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旅游攻略 > 丽江旅游被套怎么处罚

丽江旅游被套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02 21:26:31

Ⅰ 网传女游客在丽江石榴井游泳,涉事女游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那么多的景点里,总是有一些不文明的游客出现,比如说长城上面就有很多人在上面刻字,“谁谁谁到此一游”其实写这个东西完全没有意义,只会让人觉得特别没素质,长城上的很多砖上都被人刻了字,让人感到非常的痛心,因为要保护文物,需要每个人都对这件事负责,而不是用开玩笑的心情去面对,本身是一件比较好的东西,结果却遭到了游客的破坏,让人感觉非常的难受,丽江的石榴井是着名的景点,但是居然有一名女游客在里面游泳,涉事女游客的行为如何定义性的?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总之,在外旅游的时候,除了自己要穿的比较好看之外,自身的素质比穿戴更加重要,不要去做一个跳梁小丑。

Ⅱ 旅游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旅游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近日,一段题为“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买翡翠”的网传视频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下面我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你喜欢。

网传云南一导游强制游客消费 怎么避免旅游被强迫购物。近日上午,法晚记者从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今年10月15日,云南旅游政务网发布了一则题为“关于优酷曝光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 况通报”表示,导游陈利利承认视频中“诚信满满、件数满满、金额满满”等言行是其所为;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也认可该导游为其委派承担此团的导游业务。 目前,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已于10月12日拟对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及拟对导游陈利利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且三年内不得重 新申请导游证。

导游提“三满”要求

诚信、件数、金额均要满满

近日,一段题为“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买翡翠”的网传视频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随后,法晚记者在这段时长约5分18秒的网传视频中看到,一名女性导游在大巴车内向乘客告知了集合时间,同时还称,游客买完翡翠后到她那里实名制登记,上报电脑系统。

随后,该导游让游客记住三点要求。“第一,诚信满满。不要一买东西,就有千万种理由说‘我家有,不需要。’不要演、不要装。”

“第二,件数满满。”该导游解释称:“别人买东西时你看着,那别人吃饭时,你是不是可以看饱?别人坐飞机,你也不用坐了?件数满满就是要人手一件。”

“第三,金额满满。云南不占你的便宜,你也别占云南的便宜。你今天不用买几十万、几百万,就今天开开心心把云南省政府补贴给每个人的5000元买成翡翠。”

该导游还表示,老板对她有要求。游客买得多,她富不起来;买得少,影响不到她。买多买少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态度的'问题。

“你今天要是挂着‘鸡蛋’出来,在里边浑水摸鱼,那么我在车上是导游,我下了车,你要是针对我,我不是个导游,今天等着瞧。我在车上会跟你好好 讲道理。在车下,你让我把饭碗都丢了,我不跟你讲别的,你今天别想走出云南这个地方,这不是恐吓。你像恶鬼般对待我,我还要像天使般对待你吗?”该导游还 说:“这些话我都不好意思对表现好的家庭讲,但是往往就是有些老鼠屎在里边浑水摸鱼,试试看我有没有办法对你。不要触碰人底线,占便宜可以,但是不要去贪 便宜。开开心心地去买串翡翠,戴在胸前和手上,这是云南人对你深深的祝福。”

视频最后,该导游还向游客称:“接待你的不是你们当地旅行社,而是云南。你们不要说上次来过了,上次来有没有吃饭?有没有坐飞机?有没有住酒 店?这次来,是谁为你服务?导游和驾驶员师傅起早贪黑,陪了你们4天,你们来到这里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我不说了,现在就是我带着你们,你们带着钱去买翡 翠,然后实名制登记。”

官方通报

涉事旅行社被罚10万元 导游三年内不得申请导游证

通报中显示,10月10日,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通过网络舆情监测时发现有网友在视频网站发布“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买翡翠”的视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即 刻要求昆明市旅发委迅速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此后,国家旅游局及省政府领导对此事均做出批示,要求迅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昆明市旅发委在同时监测 到该条舆情及接到省旅发委督办要求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现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通过对导游数据库比对和大量的走访调查核实,该视频中曝光的旅游团队系由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视频中的导游为陈利 利,导游证号码为:D-5301-007546。经调查,该团队行程为9月30日至10月5日“昆明-大理-丽江”5晚6日游,此段视频拍摄于10月4日 上午进世博园游览前。该团队为40大4小来自全国八个省市,该视频发布者为江西游客张某。通过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调查询问,导游陈利利承认视频中“诚信满 满、件数满满、金额满满”等言行是其所为;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也认可该导游为其委派承担此团的导游业务。同时,根据对部分游客的回访,游客均确认该团 的导游就是陈利利,视频即为导游陈利利在该团队的行程中所为。

