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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旅游如何延续活动

发布时间:2022-04-20 08:42:07

Ⅰ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如何加强对非遗的宣传呢

二十一世纪,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我认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首先就要充分把网络传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联系起来。因为网络宣传传播范围广,传播时效快。我们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网络软件进行一些视频展览、有奖竞猜、《了解非物质文化》为主题的在线征文宣传等活动,拉动人们积极参与活动的热情。还可以寻求政府带头,拍摄以《非物质文化前世今生》为主题的大型记录片等,使用各种方法加强对非遗的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财富,它不仅象征着国家文化的强大,更代表着从古至今一代又一代的历史的传承。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如何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得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Ⅱ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影响

举例(链接中有上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与开发(下)

核心提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上述的因素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调查不充分。旅游地没有认真地充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旅游资源调查是进行旅游开发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开发适销对路旅游产品的前提条件,在旅游开发的整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游开发者调查旅游资源,以往只是注重对有形的旅游资源的收集,而轻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是隐藏在民间的绝密之类非物质文化,使其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即便是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是粗浅的、失真的。这就必然影响到人们更好地认识到它的价值,意识到它的珍贵性,从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利于更好地保护。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重视不够、保护不足。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传承人严重缺乏,不少地方还没有把培养和保护传承人摆到旅游开发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其保护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文化旅游能成为当今游客首选目标,就是由于有许多的民间传承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这样游客来此旅游就会留下很深的记忆,为以后的重游并带动他人旅游打好基础。但是有的旅游地为了满足旅客的猎奇的心理,在旅游开发中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被夸张,甚至野蛮、低俗,过度的市场化商业气息严重破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并且少数民族稳定的精神信仰和民族凝聚力也会被冲击。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滞后。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尺度范围,以及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事宜,目前为止还没有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工作还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尤其是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不规范: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得不到协调整合,缺乏政策、法律上的鼓励和保障措施。因此,改变这一局面就成为对当前政策制定和立法实践的客观必然要求。

4.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方式有待改善。所谓行政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政行为,如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行政保护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或保存对象之目的。因此在根本上它应当是一种服务性行为或保障性行为。行政保护决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审批或不当干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主要是依赖民族民间土壤自然生存、传承下来的,一旦行政手段过分或粗暴干预,从而破坏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中看,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问题。因此,应当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对保护工作所提供的财政、政策、方式等各种保障。

5.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波及的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协调。旅游业牵涉部门较多,由于旅游相关部门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如文化部门强调保护,认为旅游开发会对非物质文化产生破坏,没有意识到旅游开发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更利于对其保护。而旅游部门过于商业化,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忽视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只有认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才能对其进行可持续地利用。加之政府人员组成方面的主观约束,以及各部门职责不清晰,造成局部与整体、下级与上级等多重利益交织在一起,缺乏协调机制,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和职责不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措施

1.认真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就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对所在地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详细普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名录体系。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整理记录,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作为旅游开发的有形可视资源。可以借鉴“数字九寨” (全称: “数字九寨综合示范工程”)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建设部启动了18个“数字景区”的试点,其中1/3的景区是世界遗产地;而后,又将数字化景区建设的试点单位扩充24个景区(包括九寨、黄山两个示范点)。基本形成以世界遗产地为主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体系。它是中国世界遗产地,也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率先自主创新、通过数字化管理进行实践探索的典型个案。通过借鉴“数字九寨”管理信息系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数字化建设更加完善,从而彰显出“协同”保护与开发的管理功效。rq这样能更好地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历史、科考、教育、文化、审美旅游价值。

2.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设计应该突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个性,满足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开发、开发有据、开发有序的原则,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产品的载体形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民俗文化村、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实景舞台剧等,其中以《印象·刘三姐》为代表的以展示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的实景舞台剧日渐盛行。这种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模式,具有显着的市场效应。基于民族文化旅游主题开发的RMTP(资源、市场、主题、产品)理论基本框架,从旅游产品开发的原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园、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依托旅游景区景点的实景舞台剧。博物馆陈列式展示的形式较单调,若辅以现代的动漫展示技术会有一定效果。主题公园,例如成都金牛区正在设计主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园,但载体化难度高,并容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化、庸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必要前提是有效载体化。张艺谋“印象系列”的成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型自然景观资源实体的紧密结合而形成的大型实景舞台表演的“载体化”效果非常显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成功的一种途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基因,在旅游开发中,要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原生态性加以创新来设计旅游产品。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与开发时,要突出它最具特色的重点开发,注重合理开发与保护。

