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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31 06:32:40

① 旅游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

② 分析旅游法产生的条件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旅游规划和促进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③ 旅游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201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④ 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结晶,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面广“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

⑤ 旅游法产生的背景

法律分析: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⑥ 旅游法产生的原因

旅游法产生的原因:

主体因素:可自由支配的收入、闲暇时间及旅游动机。

客观因素:丰富的旅游资源、配套的旅游服务。

基础条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产生背景:

2010年10月2日,在“2010世界旅游日旅游、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高峰对话会”上,与会嘉宾呼吁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维护生物多样性。

而在下午关于“国民旅游休闲与中国出境旅游”的高峰对话中,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透露,国家正在制定《旅游法》,这将是全球第一部站在国家的层面,体现发展旅游的国家意志的法律。

⑦ 中国的旅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
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
尚未颁布,可能今年出台

⑧ 谈谈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一些认识、看法或建议。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于《草案》,各界争议颇多,近期媒体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对其缺陷的讨论,比如《草案》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中“低于成本价”如何界定和由谁来鉴定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也被指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最重的处罚是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责为只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刑事处罚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台旅游法到底对于游客、从业者和旅游企业有哪些意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各方讨论的最终目的是推动《草案》趋向完善并早日得以通过。为此,记者采访了这部法律的参与起草者。在几位资深行业研究者眼中,《草案》的出台意义重大,亮点众多。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认为,《草案》,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是每年上亿人次入境旅游者旅游质量提升的保障。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性的环境中成长。“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服务业提升了便利,那么,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幸福需要保障,从旅游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魏小安说。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也认为,旅游是关乎我国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要用法律作保障,“现阶段推出旅游法意义重大”。
亮点之一: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公布的《草案》,尽管还有不解渴之处,作为研究旅游业发展法律问题20多年的学者,还希望这个法律能够规定更多的内容,解决更多的问题,但客观地说,无论是采用的立法模式、框架结构、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很精彩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说。
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约有60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综合立法模式、组织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进法模式等不尽相同。综合立法模式,通常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全面,涵盖发展原则、促进、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旅游服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行为、旅游市场监管等。韩玉灵认为,其优点表现在“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将一国旅游业发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囊括其中,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法律环境等现实情况,选择综合立法模式为最佳。”
亮点之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主线
“在研究《最新境外旅游法律汇编》中收录的旅游业较为发达、旅游立法也相应具有代表性的30个国家、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时我们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对于旅游者的规定呈增加态势。”韩玉灵说。例如,2005年出台的越南、老挝《旅游法》,对旅游者的问题有专章规定。2009年修订的《俄罗斯旅游法》,第三章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2009年实施的《墨西哥旅游法》也有专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2007年生效的《美国旅游促进法》、2006年修订出台的《日本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等,都将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到为国民创造幸福生活环境、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高度。此次《草案》在章节中设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与此同时,还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消费有其特殊性,不仅应当规范经营者行为,规定旅游者权利,也需要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因为实现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常常需要旅游者的配合,旅游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不理智消费、不适度维权,最终其权利还会受到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旅游者的义务,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所以,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关注的零负团费、低成本销售等问题,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
亮点之三:规划入法
魏小安认为,长远来看,中国旅游面临着大发展的局面。发展涉及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和水平提高。据预测,未来5年中国旅游投资总量将达到5万亿元,反映了各地对旅游发展的实实在在的决心和力度。“钱怎么来,钱怎么花,钱怎么赚,必然成为未来的突出问题,这就更加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旅游规划成为发展的龙头。”魏小安说。
魏小安指出:“规划入法,而且单独作为一章,极具中国特色,是创新,也会引发争论。”从实践角度看,中国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基本是同步的,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经验,锻炼人才,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作用,很多地方都提出“无规划,不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外国专家介入,先后有7个省级旅游规划由世界旅游组织安排专家团队编制,“在实践的相互交流中,我深切地感觉到,这样的模式是个好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对于旅游规划、策划、设计等各个方面,仍然会有长期的需求,也有必要进行规范。约束和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使地方在发展旅游中,减少盲目性,避免投资冲动,取得更好的结果。而且会起到较好的示范效应,体现科学发展。因此,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也是普适经验。”魏小安说。
“毫无疑问,旅游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如果不注意有序开发,不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资源,就可能吃了祖宗饭、断了子孙路。”韩玉灵说,即将出台的旅游法,有利于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草案》在我国已经有28个资源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资源的开发要有在统一编制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地体现了上述理念。

