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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2-08-01 23:50:03

‘壹’ 结合相关实际说说什么是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谈谈旅游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财大旅游法规的哥们哈

‘贰’ 签订旅游合同的风险防范

法律分析:签订旅游合同的风险防范有: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2、旅游价格。注意自费问题、购物问题、擅自增加项目问题;3、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4、明确提供线路的对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叁’ 帕劳没有和中国建交,如果签定了旅游合用,有法律效应吗

不清楚你是和谁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是和当地的酒店或者当地的地接之类会麻烦一些。你可以在国内找旅游姓社帮你预定,这样产生的纠纷都是在国内可以处理好。

‘肆’ 为什么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非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行程呢有什么后果么

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合同就是契约 具有法律效用 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 随便更改的话就违约了

‘伍’ 为什么要签订旅游合同

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就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若发生旅游纠纷,它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游客签约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经办人是否签了真实姓名。如果在旅途中与旅行社发生难以调和的纠纷,游客可拨打各地旅游投诉电话,与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或全国假日办联系;如因团队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60天内,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投诉。

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时,要注意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预付款后的承诺、活动日程、游览项目、用餐标准等加以认真考虑,仔细签约。不同品牌、不同服务、不同线路会有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要根据消费能力决定参加什么样的旅行团队。有的团队虽然标价低,但加上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实际付出并不低,而其行程往往又会大大“缩水”,低团费不过是部分旅行社吸引游客的一种手段,过低的旅游价格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消费者不要片面追求低价位,消协同时提醒消费者凡在国内旅行的,无论到什么地方,购买什么商品,都要向经营者索取凭证或发票,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即:12315。

‘陆’ 签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柒’ 旅游签合同是有什么用

在游客报名参团,签订旅游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先确定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也就是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判断旅行社资质是否合法关键要看“三证一险”,即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责任险。十一期间准备出国旅游的游客,还要看自己报名的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 其次,还要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盖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旅行社名称与合同抬头的旅行社名称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签署真实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般旅游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游客一定要把两份合同都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让旅行社签字确认,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的纠纷隐患。 签合同一定要“一板一眼” 阂 游客在和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时,千万不能走马观花,敷衍了事,一定要一板一眼对合同的细节予以仔细推敲。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包括,游客应在合同中对所要求的服务项目及标准做出明确约定,比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有无房差、每日的具体行程、儿童占床需不需要额外收费等项目,都要一一问清楚,在合同中明确。 阂豺 根据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不允许旅行社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或强行购物,但实际情况中旅行社往往会向游客推荐一些“自费”或“自选”项目,这些推荐的内容和价格也必须在旅游合同中予以明示。对于未在合同上明示,旅行社或导游在行程之外擅自增加的购物或游览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 阂豺其次,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广告行程,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对于旅游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游客一定要认真阅读,发现疑问务必在出发前与旅行社协商约定解决办法。 阂豺对于要中途探亲、脱团活动、延长行程等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附于合同之后。此外,对于旅游团费外的各种费用,如机场建设费、签证费、导游小费、行李物品保管费、夜用车司机加班费等也应在合同中一一明确。 阂豺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所长邢文海说,国家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游合同方面都有了不少详细的规定,建议游客在出行前,先看看这两个相关“条例”,做到心中有数,再认真仔细地签好旅游合同,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捌’ 签订旅游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

细节一:签订合同注意旅行社所盖公章。由于旅行社之间很多合作,旅游法律、法规也允许出境游旅行社与非出境游旅行社存在委托代理,签订合同注意对方所盖公章,清楚到底与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关系,投诉受理机构会根据合同中所盖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并对投诉调解。

细节二:参考行程一般会与实际行程存在出入。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实际行程一般在临近出行时才能确定,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只能拿到参考行程,而参考行程没有合同编号、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导游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实际行程与参考行程存在出入时,不能认为旅行社违约。故游客一方面应了解这种情况,降低心理预期,同时如特别重视参考行程中的某些项目,可将这些项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这样在这些项目发生变更时就可视为旅行社违约,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细节三:自费项目及购物的问题。 《旅游法》出台后,很多人以为《旅游法》不允许旅行社安排购物及自费,其实不然,新合同明确了对旅游购物的态度,《旅游法》并非限制购物,而是限制强制和欺诈行为的购物。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和购物,但前提是必须得到游客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游客书面签字表示同意参加这些项目则可以认为旅行社违约,并向游客支付违约费用。

细节四: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标明了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若游客违约也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游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约时,应根据距离行程开始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8)旅游合同有什么影响扩展阅读:

随团出游,务必要与旅行社订立书面的规范的旅游合同,仔细审核游、购、娱、吃、住、行的“细节”约定,协商一致后再签字。

如行程中遭遇旅行社及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胁迫消费等问题,应注意留存证据,可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质监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对涉及餐饮、交通、住宿等行业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投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旅游提示:签合同注意这些细节

‘玖’ 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与导游有什么关系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消极”影响1.收入锐减《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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