3.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旅游地要增加非物质文化的旅游吸引力,就要突出其旅游资源鲜明的特色、独特的个性和原生态的基因,使旅游者在众多的旅游宣传信息中做出旅游决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久远,再加上它面临着外来文化和商业化的冲击。许多地方的民间技艺、民族歌舞、杂技戏剧的传承人严重的流失或断代,还有的旅游景区为了追求最高旅游收入,临时拼凑了非传承人的人来表演民族歌舞、杂技戏剧。若长期以这种方式来愚弄旅游者,结果必然会导致旅游地形象破坏,旅游者减少,旅游收入明显下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不可再生的角度来说,各地方和旅游区应该培训各类民间技艺、民族歌舞、杂技戏剧等特殊的人才,这样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有利于它的旅游经济价值。为非物质文化资源利用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的支撑。

4.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国外一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府出台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和韩国。日本早在1950年便开始实施“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政府设专职部门予以管理。中国政府应该从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方面制订更加详尽的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行政法规范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民事法律提供的则是一种民事保护,即保障相关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政府还应制定明细的行业条例规范旅游市场行为,还应针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旅游产业开发与非物质文化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联系。从而避免造成“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产品”的状况。

5.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保护作用。从政府的职能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有义务、有职责对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相当重要。政府主要通过“保存”和“传承”两种最主要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从而更好地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保护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 “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这些措施包括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和传承保障制度,从政策上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行政保护,能缓解和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濒危状态,无疑是具有可操作性强、最为有效的办法。这样能有效地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低档次、盲目、急功近利行为以及滥开乱编的破坏行为,从政策层面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Ⅲ 非遗旅游未来如何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一个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较之有形遗产而言,如指间之沙,稍有不慎,就会流失于指缝。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记录着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中华民族的精神。特别是那些历史上没有自己的的语言文字,或是创立较晚的众多少数民族,他们的历史,则是在创世神话中表述,在民间传说中记载,在群众口头上流传。民族传统文化乃是各民族依存的前提,传统文化的消失,便意味着一个民族的解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发展是我们民族处在大的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重要而又急迫的问题,因为这些文化消失后就不可再生了传100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流失严重。现在,楼兰古城最完整的资料不在中国,而是在大英博物馆;敦煌文书最完整的不是在中国,而是在日本;最早出现的湖南滩头年画是在德国和日本的收藏家那里发现的。我国又有多少历史档案及国宝外流,历史上有,至今仍不断发生。对此,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绝不应该让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中。

二、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历经数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长期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受历史条件、经济形态、生产、生活方式及群众思想观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时代与阶级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砾玉石,亦有残渣败絮;既是精神动力,亦是沉重的包袱。我们在对其研究时,首要的是要分清这两种界限。对其金砾玉石及精神力量,要使之发扬光大,给予继承并创新;对其残渣败絮、沉重包袱,必须弃之不惜,坚决甩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要采取多学科交叉综合性的研究方法。比如将考古发现的青海大通县上孙专寨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有舞蹈造型的彩陶,与至今仍在陕北安塞地区流传的民间剪纸“抓髻娃娃”相比较,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证明了人类在童年时期所创造传统文化艺术,历经几千年至今仍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并给现代艺术以深远的影响。再如湖南侗族学者林河老先生,他将文学典籍中记载的屈原的《九歌》与沅汀地区的民俗,加以比较考证,写出论着《九歌与沅汀民俗》。书中运用了许多鲜为人知的民俗风情资料,证实了至今流传在沅湘间的巫歌巫舞,是屈原《九歌》的活化石,提出了《九歌》即《神歌》的论断,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强烈的共鸣。有学者称之“是打开楚辞宝库的一把金钥匙”。

