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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下导游怎么转型

发布时间:2022-09-07 11:00:50

㈠ 大家觉得旅游行业还需要往哪些方面发展

10月1日《旅游法》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旅游发展史上的首部法律,意义非凡。然而,新法规的实施却让某些人感到了不适。首先,旅游价格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规定不许有强制消费的环节,很多旅游团的团费明显上涨,有些出国游价格甚至翻了一番。与之相应的是游客人数的减少,有旅行社反映国庆期间报团人数下降超过30%。除了消费者对于旅游法实施带来影响的反应,导游从业人员也对新规定不适应。由于旅游法禁止了导游靠购物挣钱,致使许多导游收入骤减。尽管有诸多不适,但并不能就此否认这部全新的法律对于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然而价格波动虽然敏感,却只是旅游法对旅游行业进行规范的结果之一。实际上,旅游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规范了旅游行业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其中不仅针对旅行社,更包括政府和消费者等。这种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对于整个中国旅游业的升级是很有意义的。近年来中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国内旅游和出境游人数常年保持2位数的增长,可以说国人的旅游需求已经被全面地激发出来了。但是,在旅游法实施之前,国内旅游行业中存在着诸多的弊病。其中,存在强迫消费、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旅行社资质有问题等等,都是令游客非常反感的。事实上,旅游业的问题跟中国经济总体的发展模式是可以类比的。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数量投入为主要的发展模式的,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转模式、调结构,力争尽快能够让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提高经济附加值。具体到旅游行业,从前的模式很多都是只重以低价格招揽游客,以游客的数量而非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和提供的服务质量为目标。旅游法的实施有利于旅游业的“转模式、调结构”,未来的中国旅游业就是要回归旅游业重在服务的本质,让整个产业的发展重心放在注重游客体验、提高服务质量上面。纵观世界旅游大国,无一不是以旅游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竞争力。中国拥有庞大的旅游资源,中国旅游业有成为世界一流产业的潜力。在旅游法实施后,短期内或许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相关方需要从细节入手,完善执法细节,才能迎来中国旅游业更美好的明天。参考:旅游新法规实施有利于旅游业“转模式”发展

㈡ 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法律分析: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好导游证;导游人员应当接待并组织游客参观、游览,并且负责为游客讲解;导游应当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并且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导游应当引导旅客健康、文明的旅游,不诱导旅客消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㈢ 《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队伍建设的swot分析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不断扩大,并逐渐成为求职中的热门职业。但游客满意度不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导游语种结构不合理。2013年颁布的新《旅游法》对导游行业有一定的要求和规范。这使购物项目受到打压、兼职导游向其他行业发展,导游人员的收入逐渐透明化。同时,服务质量标准提升,对地接导游的收入影响较大。为适应新《旅游法》,应加强导游队伍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改善导游队伍结构,完善导游资格考试和薪酬及权利保障体系,以不断提高和完善导游的整体素质。

㈣ 旅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分析怎么做

《爸爸去哪儿》火了,同样火的还有节目拍摄所在地,灵水村和宁夏沙坡头。两个旅游点从原来的默默无闻变成了现在的声名远扬,节目播出后,申请来灵水村旅游的团队就暴增了近两倍。这无疑也催生了亲子游新模式,目前不少旅游社开始以“爸爸去哪儿”为吸引点,准备开始推出亲子游类的体验活动产品。
前瞻产业研究院分析师罗娟认为这种亲子游产品会比较有市场,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自从《旅游法》实施之后,旅行社团队旅游有所减少。以昆明的旅游市场为例,2013年十一黄金周,昆明市接待旅游团队4578个,同比减少14%,接待团队游客人数6.03万人,同比减少22%。主要是因为《旅游法》的实施,旅游产品及线路报价平均上涨30%以上,部分游客在高价望而却步,有的则选择自由行。旅游社要想重新夺回客户,必须开发品质高、新颖旅游产品,让旅游团的价值更大来吸引游客抱团。而像《爸爸去哪儿》这种融旅游、教育于一体的“亲子游”将是一大突破口。
二是父母如果考虑带孩子去玩,那么旅游产品质量好一般比价格实惠重要,中国的父母在孩子身上一向很“大方”,很注意对孩子的“投资”。
三是家庭旅游的市场规模会继续增加。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交通的便捷、营销的诱导都将提升居民的旅游消费倾向。前瞻产业研究院依据对近十年城乡居民出游率变化的分析,利用多项式回归进行预测分析得出:2013-2017年中国城镇及农村居民出游率将保持逐年增长态势,2017年中国城镇及农村居民出游率将分别达到4.53次/年和2.29次/年。
同样游客人均旅游消费将保持逐年增长态势,增长率将保持在12%以上,2017年中国国内游客人均旅游消费将达到1457.86元。家庭旅游的市场规模预计年增长在15%以上。
你也可以参考前瞻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旅游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希望能帮到不,望采纳~

