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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禁止买卖宠物公民如何养

发布时间:2022-06-11 11:01:36

㈠ 国外如何对待流浪动物


流浪猫

流浪动物并不是只有中国有哦!关于流浪动物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当然,不同国家对流浪动物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但共同的前提是规定宠物主人不能随意遗弃动物。我们看下文关于不同国家对流浪动物的保护措施。

一、美国和加拿大

在美国和加拿大,流浪动物由民间救助组织负责收留。两国均有全国性的民间救助动物组织,一部分经费来自政府资助,其余来自民间捐款。美国和加拿大大约有7000个动物之家,每年收留1500余只流浪猫狗,其中约4%的流浪猫和16%的流浪狗能与主人重新团聚。

在美洲,《预防虐待动物协会》(SPCA)是承担保护动物和收容流浪动物、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主要机构,此外还有一些由私人或福利团体设立的动物收容所。动物收容所对送来的、捡来的动物通常来者不拒。收容所对其先做身体检查,没做绝育手术的一律先做绝育手术,有病的则对其进行治疗,然后为其寻找收养家庭。过期未被收养的动物则被给予安乐死。两国每年有800万~1000万只流浪猫狗进入动物收容所,约有6O%的流浪猫狗被处以安乐死。

二、英国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于1911年通过,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细致的规定。法律鼓励动物饲养者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将被起诉。具体处罚有:虐待动物的人将禁止饲养任何动物;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即使是因主人不慎造成宠物走失的,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不准将宠物卖给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英国还有历史悠久的动物福利组织——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该协会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员,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多个分支机构。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与国内组织和分支机构的伙伴关系,监察员的主要工作是接受虐待动物投诉和调查,同时,收容生病、受伤的动物。

三、德国

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动物保护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一般伤害动物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弃犬者将处折合人民币23万元的巨额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两年徒刑。德国的宠物店不准贩卖犬只。《犬只饲养法》对于每只狗休息、运动空间以及犬舍建材、规格、温湿度、光线等均有严格规定。

德国的动物收容所由公益团体设立,能得到政府资助。在德国,想拥有狗的人通常会到收容所去收养。领养者须通过考核(包括领养动机、喂养经验、家居空间、经济状况等),还须签署接受志愿者随时追踪的法律文件。

㈡ 看看德国人是怎么养狗的

1、在德国养狗,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好的居住环境!打算养狗的人首先要经过有关管理部门考察,以被确定经济条件是否适合养狗,养狗者需通过考核,包括养狗动机,是否有经验,家居空间,经济状况等,通过审核者还需签署接受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随时追踪及审查的法律文件。

2、跟德国人一样,狗狗也需要纳税。也就所谓的“狗头税”。(除了警用、导盲犬等服务功能的狗),在柏林,养第一只狗每年交税为120欧元,第二只狗则要再交180欧元,不交税偷着养狗的,或养狗未及时申报纳税的,要被罚款1万欧元。

3、跟德国人一样,要买保险。如医疗保险、狗狗也需要经常到宠物医院进行体检看病注射疫苗等!这笔消费也不低,所以也需要买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柏林市go-vern-ment规定:养狗人要为狗上不低于100万欧元赔偿额的保险。除了可在自己的保险中为狗上附加险,通常,德国养狗人每年为狗缴75欧元至270欧元保险费,具有危险性的狗还要多付30%以上的保费。(这种狗出门时必须佩戴审批标志、戴口套,用不超过2米的绳子牵着,狗主人要携带相关证明,以备查验。不采取安全措施就带“危险性”狗上街的,要被罚款5万欧元。)