根据调查情况及违规事实,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已于10月12日对违规导游及旅行社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 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导游陈利利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 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导游陈利利(D-5301-007546)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及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始终坚定严厉打击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行为的决心,严厉打击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 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对类似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将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拒不姑息,始终保持对旅游市场治 理的高压态势,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

旅游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以下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请求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动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误维权期限。

怎么避免旅游被强迫购物

第一,参加赴港旅游,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活动须谨慎对待,如发生被旅行社或导游强迫购物、限制离店和因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旅行社或导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等情形,应向香港旅游当局举报,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企业的责任,要以高品质的旅游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摈弃低价竞争的短期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的违规经营行为,认真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旅游陷阱。

第五,参加旅游活动,要与旅行社签订尽量详细的旅游合同,除对旅游行程等进行约定外,对购物活动安排也要明确约定,要明确购物次数、地点、主要商品和每次购物的最长时间,并标明旅游者有是否购物的自由选择权。


;

Ⅲ 丽江古城是如何保护的急需!

保护?说到保护,作为丽江本地的我要发发牢骚了,故城的街道挖了埋,埋了挖,一次规划不就好了,说明丽江古城区政府没有尽到应该尽的义务,三线(电线\电话线\X线-_-#)入地的时候挖一次就好了挖了不下两次,挖好了把?古城里又按排污管道,好!全城开挖!靠!这样也叫"保护"古城啊??古城区内房子最容易失火,一些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行业应该在古城内禁止,不过政府出台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没人查,没人监督。完全就成了一张废纸,像一些烧烤,丽江粑粑,炼油等这些有油烟的行业也没有排烟的设施,这些行业因该在古城内禁止这些行业(指大量生产的)。像做丽江粑粑我本人非常支持,因为是一项丽江的特色食品,但是像“丽江七星粑粑”这样产量比较大的,因该有食品安全的保障,但是除了“老板”外其他小工君未办健康证,在古城内经营也未安装任何的消防设施,给古城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像这样的当地政府的执行力落实力不到位,几个丽江粑粑就打发了-_-凸,真是的,现在政府的政策非常好,宣传也非常好,就是执行和落实的环节出错,省委,省政府,丽江市委,丽江市政府因该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力度.这样古城才能真真的得到保护.

以下是一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还是那句话:监管力和执行力!要不还是废纸一张。)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二次创业”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投资主体在我市的投资经营行为。

一、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引资工作。引进外资工作审批办公室与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合置办公,负责审批市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授权审批机关上报备案的项目,审查按规定须由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下设“投资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投资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服务、受理项目申请、带领客商实地考察,下相关区、县联系、接洽,提供全程协调服务,代办外来投资者投资企业申报文件和办理成立公司的申报手续;为已批准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的各种报批手续和有关事项。受理投诉,属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调当事人,按仲裁程序处理。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公布省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凡行政性收费,必须要有省级有关部门的收费许可,省级有关部门以下设立的收费许可一律无效。

第六条 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进入被确立为重点的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执法检查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依法办事,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所有检查人员都必须持证检查,违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条 按照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的统筹安排,对投资重点的企业,市副厅以上干部、县(区)副处以上干部每人至少要为一户投资企业开展挂钩亮牌帮扶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行业和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第九条 投资进行能源、资源、环保、水种、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条 投资进行基础工业、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科技开发性、扶贫开发性等招商项目,能带动其它产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可按照“零”利润的标准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周到服务,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使投资者满意地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征地中除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地价评估费、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勘测定界费、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外,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投资者应有尽有将上述法定收费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投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租用集体土地。

第十四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后的收入归该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可设定土地他项权利。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或合并我市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方面费用的优惠政策,按国务院、云南省企改办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项目涉及城市拆迁等问题的,在双方就拆迁问题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由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及安置等工作,将土地一次性出让或划拨给投资者使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境内的投资者可享受境外投资者同等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其与境外投资者在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差别可采取“税进财奖”的办法予以优惠。

