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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20 09:36:29

A.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1)旅游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B.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旅游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C.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D. 旅游法主要建立和规制了哪些制度

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包括:宪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规...

E.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第六条发展自治区旅游业,应当发挥旅游资源和边疆、口岸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优化旅游环境,推进区域联合,共享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工业旅游和农家旅游等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提高自治区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大型旅游节庆,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城市和旅游区所在地居民的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旅游经营者树立良好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文明、卫生、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第二章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旅游规划进行。
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建设规划。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止无序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十四条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盟、设区的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社会、经济、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五条旅游区应当编制旅游建设规划,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旅游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者区域。第十六条旅游区经批准的规划范围为旅游景观控制区。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各种设施,应当与旅游区规划相一致、与旅游区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景观。
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非旅游设施,应当由旅游景观控制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F.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和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营服务、安全监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域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遵循州级统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五条旅游业发展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州、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业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旅游业发展。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奖励和信用奖惩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支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绿色、健康和安全的旅游方式。第二章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规划是指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旅游区规划。

旅游区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旅游发展规划、跨县(市)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评审后,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县(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第十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旅游经营者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旅游区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县(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第十二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经公布的旅游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适用编制程序。第十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依法公开旅游资源信息。第十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实行统筹管理。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及其他旅游产品。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特色饮食、传统民族歌舞、民俗礼仪和文化遗产等,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G.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市(州)、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第七条 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第八条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内采石、开矿、挖沙、毁林开荒、捕猎等,不得在旅游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不得在景区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经营旅游业务,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同质同价,为旅游者提供健康、文明、规范化的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削减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旅游经营者有权按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第十二条 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意外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第十五条 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办旅游办事机构,应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旅游宾馆、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评定星级和星级复核制度,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第十七条 星级宾馆、饭店的经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及导游,均应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第十八条 旅游行业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商店、交通、文娱等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授予旅游定点标志,方可接待旅游团队。定点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第十九条 旅游车(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车(船)标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船)接待旅游团队。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和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酌情减免相应的服务费用。因旅行社的过失不能兑现旅游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H. 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3、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4、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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