三、创造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有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与风格。近年来,伴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的启动,全球性的保护、珍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逐渐掀起热潮。包括中国“昆曲”、“古琴”这两种凝聚中华文化特质的古老艺术在内,已经有46种世界各地的民间艺术登上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名录”。然而,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像文物一样被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的,我们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所谓全面性,即在普查和采集过程中,要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所谓代表性,即在普查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一切民间文化现象平均使用力量,要善于发现在一个地区的范围内,哪些形式、哪些作品、哪些类型、哪些民俗现象是有代表性的,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主流的或主要的东西。因此,代表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抽样调查的性质。所谓真实性,即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真实地、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自己的想象或凭自己的知识和爱好去篡改民间文化作品。只有把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符合这“三性原则”的普查和采录成果,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濒危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普遍特征,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传承。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曲艺、杂技、戏剧、美术、舞蹈、音乐、民俗、医药、手工技艺等。这些以民间艺术、民俗文化、民间技艺形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保护相对充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渐远离人们的生活。如何让经济发展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如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带动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注意的话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应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部分。民间艺术是所有文艺形式的创作源泉,以民间艺术为素材,用世界的通用语言去表现,可以创作出电影、小说、漫画、音乐、舞蹈、美术等能够创造价值的艺术产品。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原来在不发达地区被人遗忘的民间艺术可以通过现代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播,使古老的艺术得到新生。现代的流行艺术追根溯源都是从原始艺术发展而来,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艺术只是因为传承手段古老,社会环境又不断变化,而导致逐渐失传。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为文化产品,使它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也会是很好的保护开发。有经济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够得以传承。要么国家出资保护,由专人继承,保护人文活化石;要么这些传人从所继承的文化遗产中获得生存的保障。在这样的前提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不会消亡。但是完全靠国家出资保护肯定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靠这些传人的自力更生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尤其是需要文化企业的支持。这个工作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专家共同协作,从信息、市场渠道、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它对于发展地方文化经济也是非常有益的。要结合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利用元素应用到文化产品的开发上。其实很多地方已经不自觉地这样做了,像梁祝传说已经有多种艺术形式,包括地方戏曲、电影、电视剧等,地方政府还借此开发旅游项目。笔者建议,将戏曲、曲艺、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制作成原汁原味的音像制品进行保护,同时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这里要强调的是保护性开发,既要能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又能够使之得到很好的传播与继承。

民俗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主要靠政府扶持。民俗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最贴近大众生活,最富有生活情趣,具有纪念和象征意义,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民俗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与旅游业发展密不可分。前些年旅游业大搞民俗文化村,曾经火爆一时,但是新鲜感过后,便又回归沉寂。民俗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一种习惯,民俗村具有很好的展示效果,但是没有起到传承作用。模仿只能兴盛一时,关键是要深度发掘民俗的文化内涵,并开发相关独特的旅游文化产品。这一点旅游业做得还很不够。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世博会是中国向世界展示的绝好机会,充分研究民俗文化,开发民俗旅游产品,将是文化企业关注的课题。

民间手工艺的继承及生产工艺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紧密相关。部分手工艺随着时代的发展注定消亡,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详尽记录影像资料外,还要让一部分青少年把它们作为兴趣爱好进行传承,而不是作为生存技能进行学习。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协作才有可能实现,仅仅靠专家学者远远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对即将失传的,由专家学者尽快进行音像资料的记录整理,保存完善的资料;对于还有一定生命力的,则需要全社会配合尽快地进行保护性开发。