第十九条 凡进行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我市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享受超过原企业所缴所得税基数的税额的财政补助。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要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新办企业吸纳、安置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经营一年以上、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技术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准予在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办理1至2人的落户或农转非落户;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办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落户或农转非落户。落户手续办理后,其在我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丽江地委、丽江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吸引外来投资的实话办法》(丽江[2002]10号)同时废止。各有关部门都要比照省级部门和本优惠政策及措施,对现有其他规范性文化进行清理,不得制定严于省级部门和本优惠政策的规定和措施。对投资项目的各种行政审批,规章以上法律文件设立的方可审批,规章以下文件设立的行政审批一律无效。今后制定的有有关措施必须按《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负责解释。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 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第六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丽江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丽江古城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和清洁等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属地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八条 利用丽江古城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

丽江古城保护经费由古城维护费、政府投入、古城内国有资本收益、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丽江古城保护经费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丽江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保护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丽江古城居住。对居住在丽江古城内的原住居民户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丽江古城的修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持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风貌。

对丽江古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保护区建设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范围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时确定并予以公布。

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禁止拆除,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必须保持原状;建设控制缓冲区内不得建设风貌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其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环境协调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城环境不相协调的建设。

第十一条 丽江古城的民居根据其保护价值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划分为重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和一般民居,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其保护、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所有权人补助。

第十二条 未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丽江古城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

丽江古城内的街、巷、门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及功能原样进行维护、修缮。

对影响丽江古城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筑物,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整修,所有权人整修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禁止在丽江古城安装太阳能、遮光篷、遮雨篷等影响丽江古城风貌的设施。

第十三条 丽江古城的道路和河道因通讯、电力、有线电视、供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的,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丽江古城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和供排水等设施,用户不得随意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加强丽江古城水源、水系和水环境的保护。禁止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和缩小过水断面。不得随意在河道上搭建桥梁。

第十六条 丽江古城的所有单位、居民和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禁止在大研古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丽江古城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禁止将废弃物倾倒入排水管道。

丽江古城内应当建设与厕所相应的化粪设施,粪便未经处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丽江古城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丽江古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河道内捕鱼、洗涤物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七)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商业广告,发放促销传单;

(八)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

(九)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

(十)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丽江古城内应当采用清洁燃料、能源,不得直接燃烧原煤。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丽江古城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护栏,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占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堆积物。

第二十二条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丽江古城内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

禁止损坏丽江古城的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丽江古城的室外噪音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禁止在丽江古城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

第二十四条 大研古城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邮政、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大研古城内,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下车推行,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丽江古城标识、标志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丽江古城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持丽江古城的传统文化特色;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合理安排丽江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目录和古城市场规模、市场布局,确定古城内的经营位置及与之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在丽江古城经营的店铺,其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对重点保护民居擅自进行修缮改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保护民居擅自进行修缮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一般民居和其他建(构)筑物擅自进行修缮改造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和河道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毁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的,直接燃烧原煤或者排烟装置未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的,处200元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授权使用丽江古城标识、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男子偷路边车衣拿回家当被套,这种行为会被怎样处罚呢

这种行为会被拘留。

男子偷路边的车衣拿回家当被套,这真是一种奇葩行为,而他的这种奇葩行为已经构成盗窃,虽然价值不高,但盗窃的事实存在,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警方在找到这个犯罪嫌疑人以后,在他家找到了被盗的车衣,而且把他带回派出所处理,最终这个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天。

当地警方根据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在他的家中找到了被盗的车衣,这个男子很快承认了自己偷盗车衣的行为,并声称自己喜欢这个颜色,想拿回来当被套。虽然男子盗窃的车衣价值不高,但已经涉嫌盗窃,触犯了我国的治安处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他被警方带走并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希望通过5天的拘留生活,能让这个男子新手教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家以后再也不要贪小便宜,再也不要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Ⅳ 云南丽江第十期旅游红黑榜都有谁

云南丽江第十期旅游“红黑榜” 3人上“红榜”

云南省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8日发布第十期旅游“红黑榜”,一名旅游车司机和两名导游上“红榜”,一家旅行社、一名无证人员和一名滴滴司机上“黑榜”。

