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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旅游局牵头

发布时间:2022-09-14 22:42:22

1. 国家旅游局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开拓国际旅游客源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参加国际旅游展销会(以下简称参展),是指国内有关单位为扩大和招徕来华旅游客源,出国参加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旅游展销会、旅游交易会和贸易博览会的活动。
所称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以下简称办展),是指国内有关单位在国内举办旅游展销会、旅游交易会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根据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展销会的性质、规模、影响及举办国(地区)在我国客源市场的地位,选择若干个在我主要客源国(地区)举办的规模大,有影响的国际旅游展销会、交易会和博览会,牵头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参展。第四条国家旅游局选择若干个规模较大、地区性、专业性较强的国际旅游展销会,由国家旅游局驻外旅游办事处,或者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地方旅游局或国内的旅游企业集团,牵头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参展,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将参展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审批,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内有关单位出国参加非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或者非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以及国家旅游局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的国际旅游展销会,应当事先得到国家旅游局驻该国(地区)旅游办事处同意,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如果国家旅游局在该国(地区)未设旅游办事处,应当事先得到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的同意,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六条组织出国参展的国内主办单位,事先必须了解台湾是否参展,以什么名义参展,并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取得展销会举办方的保证,防止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问题。第七条国内有关单位在国内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交易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办展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八条举办单位如邀请外国政府副部长级以上政府官员参加,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邀请以色列、南非、南朝鲜、梵蒂冈的代表参展,应当按照规定报外交部审批。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外联权的旅行社、三星以上的旅游饭店(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可以申请参展。第十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中央有关单位通报下年度参展计划。
各地拟参展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一平衡后报国家旅游局,由于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在旅游资源、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密切联系,为便于对外展示,计划单列市亦向所在省旅游局申请。中央有外联权的旅行社、中央直属旅游企业和跨省、市的旅游饭店集团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国家旅游局不再受理。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根据市场开发的总体布局,按照推广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的原则,考虑申请单位的情况和展台面积等因素,有计划、有选择地确定参展单位和名额,组成中国展团。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参展的单位,不得在展馆设置标有本单位名称的展台。如应外方邀请前去参观、推销,也不得单独或以与外方合作的形式在展场设置标以本单位名称的展台。第十二条参加国际展销会的一切公用支出,由各参展单位合理分担。由国家旅游局为展团统一制作的展品的国内制作费及国内段运输费,由各参展单位按国家旅游局的预算通知,在开始制作时直接向制作单位预付60%,其余40%在展品发运前结清。场地租金、国外运输、保险等外汇支出,根据展台大小、参展人数,由各参展单位合理分摊,在展地结清。
凡报名参展并获得批准的单位,如退出展团,须承担展台租金和统一制作的展品制作费的50%,在出展前一个月退出者,须承担原定展台的全部租金、展品制作费以及运输费。第十三条参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外事纪律,熟悉旅游推销或国际市场开发业务,了解所去市场,熟悉本地区、本企业所要推广(推销)的旅游产品。
旅游企业参展人员应当是主管销售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市场销售部的主管、经理或有经验的销售人员,原则上都应能够使用所去国语言或英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参展人员主要应是国际市场开发部门负责人或熟悉市场开发业务的人员。

2. 旅游法应当由国家什么部门组织和参与起草为什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3. 怎么管理好当地旅游相关部门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重要支柱,目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省、市、县层面普遍对旅游资源管理缺少力度,远远不及对旅行社及冥馆饭店的管理规范化,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行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旅游业的快速、有序和健康发展,是目前旅游发展热潮下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对此问题的个人看法,冀与业内同仁探讨。