Ⅳ 如何延续厚重的民族文化——河南偃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

在2009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笔者对偃师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了调查,其结果让人有喜有忧。偃师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56个项目,其中“河洛大鼓”在2006年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偃师银条的种植与烹饪”、“薛氏石刻”、“宋氏通背拳”入选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黄大王的传说”、“洛神的传说”、“玄奘信俗”、“牛心山信俗”、“二鬼扳跌”、“东蔡庄高抬故事”、“糖塑艺术”等入选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偃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不容乐观,虽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传承人每年有一定的补助经费,省、市级公布的非遗项目名录却没有具体的保护政策,传承人锐减的问题更为严重,笔者和周边县、区的非遗保护单位同志曾经在一起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同样困扰着他们。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偃师市在今后的时间里需要进行不懈的努力和探索。观察:河洛大鼓曾经的辉煌和现在的落寞河洛大鼓在上个世纪中后期几乎遍及整个河洛地区,那个时候河洛大鼓普及性非常强,现在的老人谈到河洛大鼓,都会饶有兴趣的品味儿时的情景,以......(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Ⅵ 如何与旅游结合结合打造"非遗特色小镇

1、非遗产业与特色小镇的联姻

特色小镇在国内缘起于浙江,浙江把建设特色小镇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路径,为企业搭建新平台,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样板。所以,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的发展空间平台,产业是其核心要素。如此,依托于特色产业而造就的特色小镇,关键在于“特色”与“产业”。

譬如,杭州市特色小镇产业定位为浙江省重点发展的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七大产业,并结合杭州市“一基地四中心”的城市定位,增加了文化创意产业,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以及地域特色产业。

非遗作为一个区域或族群的名片,天然具备成为特色小镇的“特”字来源,而且以非遗为核心打造一个文化产业链条也完全有可能。例如浙江的黄酒小镇、贵州的茅台小镇,其实都是以酿酒技艺类的非遗作为核心,进而将产业链条延伸至旅游、文创等范畴。

2、非遗小镇的营造逻辑

2016年7月20日,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

特色小镇的培育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过程,在方塘智库看来,但凡空间营造,基础或深厚,或较薄弱。非遗特色小镇的营造也不外如是,一是在原有建制镇或产业园区的基础之上的升级,二为以非遗为内容的重新营造。

其一,原有小镇的升级。在2016年住建部发布的第一批特色小镇名单中,127个特色小镇均为建制镇。国家发改委城市与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总规划师、规划院院长沈迟此前表示,培育特色小镇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有条件的镇更好地发展。

其二,打造新的非遗特色小镇。在当下的国内外文旅产业中,影视IP主题型的文旅小镇遍地开花,依托影视拍摄地、影视人物、影视场景、动漫等IP元素,结合旅游产业,从而形成特定效应的主题小镇。以非遗为内容的空间重新营造,依托于特色小镇这样的平台,其实质是整合在地的文旅资源,从而构建一个综合性服务型平台,这也是非遗空间化的中国模式。如此,就牵涉到特色小镇选址的问题,以及如何再造的问题。

3、非遗小镇的启示与国际化表达

特色小镇是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有益探索,在国内属于新的实践,生长于中国本土市场,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产物。以非遗为内容的特色小镇的营造无论是在建制镇的基础之上,还是启用闲置土地资产以非遗产业充实这方面,以及在特色小镇营造中非遗产业的单一与多源,其实都没有离开“特色”二字,这是对于非遗多重价值的信任,优质内容从来不缺市场,否则非遗的产业化无从谈起。

作为非遗小镇,本身的特性既包含“无产业不小镇”的营造逻辑,这使得规模化的非遗产业成为必然前提,又包含宜居的特性,这就要吸纳非遗全产业链从业者的参与,包括非遗传承人、设计人员以及各类相关机构、企业等。

作为配置全球资源的平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合、升级与对外表达,才是非遗小镇的价值所在。那么,在大文旅时代,非遗作为嵌合在社会文化当中的重要符号元素,其文化价值自不待言,当其见证产业化并以特色小镇为载体,何以与国际文旅产业对话?

