运手续,交钱发货。到达目的地对方凭***提取即可。
3、装箱要求,要求笼子为钢筋结构,底盘和四周应该用铁皮围起来,只允许上面的为通风口,底盘还得需要麻袋或者棉制的垫子绑在底盘下面,目的为了不使大小便泄露污染其他货物,笼子的两侧需要有提取时用的攀手(可以用铅丝制作),笼子的开口出需要铅丝扎紧。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2、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具体掘孙族手续:
1、办检疫证明:
到检疫局***,很多宠物店可以帮你搞定,费用差不了多少
2、买一个航空箱 :
宠物店一般都有宠物专用航空箱,几十到几百不等;
我也见过用塑料杂物箱/周转箱装宠物托运的,估计就看机场货运是否允许;
箱内要准备饮水器,尿不湿等
宠物旅行箱。尺寸有多种,你要问清楚航空公司要求的尺寸。
旅行用水瓶,悬挂于旅行箱内。宠物用舌头舔水管水才会出来。
宠物身份牌,买不到可自制。应用中、外文两种文字标明。
3、托运前准备:
订票前最好确认所乘航班飞机是否允许带宠物,也就是是否有活体动物货舱,一般都有;
提前一天向所乘航空公司货运部电话订舱,电话请向机场问讯或黄页查询;
如果你的宠物晕车、飞机,你需要事先咨询医生并准备相应的药品;
航空箱内准备少量的食物,可在箱内放置一些宠物喜欢的玩具以减少宠物的不安;
即使是不晕车的宠物,建议在上飞机前至少3小时禁食,登机前排尿,以减少在高空旅行时胃部的不适和负担。
如果你的宠物没有使用过饮水器,训练它使用。
带上宠物们上机怎么申请?怎么收费?需要哪些材料?
1、提前24小时到海航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
2、需准备的证明:
①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一栏必须填写且单据上需盖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②小动物疫苗注射证明。
3、每个航班最多可带2只宠物进入客舱,每名旅客最多可带1只宠物进入客舱。
4.宠物需独立包装,合计重量(含宠物和宠物箱)不得超过5kg(含)。
5.宠物箱应放置于前排座椅下方,长 x宽 x高尺寸不得超过 35 x 28 x 24厘米。宠物箱中不得放置食物和水,宠物需全程佩戴口罩和纸尿片(物资由旅客自行配备)。
6.宠物必须是航空运输限定品种,6个月以上、健康、未孕、未在48小时内分娩的宠物方可办理托运。
7、国内航班:统一收取800元人民币/航段/每只宠物。
第一批可以带宠物的航线:广州、深圳、济南、海口、青岛、厦门、合肥、喀什、长沙。
最后,还要提醒各位,如果带宠物去坐飞机,一定要严格遵守航空公司的规定,不要给其他乘客带来困扰,做个文明“铲屎官”。
㈡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在小区等地方 饲养 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教育 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 报告 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 保险 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下一页更多精彩“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㈢ 不能坐飞机的狗是什么
随着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宠主喜欢带着自家的爱犬一起出门旅游,有带狗狗在国内名山大川游玩的,也有带狗狗出国外度几天假的。不过,有些狗狗注定不能坐飞机,下面这7类狗狗都是航空黑名单,有你家狗吗?
㈣ 哪几种狗被列入禁养“黑名单”
人们对狗狗的喜爱,是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但是由于很多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出现,对社会的影响很大,所以出了很多关于养狗的条例,同时也有很多狗狗被列入禁养的黑名单,你知道有哪些狗狗吗?下面就让我与大家分享一下吧。
第一种:藏獒中国西藏的古老犬种,在西藏流传着不少关于它的神话故事,有着“东方神犬”之称。但它们的性格却极为凶狠,咬人事件也层出不穷。所以除地藏地区外,都是禁止饲养藏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