据悉,丽江旅游“红黑榜”是将诚信守法的旅行社和有关人员纳入“红榜”,通报表扬以资鼓励;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和有关人员纳入“黑榜”,通报以示警戒。

Ⅵ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第三条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第六条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丽江古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丽江古城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和清洁等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属地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八条利用丽江古城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
丽江古城保护经费由古城维护费、政府投入、古城内国有资本收益、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丽江古城保护经费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丽江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保护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丽江古城居住。对居住在丽江古城内的原住居民户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十条丽江古城的修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持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风貌。
对丽江古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保护区建设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范围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时确定并予以公布。
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禁止拆除,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必须保持原状;建设控制缓冲区内不得建设风貌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其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环境协调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城环境不相协调的建设。第十一条丽江古城的民居根据其保护价值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划分为重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和一般民居,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其保护、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所有权人补助。第十二条未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丽江古城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
丽江古城内的街、巷、门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及功能原样进行维护、修缮。
对影响丽江古城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筑物,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整修,所有权人整修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禁止在丽江古城安装太阳能、遮光篷、遮雨篷等影响丽江古城风貌的设施。第十三条丽江古城的道路和河道因通讯、电力、有线电视、供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的,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丽江古城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和供排水等设施,用户不得随意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加强丽江古城水源、水系和水环境的保护。禁止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和缩小过水断面。不得随意在河道上搭建桥梁。

Ⅶ 关于女游客在丽江古城石榴井游泳戏水一事,丽江是如何回应的

关于女游客在丽江古城石榴井游泳戏水一事,丽江已经做出了回应,表示该石榴井是可饮用水,是不能下水洗澡的。丽江方面表示针对此事,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调查之后会有官方声明发布。

丽江的石榴井那可是相当的有名气,本地人和游客都会来这里品尝甘甜的井水,井边的葫芦舀子也已经说明了这个石榴井是饮用水不能下水戏水,女游客穿着“清凉”的情况下下水戏水,有刻意之嫌疑,引人侧目。

据悉,这名女游客疑似喝多了,但是,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网友称这名女游客看起来真的不像是喝多了!如果真的喝多了,怎么可能换成非常得体的泳衣?怎么可能在戏水的时候只是坐在岸边,没有整个掉下去。因此,这名女游客可能是打着醉酒的幌子,做荒唐的事。

关于女游客在丽江古城石榴井游泳戏水一事,丽江回应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调查事情始末。

Ⅷ 东北女游客丽江被殴打玻璃渣毁容事件最新进展有没有最新消息

2016年11月11日凌晨,她在丽江某烧烤店就餐时,正在朋友用东北话聊天。随后遭到多名男子辱骂暴打,被用碎酒瓶划脸且被录视频。男子离开时还抢走女子财物,并扬言称他们是当地人,不怕警察,随便告。

女子称住院期间曾多次要求警方做伤情鉴定,但都被拒绝。最后才通知她2月11日去做伤情鉴定,但要求她删除微博。除此之外,该女子还质疑丽江市人民医院在病例报告中“为何未提及其最大伤口的深度和长度。”

如果只因为就餐的时候讲东北话,就遭到殴打,这也太过分了吧!据介绍,受害女游客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鼻子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弯曲…左鼻翼裂伤、左上颌骨折并积液、面部裂伤…结膜下出血…最眼角裂伤、下巴裂伤…嘴唇里裂伤…这么严重的伤,难道还能让罪犯逍遥法外?!

针对今日网友反应的丽江打人劫持事件,丽江市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展开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取证,依法分别对殴打受害人的犯罪分子做出行政拘留3天,并处罚100元的决定。市区卫生部门已组织专家对受害人进行全力救治及心理疏导。市委市政府将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丽江旅游市场的秩序,深挖黑恶实势力的保护伞。感谢大家的关心。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