⑨ 《旅游法》实施之后,国内旅游行业有了哪些改变是否还会强制购物

谢邀。这是个大问题啊!不好答,我试着来。就题主大问题,我分为几个小部分,分别是《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旅游法》对酒店和景区的影响,《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在这之前,我们来看两个对比。(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我们来看这个统计,旅游法出台后,旅游人数增长减少,旅游收入也是”增长“较少。接下来我们看这张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我们看到,虽然各方面增长减少,但是《旅游法》颁布并不意味着不挣钱了,反而挣得不少。接下来我们切入正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旅游业在近两年为中国经济总值带来了大幅度利益提升,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表面,比如导游行业的不规范,小旅行社遍地开,旅游车证件不齐全却在运营,强制购物带来争端,游客素质低下,景区门票乱涨价和维护不到位等等诸多问题。每年大家被美丽的景色吸引,被越来越多的“欢迎您”嚷的心里痒痒,再一看团费低到爆,肾上腺素飙升,赶紧趁着假期体验一把"便宜的不要脸"的美丽景色。但是期望太大,回去后反而抱怨团餐质量太差,景点全部是人,导游为挣钱领进黑店等等,这时的投诉无门首先是自己理亏,因为你图便宜啊!如此低的价钱,如此混乱的市场,相关旅游部门虽三令五申出各种规定,但是依旧是控制不了我泱泱大国”省吃俭用“的美德,游客依旧受不住超低团费的吸引,旅行社没理由不挣钱。《旅游法》出现以前,是有两本《旅游政策法规》和《导游业务》来监督各个部门的,事实上《旅游法》的几乎全部内容都取之于此,也细化于此。我们业内人士大部分说的都是:”以后再瞎弄,就不是扣个证而已了,那就是犯法啦!“足以见证《旅游法》的力度之大才是是整个旅游行业不得不按照规则实施一击强拳。顺便说个让游客们高兴的好消息,新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行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行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然后我们说,《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旅游法》的出现,很明显也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对购物点的强力打击。自由购省去了我们导游的很多事儿,当然也增加了游客和我们之间的信任度。在此我想替广大想好好干活的导游说句话,诸位,你们以为我们不想正儿八经带团吗?我们每天有多辛苦你们造么?基础工资都不给你们以为我们是机器吗?这中间还涉及到司机师傅的提成问题,如果你不推销不购物,司机师傅也是会给可怜的导游摆脸,更有甚者会干脆半道挑杆子不干。这时候,苦逼的导游肿么办?导游行业内的混乱,已经不是你导游词讲的多到位,服务多用心来比较高低。而是比谁挣得外快有多又好,又能争取的来挣钱多的”好团质“。这不科学啊~行业不规范,即使我们有一颗好好干的心,也被业内的大环境催的不干吐声。只是尽量不卑不亢,做好本职工作。接下来我们看看《旅游法》对旅行社业的影响。大家都看到,团费涨了。之前过于便宜的国内景区以及”新马泰“三地等涨幅最大,也说明了这些景区之前的不规范程度。反而本身团费就不低的欧美团涨幅不高,当然本身基础就大,花销多。基础交的钱多了,团质就不会过差。住宿餐饮就有固定保障,导游也会有固定工资的保障,游客没有便宜可占,反而剩下了和旅行社和导游斗智斗勇的时间,好好欣赏风景了。我记得《全国导游基础》一书里对于”游客“的定义,首先是经济条件允许,然后是有空余时间进行一次短期远离居住地的旅行。所以高团费高团质,才是你快乐出游的保障,不是用道德来强制要求谁。在资源分配不均等的前提下(比如导游零团费),没有人会免费的愉快的为你服务的,不是吗?但是对旅行社最大的影响,是关于责任制的制定。如下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合同法》对旅行社要求颇多,好像无论是谁犯了规定,只要和旅行社有关系,他就得承担责任。想想何其苦逼。这样严格的控制之下,并没有太好的效果,所以《旅游法》的出台,让旅行社更能放心大胆好好的工作啦!然后我们说说《旅游法》对酒店和景区的影响。团费上涨导致自由行、自助游的增多。这可乐坏了经济型酒店。(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对于酒店、宾馆以及星级的规范,也对旅游旺季的酒店乱涨价现象有部分控制。”对议论纷纷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提出了明确限制。其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摘自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旅游法》给旅游业带来什么?“最后我们说说《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旅游法》让人欣慰的是,除了对业内人士的规范,还有对游客本身的规范。我们看到近两年中国游客各种丢人的事件频繁出现在新闻中,让身为中国人的我们汗颜。”中国游客“真是把中国人的脸丢到世界了。挂上这个标签,让文明游客多了一份信誉保障。最后我想说一句,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旅游政策法规》、条款,正儿八经做生意做事甚至出行的人一定是拍手叫好的,因为规范本身对于这类人群是他们本身坚持的,却苦于本分却挣不到钱。所以法律规范对于有道德的企业和人群来说,应该是让人更安心更努力工作的先决条件。再者说一句不仅仅是旅游适用的话,贪小便宜吃大亏。最后贴出对于旅游市场的预测(非我本人预测),同样摘自网络文库PPT截图。观赏~多图好辛苦的~各位观众看我这样认真给个赞吧~!这位我不知道是谁的人,翻了一下一个问题没提过一个回答没答过,啊哦。把我们导游当作小姐的先生,我只能说邀请你来玩啊~小姐可以没有,导游也是不需要的对吗?旅游池子很脏哦,出来见到导游离远一点啊,千万别旺季找导游问线路,找旅行社帮忙买机票,找车队寻车自驾,甚至别住宾馆。因为这都是脏池子里的东西啊!显示全部

⑩ 中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是怎么样的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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