4、狗狗还必须要上学。主人和狗必须一起到专门的学校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学习。学习课程包括狗对主人的服从训练、训练狗对外界噪声不产生敏感、狗与人和谐相处的伴侣训练、狗对红绿灯等各种日常标志的认知和服从训练等等。学业结束后,考试合格的,学校会给主人和狗颁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的狗基本能享受跟主人一样的待遇!比如可以坐巴士,逛百货公司、住旅馆了。等等!而且也可以不套绳索。对于不上学的狗,警方一旦查出,就会对狗的主人给予重罚。哈哈~所以德国的狗基本上都拥有“学历 ”。也是训练有素的”良好公民“呐!所以几乎很少听到狗吠,也极少有狗咬人的新闻。

5、有明文规定,狗主人需要抽出一定的时间陪狗狗,比如主人出门要带上狗,不能单独让狗在家3小时以上,一天要遛3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如果很长时间不遛狗,就会有人给你投诉到动物保护组织,有些有钱没时间遛狗的主人,就会请专门遛狗的人,一小时10欧左右。这也是狗狗做的一点小贡献,创一份新的工作岗位,遛狗职业。

6.不能虐待狗狗,不能遗弃狗狗。德国法律规定,弃狗者〈包括迁居而将犬只留在原地者〉需罚款9万欧,严重虐待狗狗可判至两年坐监。德国法律赋与pol.ice监督、纠察、取缔虐待动物行为之权责,比如即使只是发现犬只被拴以铁链,或关在温度太低的房中,此系违犯法律,即可偕同pol.ice搜证,立时提出控告,再说说,被德国狗狗咬到的人也享受着不低的待遇:在德国要是被狗咬到了,至少需要在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强制观察到狂犬病发作的潜伏期,据说规定是一年,在一年内你没有发作狂犬病的话才可以出来。那种医院很豪华,住院的一年的高昂费用全部由养狗人负担,在加上这一年的误工费等等费用,一般的工薪家庭非倾家荡产不可,所以狗主人都会给狗狗买“第三者责任险”。

㈢ 人在中国怎样才能直接买德国的猫

人在中国直接买德国的猫,手续非常麻烦的,还要动物的检验检疫报告,平椭管、半圆管、六角形管、六角内圆管、不等边六角形管、等边三角形管、五角梅花管、八角形管,凸字形管、双凸形管。

㈣ 国外动物保护法

法律分析:意大利:三天不遛狗将被罚款

意大利一部法规规定:“狗主人可以骑自行车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劳累”;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将被处以最高达650美元的罚款;主人不能给自己的宠物染色,或为了美观,截去宠物身体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意大利的动物保护法规规定,虐待或遗弃宠物者可被判入狱1年或罚款10000欧元。

德国: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

德国议会通过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认领或购买小动物时,要求考察认领者的饲养基本知识和家庭条件。

在德国,一般伤害动物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弃犬者需缴约折合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巨额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两年徒刑。德国法律赋予警察监督、纠察、取缔虐待动物行为的权责。

中国台湾:遗弃动物将处以高额罚款

台湾的规定是:“宰杀非肉用动物可处2000至1万元罚款;弃养动物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绝育动物的上牌费要远低于未绝育动物,这也是鼓励绝育、控制宠物数量的手段之一。

加拿大:虐待动物最高处罚为监禁5年

加拿大保险公司提供宠物保险项目,主人若为宠物上了保险,就可以在它们生病时免掏昂贵的医疗费。加拿大最有名的“动物计划”保险公司为狗和猫们准备了至少3种保险:医疗险、事故险和终身综合险。同时规定,凡杀害动物都属违法行为,故易虐待动物的处罚由以前的最长6个月监禁提高至5年。

俄罗斯: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

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有权利的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受到合理限制。又规定:“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害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

英国:虐待动物的人将被剥夺饲养任何动物的权利

英国在《动物保护法》之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

在英国,养动物的人要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将遭到他人起诉。处罚包括:罚款或送进监狱;没收其所养动物送到政府或动物保护组织办的护养区;虐待动物的人一段时间或终生被禁止养任何动物;即使是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宠物走失,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㈤ 国外对于弃养,随意放养宠物,对宠物不负责任的人如何处置还有你认为该如何处置急急急 今天要