非遗中国的逻辑

中国之美,非遗发现。方塘智库“非遗中国的逻辑”系列,致力于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散布于中国大地上“最安静的风景,最沉默的文明”的寻访和思辨,寻找中国文化的基因,表达中国故事的灵魂。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特色小镇“产业研究+规划+落地”机构。

Ⅶ 文化生活知识我省是怎样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活起来的

“我们搞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最怕听到的两个词就是打造和开发……”这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先生在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生班开班式上的一句坦言。如乌先生所述,博大精深的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来源于不当开发的巨大威胁。这样的忧虑不仅来源于乌丙安先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老师和着名博物馆学专家苏东海先生也都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了十分相似的担忧。田青老师在其《传统与现代化》主题学术讲座中谈到:“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对传统的极度憎恶中开始的,所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在对传统严酷破坏的基础上开始的。”苏东海先生更是在城市文化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城市的高速建设将会导致文化遗产的快速消失”。面对诸位先生前辈的担忧和感叹,作为一名文化遗产工作者,我们不得不十分谨慎的重新审视各种形式的“打造”、“开发”与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也不禁要问一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真的形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比如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和生产生活知识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漫长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遗产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也使其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时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才显得更加的急需和紧迫。
站在旅游和经济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开发破坏和保护桎梏
前文的两种观点看似有较大的分歧,但细细想来却各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上,以上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保护遗产与开发遗产同样都可以对遗产传承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往往会引发不同的行动,对遗产、对社会、对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论是遗产工作者还是经济工作者,面对祖先遗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我们心态正常、方法得当,不论是保护行动还是开发行动都会是对遗产有利的活动,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态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则往往会给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开发破坏损害遗产
开发活用非物质遗产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们却总能听到因为开发活用不当给遗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从民乐改良增加交响乐指挥,到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开发者热情过高,又不了解遗产的文化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导致经过“开发”的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应有的韵味。民间小戏像京剧大戏,民族音乐像西方交响乐。本来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趋同,而文化趋同的过程往往正是文化遗产消失的过程。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我们又发现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来经济开发也就成了经济糟蹋。
2、过度保护桎梏社会
经济开发可能给遗产造成开发性的破坏,这一点也许不难理解。但是仅仅按照遗产保护的工作规范对遗产进行保护就完全利于遗产发展吗?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尽然。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也不断发展,遗产也会发生变化。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并且总是希望遗产处于一个历史的时间点,与遗产有关的一切都一承不变,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为了一种过渡的保护。过渡的保护是不现实的,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一个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就让当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学,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船工号子就让河流上的航运交通停止使用机械动力而恢复拉纤。像这样的过渡保护往往会桎梏经济甚至是社会的发展,并且也往往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三、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事项,它也要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论是开发还是保护,只要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也总会变得不切合实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同时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紧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了一个基本方针,在这个大方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也似乎并非不可调和。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会相辅相成的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但在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过程中还有一些要点值得注意:
1、 不能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
要走出保护与开发“非黑即白”的二元论怪圈,保护可以是为了开发而保护,开发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而开发。不能盲目的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单纯为了保护而禁止开发或为了开发而拒绝保护。开发者要有效利用保护者的工作成果,依照文化传统进行传承性的开发,而保护者则应当针对开发者的工作给出有效建议,以便开发工作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 可以利用遗产开发当代文化产品但要与遗产加以区分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来源于民间,来源于生活并非为表演和旅游而设计,在需要进行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时就难免会对遗产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比如为了增强视觉效果在民间戏剧中加入声光电元素,为了增强音响效果在民间音乐中加入新式乐器的伴奏,为了提高制作效率在民间手工艺制作过程中加入现代工艺等等,经过这样的变更原本非为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需要的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一种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带有遗产元素,适合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的当代文化创意产品。为了经济开发需要而利用传统文化遗产开发当代文化创意产品是应当给予支持的,因为它一方面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扩大了遗产的社会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当代文化创意产品应当在推广时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区分,让当代创意产品的受众对于其改动内容有明确的认识,防止对于遗产的误解。
3、 要允许遗产的自然发展但不能人为干预其发展
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遗产,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不断发展,遗产也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比如在部分传统的苗族村落,火把节中的火把早已被工业文明的手电所取代;又比如在部分原来生产力落后民族地区,随着先进生产工具,人们已经在一些传统手工艺使用原来没有的电动工具。这些都是遗产的自然发展,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对此遗产工作者要持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不能过度的干预。但是文化遗产的自然发展也要尊重自然归律,不能人为的“拔苗助长”加速其变化,防止“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的闹剧重演,防止对于遗产的歪曲。
4、 通过科学记录的方式保护遗产的现状并努力保护遗产的活态传承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生产力不发达的民族地区和农村,当今在这些地方正发生着快速的社会变革。在社会变革中人们思考的往往不是如何保护文化遗产,而是如何摆脱落后文化的束缚。当他们有朝一日过上他们盼望的“幸福生活”时,他们会发现他们的传统文化已经消逝,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面对这种情况遗产工作者不可能人为的阻碍社会变革,让遗产的传承人选择他们不愿接受的生活。我们应该做的是积极的通过多媒体的科学记录方式保护对于遗产记忆,通过收集与遗产有关的作品、工具保护遗产的现状,并通过改善传承人生活状态努力保护遗产的活态传承。尽可能真实的保持文化遗产的原貌,让后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遗产的全貌,防止以后可能发生的对于遗产的滥用。
看到今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领域中保护与开发之间的辩驳,使我不禁想起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一面是具有悠久历史又现实岌岌可危的文物建筑,另一面是生活在近乎是危房的文物建筑中渴望改变生活又经济拮据的居民,面对这一对矛盾,因为我们的一些城市管理者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一些文物建筑永远的离开了我们,一些曾经的文化名城正在变成与西方大都市面貌相仿的“水泥森林”。面对这一切,我想说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也不能走文物保护、旧城保护的老路,要从开始就做好规划。特别是我们这些遗产工作者更是不能愧对这份历史的重托。
1949年解放军解放北平之前,曾向古建专家梁思成先生求教,让他在北京城地图中划出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人民解放军会对把这些建筑视为雷池禁区一样绝不加以破坏,在战争中对这些建筑的所在区域宁可增强伤亡,也要用步枪、用手榴弹去打,决不使用炮击。58年后的今天,这个故事被人们传为佳话。而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正是要拿出58年前梁思成先生的气度为我们国家文化建设标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雷池禁区。而我们的领导干部也应当拿出58年前人民解放军的风骨,宁可花费更大的成本,也绝不破坏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愧对历史,愧对祖先。
作者:北京皇城艺术馆 李晨