一、管理力度不足的症结剖析

1.症结之一,是旅游主管部得到的赋权不足

长期以来,国家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分别委派建设、林业、园林、文物、宗教等部门进行直接的人、财、物管理,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的方针不自觉地为旅游业服务。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旅游业的认识由政治任务(外事接待)、文化活动(民众休闲)发展到兼具经济职能的产业部门(有些县市至今尚在筹建之中),由其统筹旅游业的发展。但是,新生的旅游局在很多省市未能列为行政局,仅作为事业单位,未能获权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资源;在工作中,一些地区的相关部门认为旅游局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介入了其权力范围;或者认为旅游部门对资源重开发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积极合作的态度,使旅游部门陷入了对资源管理乏力的局面, 19 8 9年后,人造景观大量涌现,多数省一市的旅游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与计委、外经委一起列入项目审批程序,导致人造景观从立项、建设到经营都未在体制上接受旅游局的管理,进一步加剧了旅游局对资源开发调控乏力。从1992年起,旅游主管部门沿用计划经济下直接管理的思维模式,以建立旅游度假区为笑破口介入资源管理,取得了一定效吴,但由于未有思路的创新,未能解决原有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对资源管理信息不灵、调控乏力、管理无据的问题,须从立法上明确赋权。《旅游法》千呼万唤不出台,使旅游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职能缺少依据。福建、云南、海南、深圳等省市率先以地方法规条例明确赋权,调步掌握了工作主动权,但在贯彻过程中仍待努力加大力度。

2.症结之二,是旅游主管部门在资源管理中的角色不明

传统上,行业管理部门兼具规范者、投资者、协调者、服务者四种角色,随着从计划经济列市场经济的转变,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开发商的角色不断分离。“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自力更生和利用外资一起上”的政策,使得一些国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由国家投资拨款开发思路的同志茫然困惑,在巨大的旅游投资,总额中,旅游局从国家获得的资源开发资金可谓微不足过由于政策未赋予旅游部门明确的管辖权,对 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难以到位,使旅游主管部门未能很好地发挥规范和协调者的角色;一些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经营,在此过程中未能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视其为多余的婆婆,因而接受管理的积极性也不高。

3.症结之三,是旅游主管部门内部对资源管理职能的认识不够

市场经济是有别于计划经济的全新体制,新的运作环境带来很多新的认识问题。首先,对如何行使旅游资源管理职能,旅游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着“无为”与“有为”的态度分歧。有些同志认为市场经济意味着自由经济,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应由投资者自行决策自行承担风险。既然旅游局无能力参与景点建设和项目审批,就让市场充分发挥调节作用,通过优胜劣汰达到最优效果,这一态度导致旅游局无所作为、形同虚设,有关工作被动应付,工作重心逐渐向自身经济效益转移,进而向旅游公司蜕化;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积极介入,强化管理,即有所作为,但在方法上仍囿于传统的直接条块管理,受到人、财、物、体制等诸多因素的现实制约,导致难有成效。这一认识问题已不仅是旅游都门一家的问题,而是当前政府部门面临的普遍问题。

其次。对旅游资源的管理,相当数量的旅游部门通知未能适应时代变化,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个别省市旅游局甚至为设立资源管理部门,有的则命名为“计划(统计)”或“规划”。名称与工作重点有着很大联系,“计划”更多地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小旅游概念的产物,往往是从上向下部署的与市场脱节的计划,是从下向上要钱要物的计划。在当前实际工作中,计划的工作量已经很小。“规划”则往往适应不了大旅游资源概念的要求,纳入规划的资源广度远远不足,而且由于专业人员不足,规划审批和实施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等现实问题,工作也难以切实开展。

二、在思想上充分提高对旅游资源及管理的认识

要想无分行使好对旅游资源的管理职能,旅游主管部门首先必须对“旅游资源”能够有正确、科学、全面的认识,其次对如何行使对其管理必须有统一、端正的各度。

1、正确、科学、全面地认识旅游资源

广义而言,凡是能激发人们旅游动机、吸引人们离开常住地而非求职、迁居为目的的所有自然和社会因素,均为旅游资源。它不仅包括有形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人文古迹、城市公园、人造景点等有明确边界和名称、标志的有形资源,页应包括无明确界限、无明显标志甚至无形的旅游资源,如田园水乡、城市风光、民俗风情、气象奇观、亲情友情、特色美食等等;既包括长期存在的旅游吸引物,也包括暂时性、短期性的旅游吸引物,如会议、天象奇观、节庆活动;既包括现实性的已开发的旅游吸引物,也包括潜在性的、尚待开发的旅游资源,如东莞农科所将新奇瓜果蔬菜培面基地对外开放、中山围垦农场改造后以海上庄园之名吸引游客、佛山无人操作的自动化工厂和厦门的集美学村被纳入旅游线路等等,均是潜在性资源。向现实性资源的转化,旅游主管部门的同志应当把视野从传统的有形、长期、现实的旅游吸引物上拓展开来,充分认识、挖掘和管理好当地的各类旅游资源。