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比较早的是英国。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英国出台,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它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后,法国、美国相继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目前,英国实行的是191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案》,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已有了动物福利法,我国于1988年出台了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意大利:遗弃猫和狗的人将被判一年监禁。

日本:如果主人无力饲养伴侣动物,政府动物保护办公室会接受你无力饲养的伴侣动物,并会酌情收取一些费用。

新加坡:农粮兽医局下属的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负责收留流浪猫狗,提供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技术援助,处理与动物安康或虐待动物等有关的问题。

美国:在社区中,每十万人口便需要建立50个左右的动物笼舍,供暂时收容无主人的动物。
《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

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

(1)任何人——

(A)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或盛载动物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使用于某种工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或导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被如此使用;

(G)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6个月。

(2)为施行本条,拥有人如没有就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而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及监管,须当做已准许残酷对待动物;但如拥有人只因没有作出上述的谨慎措施及监管而被裁定犯本条例所指的准许残酷对待动物罪,则在没有给予他罚款选择时不可将他处以监禁。

(3)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台湾的动物保护法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管领之动物。
三、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目的而饲养、管领之动物。
六、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第二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动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动物保护政策之研拟及本法执行之检讨。
前项委员会之委员为无给职。其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之。其中专家、学者及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之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

第五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于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并应避免其所饲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之动物。

第七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第八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出或输入之动物。

第九条 运送动物应注意其食物、饮水、排泄、环境及安全,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其运送工具、方式及其他运送时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条 对动物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
二、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行为。
三、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

第十一条 饲主对于受伤或罹病之动物,应给与必要之医疗。
动物之医疗及手术,应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兽医师施行。但因紧急状况或基于科学应用之目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者。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者。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者。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五、为解决动物伤病之痛苦者。
六、为避免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养或输入之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记者,准由原饲主认领。

第十三条 依前条第一项所定之事由宰杀动物时,应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为之,并遵行下列之规定:
一、除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况外,不得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
二、为解除宠物伤病之痛苦而宰杀宠物,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兽医师执行之。
三、宰杀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动物,应由兽医师或在兽医师监督下执行之。
四、宰杀数量过賸之动物,应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为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实际需要订定宰杀动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自行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场所,收容及处理下列动物:
一、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其他机构及民众捕捉之游荡动物。
二、饲主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
三、主管机关依本法留置或没入之动物。
四、危难中动物。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订定奖励办法,辅导并协助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收容处所。
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提供服务时,得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章 动物之科学应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应用,应尽量减少数目,并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及伤害之方式为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动物之种类订定实验动物之来源、适用范围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进行动物科学应用之机构应组成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以督导该机构进行实验动物之科学应用。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监督并管理动物之科学应用。
前项委员会至少应含兽医师及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各一名。
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之组成、任务暨管理办法与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之设置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七条 科学应用后,应立即检视实验动物之状况,如其已失去部分肢体器官或仍持续承受痛苦,而足以影响其生存品质者,应立即以产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杀之。
实验动物经科学应用后,除有科学应用上之需要,应待其完全恢复生理功能后,始得再进行科学应用。

第十八条 国民中学以下学校不得进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定课程标准以外,足以使动物受伤害或死亡之教学训练。

