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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旅游法共多少章

发布时间:2022-11-22 13:37:18

Ⅰ 《旅游法》法律制度设计

中国网6月7日讯 在旅游法通过之后,全国人大有关人士指出,旅游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笔者以为,此处的以人为本就是以旅游者为本,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为本。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可以说,旅游法的每一个章节,每一项制度设计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说,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旅游法单设“旅游者”一章,以具体权利落实对旅游者保护。

旅游法第二章的名称为旅游者,从七个方面列举了旅游者的权利:

一是自主选择权;二是拒绝强制交易权;三是知悉真情权;四是要求履约权;五是受尊重权;六是请求救助保护权;七是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其中,有些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化,如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等;有的则是本法的创新,如请求救助保护权,即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的请求救助保护权,不仅仅是指向旅游经营者的,更是指向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国家的。因为有些风险、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旅游经营者是无力、无法应对、处置的,必须依靠国家与政府。

为了使此项权利落到实处,本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事实上,中国政府已经对中国旅游者进行过多次紧急救援。例如2011年2月份中国政府组织包机,分别从埃及、利比亚紧急撤离包括中国游客在内的中国侨民行动,就是国家、政府对旅游者的救助与救援。旅游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使得中国旅游者外出旅游可以更放心、更安心!

第二,旅游法创建旅游公共服务制度,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兑现旅游者权利的保护。

旅游法规定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置旅游咨询中心与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等等。

上述制度,都是政府为广大旅游者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服务将使旅游者的出行、游览更加便捷。

第三,旅游法设定旅游经营行为规范,从旅游经营的角度实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旅游经营者是直接服务旅游者的市场主体,只要其经营行为、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旅游者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为此,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取得导游与领队资质、旅游景区向游客开放、经营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具备相应条件,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体现了国家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法对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与领队服务、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最大承载量、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及说明义务、旅游住宿业经营者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是国家从旅游经营者应履行义务的角度,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旅游法创建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从救济途径方面落实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外出旅游,由于种种原因,旅游者难免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由于旅游业涉及面广、产业链长的特点,旅游者在遇到麻烦、纠纷时,一个常见现象是不知道向哪个机构、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为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上述制度与机制的建立,将会为旅游者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及时受理、处理投诉提供制度基础,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利。

除上述制度外,如果继续梳理的话,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法还有许多制度、章节、条款体现了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我们相信,一部体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将会使我们的旅游更放心、更便捷、更舒心!

(作者:王天星 系国家旅游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组核心成员)

Ⅱ 简述我国旅游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三大市场“两增一减”,出境、国内旅游增长有所放缓,入境旅游持续下降。

第二、大资本进军旅游行业,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民间资本旅游投资额约占全年旅游直接投资总额的57%,民间资本成为旅游投资的主力。

第三、泛旅游现象日趋显着,旅游消费行为自主化、多样化,旅游空间日趋泛化,城市、乡镇以及村落皆是重要的旅游活动空间,同时产业融合进一步增强,催生了创意旅游、在线旅游、会展旅游、旅游地产等多种旅游新业态。

第四、在线旅游发展势头迅猛,在线旅游市场初具规模,市场交易规模较2008年增长近5倍,达到2204.6亿元,在线旅游预订使用率持续上升,发展潜力巨大。

第五、旅游管理走向法制化,《旅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2)我国的旅游法共多少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推动。为促进自由贸易,旅行我国入世承诺,作为服务贸易的旅游业,有必要对不适合世贸规则的法律进行修订。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崛起,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强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旅游大国的行列。尽管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的旅游立法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模式上以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现实需要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10章112条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Ⅳ 我国旅游法的国内渊源有哪些

我国旅游法的国内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我国的旅游法共多少章扩展阅读: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者应执行的义务:“五个应当”(即: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三个不得”(即: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Ⅵ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Ⅶ 新旅游法35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设多少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设十章112条 ,主要内容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导游和旅行社行为,加强旅游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等方面。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以依据及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等方面。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以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Ⅸ 旅游法包含了哪些方面的主要内容

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包括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方面的内容。
旅游涉及面很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因此《旅游法》对适用的行为范围规定得较为宽泛,不仅包括狭义的旅游活动,凡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活动也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旅游法》规范的重点是团队旅游活动。个体旅游者参加的自助游、自驾游等旅游活动,更多地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取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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