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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旅游客运包车手续多少年

发布时间:2022-12-07 08:35:31

㈠ 我想经营一辆商务车做旅游包车,不知要办哪些手续

中国市场上现在比较流行的商务车(香港那边通常叫七人车)有:
1.别克GL8
2.广本奥德塞
3.起亚嘉华
4.东南菱绅(前身是三菱太空车)
以上是比较主流的商务车,但价格相对较高,现在很多公司买江淮瑞风商务车,价格相对便宜,空间也比较宽大,还有一点,它是和韩国现代合作生产的,打了现代的LOGO,可以考虑一下。
瑞风商务车一代、二代,现在都有销售,也有柴油版的,价格在162300至215000之间(包牌价)。

市区几个主要的汽车市场:
华南汽车市场(在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斜对面)
东益汽车广场(在新秀市场,新秀立交三九大酒店对面)
联合华鹏汽车交易广场(在香蜜湖水上乐园附近)
AEC汽车市场(侨香路原山姆会员店旁边)

关外几个大的汽车市场:
世纪车城(宝安区107国道旁西乡与福永之间)
信义汽车市场(龙岗区)
东都汽车市场(龙岗中心城)

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多少年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临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在营运证“备注”栏内注明时限。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骑缝章必须相合,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营运证。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㈢ 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经营区域的区别:

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包车客运申请的经营者根据其经营资质、开业条件及当地的包车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的许可。经交通部门批准后运行范围:

1、县际车仅限车辆户籍地运行。

2、市际车辆本省内城市间运行。

3、省际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3)沈阳市旅游客运包车手续多少年扩展阅读:

包车服务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法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

(二)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营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

(二)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二)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㈣ 旅游包车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个人旅游包车手续:个人租车须带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如果是单位租车,除驾驶员驾驶证外,企业单位还须带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则要求有上级单位开具的担保书、本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公章。另外非本地人租车,一定要有本地人做担保,并与担保人携带相关证件一同到开设这种业务的租赁公司办手续。2.单位旅游包车手续:单位租车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代码、 单位证明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二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㈤ 客车包车需要什么手续

跑客运需要的相关手续:

到车籍地运管部门办理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 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 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 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 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 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 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 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㈥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协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按照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鼓励客运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及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求,提出本辖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经营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有偿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个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相应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其他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及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3个月内持购车证明、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准运证》。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龄;

(四)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十三条取得从业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领取准驾证,驾驶指定车辆,并按照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体颜色、车身装饰;

(三)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座垫套等营运设施;

(四)按照规定安装客运出租汽车防伪标识;

(五)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六)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

(七)按照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及有关通讯调度设备;

(八)其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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