第四章 宠物之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前项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给与登记宠物身分标识,并得植入晶片。前项宠物之登记程序、期限、绝育奖励与其他应遵行事项及标识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条 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无人伴同时,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
前项宠物有身分标识者,应尽速通知饲主认领,经通知逾七日未认领或无身分标识者,依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一项之宠物有传染病或其他紧急状况者,得迳以人道方式宰杀之。饲主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宠物,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前项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申请许可之程序与期限、注销、撤销许可之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置动物保护检查人员,并得甄选义务动物保护员,协助动物保护检查工作。
动物保护检查人员得出入动物比赛、宰杀、繁殖、买卖、寄养、训练、动物科学应用等场所,稽查、取缔违反本法规定之有关事项。
对于前项稽查、取缔,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
动物保护检查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必要时得请警察人员协助。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机构、学校,应先通知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或输出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动物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驱使动物与动物或动物与人搏斗者。
二、前款与动物博斗者。
三、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
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二十八条 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之经营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管理办法规定应具备之条件及设施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经处罚三次者,撤销其许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者。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者。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具攻击性宠物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规避、拒绝或妨碍动物保护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者。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者。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者。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受伤或罹病动物,饲主未给与必要之医疗,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者。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依主管机关许可方法宰杀数量过賸之动物者。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宰杀方式宰杀动物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拒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一、运送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九条所定动物运送办法规定之运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动物医疗及手术者。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宰杀动物者。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具兽医师资格非因紧急情况宰杀宠物者。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未由兽医师或未在兽医师监督下宰杀动物者。
六、饲主未依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三项所定宠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办理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者
七、饲主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使宠物无七岁以上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之动物。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之动物。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输出经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动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处罚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令饲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迳行没入其动物: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者。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所利用之动物。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给与动物必要之医疗者。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使具攻击性宠物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三十五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于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八条指定公告前已饲养禁止输入、饲养之动物者,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备查;变更时,亦同。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者,始得继续饲养;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依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告前已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自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届期未申请者,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二项发给宠物身分标识,宠物之遗失认领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核发许可,应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缺陷当然是道德轮失 人性泯灭··

㈥ 德国养狗新规引发争议,究竟是什么新规呢

德国政府发布的养狗新规定,直接引发了最大的讨论此规定,要求养狗的主人们每天必须遛狗两次以上,而现在这一个法案人们争议的点是,政府到底有没有资格对于这些养有宠物的人们进行规定。


说实话,我觉得这一个政策非常的令人感到诧异,因为德国有将近1/5的家庭家里面都是养有宠物狗的,那么就相当于现在会有1/5的德国人会陷入遛狗的风险之中,虽然这些政府所制定的规定是出于好意,但是其实对于这些养狗的人来说并不现实,所以说大多数的养狗主人都在嘲笑这项规定,并且引发了最大的争议,我们知道狗狗确实需要运动量才能够保证它的健康。但同时这只狗的年龄以及品种也在直接的影响着狗狗的健康,如果一直患有关节炎的每天都要外出进行两次的跑动的话,那么其实这对狗狗的健康来说反而是一种负担。

㈦ 有关狗狗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7)德国禁止买卖宠物公民如何养扩展阅读

养狗注意

1、遛狗拴根绳。我住的小区里老年人居多,养狗做伴的不在少数。每到清晨、傍晚遛狗“高峰期”,邻居见面打声招呼,狗也彼此叫唤两声,增进感情。

可仔细一看,许多狗主人遛狗时不牵绳,特别是有的老年人,背着手在前边散步,狗在后面小碎步跟着,时左时右,看似温馨,却令人心惊。路上车多人多,狗容易乱跑被车撞到,不牵绳的狗还可能失控,咬伤行人和其他狗。所以遛狗时,别忘了戴上那根牵引绳,保证狗一直在自己的视线内。

2、减少噪音。“不是我让它不叫,它就不叫了。”这是养狗族的普遍无奈。我家小狗也一样,在家“彬彬有礼”,一出门就惹是生非,对着行人和别的狗吼叫示威。训练狗不乱叫,得奖罚并进,当外人出现时给点奖励安抚,若还不停止则及时惩罚,狗才能镇定下来。

3、处理好排泄物。宠物狗出没的小区、公园、人行道、树坑、草丛里,总是处处“埋雷”。正是盛夏时节,谁也不想跟狗屎、狗尿“不期而遇”,更何况还会滋生细菌与蚊虫。平时在家,我会训练狗定点排泄,外出遛狗一定带好粪便袋;爱干净的甚至可以随身带瓶水,及时冲刷掉狗屎、狗尿给路面带来的痕迹。