从文化生活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以继承和保护为主,发展创新、活用为次。
①继承传统,推陈出新。珍惜非物质文化遗产,汲取流行元素,为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②面向世界,博彩众长。吸收借鉴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巧妙实现了中西合璧。
③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增强文化创造的活力。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的创新。
④立足社会实践,关注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创造出人民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

Ⅷ 如何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充分利用节庆日、学校、民间艺术馆或专题展示馆、电影院、媒体等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小学、职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培养青少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情感,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二是建立完善制度,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文化部门主抓、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重点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使用与开发等制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细则。市县两级依托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全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明确专人开展普查保护工作,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开展普查工作,带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近年来,全市加大对业余普查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普查知识,建立了一支覆盖全市每个村落和社区的业余普查队伍,并发动街道、社区、乡村积极开展普查工作,了解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情况,深度挖掘、整理民间民俗文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是加强文化培植,积极拓展文化空间。充分利用现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各种文化场馆的文化空间,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通过举办庙会、庆祝传统节日、宣传民间民俗文化等各种文化活动,扩大其对广大群众的凝聚力、感染力,以此带动文化发展的制度化、产业化、市场化。
五是以名录申报为载体,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加大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或申报工作力度,使更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

Ⅸ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传承与发展

1、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

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

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2、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

4、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我国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强有力的数字化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交往中的话语权。

例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让其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

5、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为保障“非遗”产业化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要大力扶持能够深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增强文化吸引力的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逐步将文化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Ⅹ 如何处理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口头传承或表演的说唱艺术,多数为传承古老的内容及表演方式,大多数是不能被普通人所理解及欣赏的,如果把古老的表演结合适合当代人欣赏的表演,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以借助旅游来传承,旅游也能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增加旅游的人文气息,同时开发出新的旅游项目,增加旅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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