附图为被打游客面部。

Ⅸ 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屡禁不止 是法不责众还是另有隐情

“买不够1万块弄死你”、“不支持我玩死你”、“一路下来,一分钱没有消费的话,比卖淫更可耻……”近年来导游辱骂游客的事件频频被曝光,不合理低价旅行团和强迫购物等问题依然突出。
东莞的一位网友前段时间在微博上发布视频,吐槽到云南丽江旅游的不愉快经历,该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导游在旅游大巴上不断游说团友购物,甚至出言恐吓,“不支持我玩死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经调查,“东莞游客小鹿”一行29人于11月5日参加由丽江古城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格里拉二日游,旅行社将该团游客委托给迪庆州香格里拉畅行假期旅行社接待,该线路诚信指导价为295元/人。该团队为散客拼团,价格在580—190元/人不等,其中有两人与丽江古城国际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为190元/人,地接社实际从组团社收取上述两名游客费用100元/人,属“不合理低价游”。迪庆州香格里拉畅行假期旅行社使用“黑导游”尼玛次里在带团中强制游客消费,且安排该团队进入未经旅游主管部门等级评定的购物场所购物。
事后,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丽江市旅游委给予丽江古城国际旅行社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迪庆州旅游委给予迪庆州香格里拉畅行假期旅行社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桑达土司藏寨购物店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事“黑导游”尼玛次里移送公安机关。
由此看来,涉事旅行社和导游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此类事件背后的起源还是“不合理低价游”。2015年以来,国家旅游局将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等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并出台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但这种乱象为何屡禁不止呢?

首先,频频发生的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辱骂殴打游客事件,暴露出了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劳资关系不规范,薪酬体制缺少保障等问题。从某个视角看,导游也是弱势群体,无底薪、无保障、无身份是目前大多数导游的生存现状,一句话,带不到团就吃不上饭。90%以上的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只有少部分有带团补贴,绝大部分都“仰仗客人消费”。可以说,导游基本上成了一份没有安全感的“高危”职业。为了能养家糊口,导游们大都宁愿冒着被吊销导游证、被砸“饭碗”的风险,也要唱“黑脸”。
为此,云南省日前出台了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旅行社导游公司聘用导游时,必须签定劳务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导游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及绩效奖励构成,按月发放。对严重违规的导游将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任何旅行社导游公司不许聘用。

其次,部分消费者存在捡便宜心理,的确也是低价团能够钻空子的原因之一。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低价游的主要表现是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上门,采取压低旅游产品报价的手段,以旅游活动的形式,大量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其实质是从旅游质量打折、频繁安排购物和实质环节中,弥补成本并赚取游客参与购物的“回扣”。
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切不可贪图便宜参加低价旅游团。谨防网络欺诈,切勿相信街头旅游小广告及“旅游贵宾券”、“旅游赠券”以及以保险公司等名义,提供所谓的“免费旅游”等消费陷阱,自觉抵制“零负团费”及“不合理低价”,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消费者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慎重鉴别质量和价格,购买贵重物品更要慎重。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国家旅游局提示消费者: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因为消费者如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2016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旅游市场上低价游等消费陷阱又“张开大口”。奉劝消费者们,对于此类名为旅游团、实为购物团的欺骗性宣传,一定要擦亮眼睛,克服捡便宜的心理,坚决不受诱惑。( 文来自网络)

Ⅹ 酒店床单弄脏会被罚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店管理制度》第12条规定:客人在住房期间由于正常使用同时,把床上用品弄脏的,不予以被罚款。

酒店的床单的洗涤费应该是包含在房费当中,女顾客因例假这种正常生理原因而非故意将床单被套弄脏,这都是自身无法抗拒的,应该属服务用品的正常清洗范围,酒店不应收费。

酒店不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无权对顾客进行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阅读全文

与丽江旅游被套怎么处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微信改变我们哪些生活 浏览:1224
创造与魔法沙漠的动物在哪里 浏览:1224
篮球鞋网面为什么会破 浏览:889
怎么拼升降板篮球 浏览:368
小型宠物猪多少钱 浏览:829
音乐文化课哪个好 浏览:656
到日本旅游如何报团 浏览:975
不在篮球场运球该在哪里练 浏览:906
台湾哪里能买到宠物 浏览:1023
小动物怎么画才最好看 浏览:898
中西文化和西方网名有什么区别 浏览:1195
养宠物狗一般养多少年 浏览:869
广州黄埔哪里有卖宠物兔的 浏览:760
小米10怎么敲击背部打开相机 浏览:682
渔家文化目的有哪些内容 浏览:1059
海洋中发光的动物都有哪些 浏览:1132
如何消除美颜相机的标志 浏览:1043
篮球罚球为什么不往上抛 浏览:543
天香公园宠物医院洗澡在哪里 浏览:1114
怎么提高中国文化自信 浏览: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