2.端正和统一对旅游资源管理职能的认识

正如于光远先生指出,市场经济意味看“小政府,大社会”,但不等于自由经济,绝非意味看政府消极无为,无论在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下,政府的调控作用都不可忽缺,只不过其两大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使用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新兴的旅游事业的迅猛发展更需要一个积极而非消级的行业主管部门,需要一个有为而非无为的行业指导机构。一味地相信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忽视投资商中企业利益甚于地区利益,重近期利益甚于长远利益的行为心理特征,必将导致巨大的投资失误和普遍的无序竞争。目前众多游客、新闻媒体和人大政协提案就一些旅游景区的品位低下、近距离重复建设、破坏性开发和安全事故对旅游主管部们堤出了质询和批评,正是旅游主管部门因客观和主观原固未能事先发挥好管理职能的结果。如果说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可以由政府机构转变为行业性总公司的话,综合性、竟争性相当强的旅游业不可以没有一个行业主管机构进行协调、规范和服务,即便以旅游协会、旅游仪会之类的名称也不过是名称的变化,一些地区以协会的名称试行一段时期,效果并不理想,也说明现阶段尚需要一个较强有力而非行业自律性的机构存在。一些市县的旅游局目前沦为以旅行社业务为主的一般性旅游企业,是在赋权不足的客观背景下对行业管理职能的漠视和放弃。

三、实行对旅游资源的积极性科学化管理

1、 正确认识资源管理职能的工作方法

在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工作中,旅游主管部门应以端正对旅游资源和管理职能的认识为基础,从现实存在的种种客观制约和发展契机出发,积极地开展管理工作。概括起来,其管理职能的发挥应注意以下四点:
(l)旅游资源的广泛性和部门管理分割现状决定了旅游主管部门不可能直接控制和管理所有的旅游资源,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资源的管理是以间接管理和联合管理为主,主要的工作方式是与相关部门(建委、宗教、文化、园林等)合作开发、共同管理, 人、财、物的直接管理居于十分次要的地位;
(2)旅游主管哪门没有能力也不应当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并不合二为一,它对资源的管理是以信息掌握为基础,以协调、规范和服务为工作重点;
(3)发达国家的经验业已证明,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力度并不依赖于权利,不能错误地理解为是权力不够大的问题,而一味追求直接控制、归口管理,更不能有悲观情绪和畏难情绪。要抓住管理的本质和关键,既充分把握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包括潜在需求),以服务为第一宗旨,做好市场预测,把握未来发展动向,努力协调、宣传、推动,使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觉自愿地接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4)在市场经济下旅游主管部门的角色是积极做好政府、企业与社会的纽带和桥梁,宣传旅游意识,促进资源开发,规范旅游经营,推动行业发展;
(5)旅游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职能被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认可有赖于在相关部门沟通、为企业服务与全社会宣传工作中逐渐实现。

2。识极规范开发与经营,走向计划与市场的民住契合

对于每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而言,规范行业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职能。对于旅游主管部门,规范职能可以分为对资源开发的规范与对资源经营的规范。

在规范开发方面,旅游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当努力争取区域旅游规划的审批权,从省、市、县、乡镇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无论是战略规划、布局规划抑或专项旅游规划,均应由旅游主管部门审批,从而把握区域旅游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获取旅游建设项目的会审权,避免大型项目在一定区域内雷同建设、不合理布局,对于不报送旅游部门审批的项目,旅游主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达成一致,拒绝发放营业许可证,各旅行社也不得将此景点纳入旅游线路。