㈤ 新《旅游法》下,导游何去何从

2013年10月1日是中国旅游进程史上一个不平凡的开始,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带团过程的讲解服务中,导游不再涉及任何购物和自费项目的介绍,如果客人自行提出要求,导游也是耐心解释,依法带团。
游客自愿要求需在行程中另行参加收费娱乐活动、观赏晚间娱乐节目等;目前部分导游就是按照旅行社要求让游客自行前往购票观赏,团队人数众多的就由游客代表前往购票。让游客充分的感受了《旅游法》实施后的“透明化”。

对于导游服务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导游最为关注的基本保障问题。《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障导游合法收入;2、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3、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旅游法》从条例上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对旅游者非理性维权,损害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㈥ )请结合相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浅谈如何做好一名导游人员。(10分)

摘要 事实上,除了旅游的基本六要素之外,个人认为导游才是整个旅游产品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有的要素都是不会直接讲话的,而导游会。另外,导游本身的合规操作也代表着客人利益。一次有导游的行程是否完美,很大因素是游客是否遇到一个优秀的导游人员。而几天的行程,导游也会成为游客社交的一部分。但是我想很多旅行社和游客都没有意识到导游的重要性。

㈦ 新旅游法下如何做好导游服务

不仅要交纳人头费、管理费、押金,还要垫付团费,新导游的权益如何保障?
我们不妨来看看海南的做法,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在海南,导游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许多人认为做导游意味着较高的收入和较高消费,因此每年导游报名考试的人数都呈上升趋势,竞争也愈加激烈。去年全省共有3423人报考,其中有637人幸运地通过。今年数字尚未统计出,保守估计要远远超过去年报考人数。然而,热闹的背后又有多少人知道导游的诸多苦衷呢?
据了解,全省100多家旅行社真正给导游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非常少,仅有少数几家实力雄厚的旅行社给导游发放了工资并办理保险,绝大多数旅行社不仅不发工资(或做假工资表)、不办理保险,而且还采取种种办法从导游身上捞油水:
人头费:导游每带完一个团,便要按每位客人5—20元不等的标准上缴人头费给旅行社。垫付款:团费中有部分费用导游垫付(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个别旅行社在导游带完团后迟迟不给报销(有的导游已被拖欠上万元的团费),等到报销时有的旅行社却只按九折结算。押金:部分旅行社要求导游交押金,三至五年不等。旅行社的解释是督促导游搞好服务。实际上交押金也好,垫付团费也好,都是拿导游的钱来周转。管理费:有的旅行社每月收取导游一二百元管理费及其它好处费。以上种种收费让导游苦不堪言,怨声载道。如果说人们习惯把旅行社和酒店的关系比作爷爷和孙子(旺季除外)的话,那么导游在旅行社面前则永远都是孙子,矮着一头,鲜见有人挺身而出到旅游管理部门去讨说法的。
为了确保导游的合法利益,海南省旅游局于2000年9月19日公布了《关于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福利保障及服务中介费分配暂行办法》。该《办法》中明文规定:导游员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出团津贴和服务中介费构成。基本工资部分,不得低于省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350元/月最低水平。导游服务公司兼职导游员按出勤天数计发劳动报酬。
关于导游的“社会保险”,该《办法》还作出了如下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旅行社应为专职导游投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使专职导游人员最基本福利、社会保险得到保障。导游服务公司也应为兼职导游员代办有关保险。
当然海南还有很多旅行社正规操作保障导游权益,如海王国旅、港澳国旅、三亚春秋、特区青旅、海口民间等旅行社,他们不收押金、不交人头费、实报实销。为了督促导游尽快报销团费,三亚春秋旅行社还一反许多旅行社拖延的作法,严格规定导游带完团后2天内必须将报销单据交公司或海口办事处,及早结款。正如一位旅行社老总所言:“导游应该是旅行社的中坚力量,导游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整体工作的成败。旅行社应该营造一个宽松、愉快的环境,让导游安心、舒心带团,而不是带着情绪出团。那种从导游身上揩油的作法只能是一种短视行为。”以上旅行社的做法受到了众多导游、特别是新导游的好评,大家期望着更多的旅行社都能成为真正维护自己权益的“娘家人”!