㈧ 法国2024年起禁止宠物店贩卖猫、狗,这是为什么

法国禁止宠物店贩卖猫狗,是为了防止宠物被遗弃,根据新闻报道,法国每年大约有10万只动物被遗弃。这项法案出台 后,人们想要领养或者购买猫狗,需要到有执照的动物收容所,并且要签署一份承诺书。个人觉得这个法案很好,可以避免宠物被遗弃,其实不单单是在法国,全世界都有这种事情发生。只是这一法案出台后,一些宠物店可能会受到影响。

3、产生的影响

这个法案出台后,将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流浪动物减少,现在街边的流浪猫狗,基本都是人为遗弃。很多年轻人一开始认为自己喜欢宠物,养了几天觉得麻烦,就把它们随便丢掉。二是大量宠物店倒闭,一般的宠物店就是以售卖宠物和相关用品赚钱,当不允许售卖后,就失去一部分生意。除非他们都变成有执照的机构,这样才能把店继续开下去。

㈨ 国外对养宠物犬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狗子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忠实的朋友,因此养狗是不分年龄、性别和国籍的。我们身边有很多养狗的朋友,他们在聊天的时候经常会说如果我们在国外养狗的话不知道要被罚多少钱了。

德国在养狗管理上几乎到了苛刻的地步,在街道上几乎看不到一只流浪狗,新手养狗一定要考取养狗执照的,而且每年要缴纳50-150欧元不等的第三方责任险,如果遗弃了狗子还要被罚款最高25000欧元,大约折合人民币18万多元,真是养不起呀,也正是制定了这么严格的规定,所以铲屎官在养狗子之前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㈩ 国外是如何解决流浪动物问题的

随着中国养宠增多,弃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流浪动物已经成了世界性的问题。别的国家都是怎么解决流浪动物问题的呢?我们又能从中借鉴哪些来解决中国流浪动物的问题呢?不管怎样,规定主人不能随意遗弃动物才是目前最有效解决流浪动物的方法。


流浪动物

美国和加拿大
在美国和加拿大,流浪动物由民间救助组织负责收留。两国均有全国性的民间救助动物组织,一部分经费来自ZhengFU资助,其余来自民间捐款。美国和加拿大大约有7000个动物之家,每年收留1500余只流浪猫狗,其中约4%的流浪猫和16%的流浪狗能与主人重新团聚。
在美洲,《预防虐待动物协会》(SPCA)是承担保护动物和收容流浪动物、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主要机构,此外还有一些由私人或福利团体设立的动物收容所。动物收容所对送来的、捡来的动物通常来者不拒。收容所对其先做身体检查,没做绝育手术的一律先做绝育手术,有病的则对其进行治疗,然后为其寻找收养家庭。过期未被收养的动物则被给予安乐死。两国每年有800万~1000万只流浪猫狗进入动物收容所,约有6O%的流浪猫狗被处以安乐死。
英国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于1911年通过,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细致的规定。法律鼓励动物饲养者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将被起诉。具体处罚有:虐待动物的人将禁止饲养任何动物;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即使是因主人不慎造成宠物走失的,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不准将宠物卖给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英国还有历史悠久的动物福利组织——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该协会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员,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多个分支机构。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与国内组织和分支机构的伙伴关系,监察员的主要工作是接受虐待动物投诉和调查,同时,收容生病、受伤的动物。
德国
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动物保护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一般伤害动物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弃犬者将处折合人民币23万元的巨额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两年徒刑。德国的宠物店不准贩卖犬只。《犬只饲养法》对于每只狗休息、运动空间以及犬舍建材、规格、温湿度、光线等均有严格规定。
德国的动物收容所由公益团体设立,能得到ZhengFU资助。在德国,想拥有狗的人通常会到收容所去收养。领养者须通过考核(包括领养动机、喂养经验、家居空间、经济状况等),还须签署接受志愿者随时追踪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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