在规范经营方面,旅游主管部门首要应制定游览娱乐场所经营规范或服务标准,并对景区仿照旅行社实施保证金制度,以保障游客权益、处罚违纪经营、补偿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因景区管理不善而蒙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对各类景区按规模、影响、服务质量实施分等分级,按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的权益,尤其是在市场推广销售方面。对此,目前云南已有所尝试并取得了一些经验。
旅游主管部门对资源开发与经营的规范作用离不开三个方面的背景条件,即政府的支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旅行社的配合。三者之中,相关部门的协调是难点。旅游主管部门应努力通过宣传和沟通让相关部门认识到共同开发、共同管理有利于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旅游法一旦正式出台,将是其规范职能最根本和最有力的保障,旅游部门应与政府、人大加强沟通,争取尽快颁布施行。

3、变消极为积极,走向对全方位资源的全方位开放

除规范职能外,旅游主管部门的另一基础职能(或者说是更本质的职能)是服务,包括为地方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游客和当地居民服务,引导和加快旅游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使之由资源到产品,进而推向市场,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在旅行社配合下将有旅游吸引力的农村、工厂、学校和电影制片厂等潜在旅游资源开发出来,纳入旅游线路。
(2)努力引导现有旅游资源更新表现形式、加强宣传包装以适应市场需求,如将国内大量博物馆从门前冷落车马稀的状态摆脱出来,从狭窄的文化人、专业人士市场拓展到大众市场。此类充分开发潜在市场的工作应成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3)对相关旅游资源组织考察,评比和认定,推出区域内若干旅游文化村落、生态旅游基地、体育探险旅游基地、会议接待基地、疗养康复基地和旅游商品名牌系列、旅与美食名牌系列;
(4)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从交通、税收、招商引资等方面推出优先项目和优先地区,有重点地引导资源开发;
(5)成立同类资源的协会组织,如度假区协会、人造景观协会、高尔夫协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形成与 香港旅游议会相类似的机制;
(6)根据资源条件包装地区旅游形象,适时组织地区性主题旅游年或节庆,有重点地推广不同系列的产品;
(7)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旅游一条街或景区一条街、旅行社一条街,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免费旅游咨询电话、旅游产品信息中心,为游客及投资商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推荐活动,做好招商引资的纽带和桥梁;
(8)加强统计工作和信息搜集,及时向资源开发企业提供国内外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的信息和经验,并适时举办旅游资源规划、开发和管理的人才培训和干部研讨活动。

结 语
笔者注意到,近期一些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相继以多种形式积极介入资源管理工作,有的已经颇具成效,如云南对景点的分等分类制度、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行业管理规定》、苏州对旅游商品经营秩序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明确提出广东的旅游立法要在全国先行一步等等。这些措施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望而言,提高对资源管理职能的认识、完善资源管理职能的手段已是当务之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同志应当为此进行不懈的努力