㈧ 详解什么是导游自由执业,导游自由执业发展前景分析

1、导游与旅行社:从“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

《旅游法》规定: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才能执业。也就是导游通过其它主体委派执业,是违法行为。

改变这一隶属关系,是导游自由执业改革的核心,使导游不在再受制于旅行社这“单一渠道”,可以通过旅行社、网络平台、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获取执业机会。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脚步声。市场是先知先觉的,而改革则往往是对市场的后知后觉。现实中,不少导游已经处于类似于自由执业的状态,未与旅行社签订雇佣合同直接受旅行社委派执业;同时,酒店宾馆、游客中心、度假区也会根据市场需求,为导游执业“牵线搭桥”。因此,开放导游自由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事实确认”,认可自发的“市场创造”。

导游自由执业催生了导游与旅行社的新关系——从“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其一,导游从旅行社中解放出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机构,与游客建立更加直接的供求关系,解除或削弱了导游对旅行社“人身依附”和“利益依附”。

其二,旅行社也从“养导游”中解放出来,通过互联网平台选择适应自身的优秀导游,或者根据市场的临时性需求,便捷地获得导游服务,不被强制性和导游签订长期雇佣的劳动合同,也就降低了经营成本。

由于原先的模式是导游必须受旅行社委派执业,使导游在旅游服务链中成为旅行社的下游,处于利益链条的最低端,在利益分配中发言权最弱。旅行社往往把“低价”当做竞争手段,将风险传导给处于服务链最低端的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改革,有利于打破固有链条关系,使导游由服务链末端向前端转移,导游成为一定的市场要素独立发挥作用,靠优质服务、知识专长获得执业机会,形成正向引导的市场导向,有利于打破“不合理低价游”固有利益链条,倒逼旅行社转变低价的竞争模式。

2、导游与游客:从“指定派遣”到“自主选择”

旅行社一般招徕组织团队游,经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一般只服务于团队游客。导游串起了包价团的所有环节,包价团的服务都要通过导游的服务来体现。

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却几乎没有话语权。游客主要根据线路、价格来选择出游产品,暂时还没有办法和行程中的其他元素一样,在线路产品预订时就将导游固定下来。

导游作为一线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游客与导游不能建立直接的供求关系,导游不能直接接受游客的选择,直接面对游客的评价,也就难以经营出自己的品牌与服务特点。

但是,我国散客趋势越来越明显,团队游占比越来越小,全国注册导游证的人数约80万人,其中旅行社长期聘用导游不到20万人,约占持证导游不到29%,旅行社提供导游就业的岗位十分有限。游客快速增长的出游选择,并没有多少投注到旅行社上。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并没有多少“外溢”到旅行社上。

有怎样的市场格局,就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公共管理。跟团游的萎缩,自由行的兴起,都要求导游群体摆脱僵化的隶属关系、摆脱“旅行社委派”的工作模式,转而以个体化的优质服务,来满足游客关于精致旅游的期待。

导游是由其工作性质的相对独立性、服务的相对专业性决定的,主要聚集于专业性讲解与向导工作,在旅游业深度细分的背景下,导游自由执业,意味着导游服务回归以游客满意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无疑是对导游个体价值的再发现。

3、导游与执业平台:从“单一途径”到“多元渠道”

由于政策原因和行业操作习惯,导游主要依赖旅行社提供“工作机会”并获得收入,并且主要收入模式靠旅行社的“安排”。虽然有的旅行社做了一些“优化”,但根本上传统旅行社的商业模式没有发生改变。

导游服务存在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导游依附旅行社,信息接收渠道较窄,通过线下旅行社找到的需求有限;另一方面自助游客人与旅行团需要导游服务,却找不到相应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旨在改变这一现状,使旅行社不是唯一的委派主体,让更多主体配置导游资源。日益普及的移动互联网正深入改造传统行业,导游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自己,提供导游和讲解服务,可以接到更多的工作,同时让游客更加便捷地找到导游,这就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平台+导游”是旅游业的新风口。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达到供求双方的直接连接,构建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分享经济”,填补了市场对于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巨大需求的不足。互联网平台控制了市场较大的份额,将拥有更强的议价定价能力,更大的话语权。

导游自由执业是一种全新的利益分配标准,也是一套全新的利益激励方式,导游群体在整个旅游产业链中的存在感与话语权,都会获得极大提升。其它环节的“议价权”不强,“话语权”不强,各种交易将受制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4、导游与旅游部门:从“单一执法”到“社会监督”

传统的监管是这样的,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是导游提供什么劣质的服务,只要监管部门不知情,不掌握证据,游客的利益受侵害就难以得到保障,导游的行为就难以被处罚,违法成本也就较低。

这种监管模式要求监管部门非常多、对经营行为的监控全覆盖。但是实际上,行政支出是有限的,执法人员也不是无限多的。

怎么让接受服务游客对提供服务的导游进行监督、评价,让利益关联者相互监督,才是最好的管理方式。导游和游客相比,游客是大多数,导游和监管人员相比,导游是大多数。用少数监管多数是难题,怎么用多数监督少数,才是监管的最大利器。

为此,把游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无数游客一起参与点评,就描绘了导游的执业轨迹、服务优劣,从这条轨迹去判断一个导游的服务质量,总比一次两次的印象来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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