4. 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具体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中关于“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并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落实”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的选定,根据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的旅游商品的“拳头产品”系列,进行规划,按厂家提出申请,由省级(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旅游局牵头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第三条申请成为“定点企业”的厂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厂(或专门车间)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2.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具有批量生产能力、销路较好并有发展前途的。
3.所生产的旅游商品,获得过“中国旅游商品天马奖”并市场前景看好的。
4.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5.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商品或稀缺商品,可比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6.已属于外贸专业厂(车间),又无条件新增生产能力的,原则上不再纳入定点企业范围。第四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厂家,可申请成为“定点企业”,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1.向省旅游局提出申报文件,并随附以下资料:
(1).工厂全称、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
(2).作为旅游商品的产品在境内旅游商品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包括:近两年(1991、1992年)产量、销售额及主要销售点,有外销的,注明销售额、创汇额以及销往的国家(地区);
(3).作为旅游商品的产品的生产情况,包括:全厂(或专门车间)的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总数及产品设计开发人员数、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设备情况;
(4).作为旅游商品的产品的盈亏情况,包括盈亏额并说明原因;
(5).作为旅游商品的产品在国内外的获奖情况;
(6).属于小商品的还应提供样品。
2.申报文件中,应写明是申报全厂还是某个车间作为定点企业(或车间)。
3.申报文件应同时抄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第五条省级有关部门按以下办法进行初审:
1.由省级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同意定点的厂家,写出初审意见。
2.由省级旅游局统一将本地区内包括本行业初审同意的厂家资料汇总,统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报文件,并随附申报和初审的有关文件资料。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收到省级旅游局的申报文件后,会同有关部门分批进行审批。第七条对批准的定点企业,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发文通知,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经贸办、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备案。第八条对定点企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或车间)”证书;定点企业专供旅游商品市场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应有相应标志,以便进行质量监督。第九条定点企业享受国函〔1992〕171号文件第三项规定的各项政策。需要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方面给予贷款资金支持和在进口原材料方面给予一定外汇额度周转金支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项目详细资料,经省级旅游局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旅游局。需要给予贷款资金支持的,由国家旅游局审查后汇总报国务院经贸办审批;需要给予外汇额度周转金支持的,由国家旅游局汇总报财政部审批。第十条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第十一条对企业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下降、销售收入完不成计划的定点企业,国家旅游局可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改进;限期内没有改进的,可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二条此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5. 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昆明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昆明市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昆明市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市容、交通、市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经营“一日游”服务的资质,并到市市容、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客运和车辆入城准许、治安许可、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第六条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定点、定线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2、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3、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悬挂(张贴)市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景点门票及线路价格表等。第八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驾、售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证件并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
2、驾驶员应具备昆明城镇常住户口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年龄不超过50岁;
3、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导游证。第九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第十条“一日游”当日返回的,应确保游客在景区、景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得少于3-4小时,在沿线定点旅游商店、餐馆购物和就餐一次。也可根据全体游客的意愿,适当增加购物和就餐次数。第十一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使,沿街揽客,强行拉客的;
2、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的;
4、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5、带旅客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游览、购物、就餐的;
6、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多次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7、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8、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清退或者再次聘用无证人员的,对单位按每聘用一个无证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每聘用一人处以2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照,取消经营资格。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市容、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6. 国家旅游局牵头实施的呼叫中心号码是

12301。
12301是国家旅游服务热线,通过全媒体(包含语音、微信服务号及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12301网站、国家旅游局官网-我要投诉举报等在线服务渠道)交互的方式,为广大游客提供旅游咨询和投诉服务,提升游客旅游体验。

7. 旅游公司开发旅游线路要经旅游局批吗

在你旅游公司经营范围内开发旅游线路不需要旅游局审批,这是旅游公司基本的技能。
当然有些本地线路可以通过旅游局协调各方关系。

8. 如何成为旅行社领队

首先你要在一家经营出境游的国际旅行社工作,只要考出外语类导游资格证,就可以向当地旅游局申请领队证,每年当地旅游局都会有名额。
然后就看你的能力了,旅行社认可你的能力就会让你带欧美的团了。

9. 如何让政策更好引导和推动旅游业发展

一是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文件的时候,很自然考虑到旅游业的发展。比如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要是解决“三农”问题,现在也开始大量出现旅游方面的内容。2016年由体育部门主导,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休闲健身文件,也出现了许多发展体育旅游的政策措施。现在的热点特色小镇更是如此,2016年,住建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首批127个特色小镇,很多都是以旅游为主要特色。正是鉴于旅游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会自然而然地考虑到旅游,甚至向其倾斜。2016年年初,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由国务院发布的促进沿边开发开放的政策文件中,不仅提到旅游,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两个政策载体,这两个政策载体的牵头部门都是国家旅游局。
二是旅游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针对性很强的政策文件。比如为解决自驾车露营地这个具体的问题,旅游部门就联合10个部门出台了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文件。教育部牵头11个部门出台了研学旅游方面的政策文件。旅游局和体育总局一起出台了发展体育旅游的文件。
三是一些重要政策供给部门专门出台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国土部门,2015年底,国土部牵头,联合住建部、国家旅游局一起出台了土地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过去关于旅游产业的用地,都是在综合性的文件中泛泛提到,但现在却专门出台文件进行支持,尽管文件不一定完全解渴,但这开辟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的通道。
在发展全域旅游的过程中,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应尽可能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在其所掌控的权限之内形成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还应建立一种机制,将地方在发展全域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自行无法解决的政策问题进行汇总,然后针对具体问题,通过高层协调机制加以研究解决,这样形成一种普适性政策解决方案,再把这种政策解决方案返回运用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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