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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2023-01-03 10:38:46

❶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十一·上)——“导游、领队问题”

以下为正文约1889字 阅读约5分钟


导读:

本期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专门讲述导游、领队人员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旅行社规范经营中的重点内容,导游、领队的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和一般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故而,本篇文章,就从定义、安排导游问题、导游服务费、导游人员管理等几个方面来说一下导游、领队的问题,方便旅行社的管理,促进旅行社的规范经营。


01

导游、领队定义

导游 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 旅游 者提供向导、讲解即相关 旅游 服务的导游人员。


领队 则是指,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 旅游 从业经历,并与委派起从事领队也未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领队业务的导游人员。


现在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已经取消了领队证,导游和领队全部统称为“ 导游人员 ”,而领队也一般称之为 出境导游


根据 《 旅游 法》《旅行社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看出,导游人员从事 旅游 服务业务的前提是取得导游证,然后再接受旅行社的委派才可以。


我们日常所说的团上的 “管家”“领队(无证)”“服务人员” 等,均 不可以以导游名义 从事 旅游 服务业务,更多的只能定义为为 旅游 团服务的工作人员;若称之为导游必须取得相应 导游证 ,否则就是违法从事导游业务。

02

旅行社组织 旅游 是否必须安排导游?


根据 《 旅游 法》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 旅游 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 旅游 ,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旅行社在组织出境 旅游 时必须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否则就是违反《 旅游 法》第96条之规定,可能被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入境 旅游 的,也需要安排导游全程陪同,否则也可能受到处罚。


但是,该条款 并未规定 旅行社组织境内 旅游 必须安排导游人员,也就是,旅行社组织境内 旅游 的,可以不安排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所以大家也就不必对此进行纠结,另外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跟游客已经达成了协议,收取了导游服务费,那就得按照要求安排导游人员。


03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我们在第二点也说明,旅行社组织出境 旅游 或者接待入境 旅游 的团队,必须安排领队或者导游人员。那么既然法律要求,就必须安排合格合法的导游人员才可以。若旅行社跟游客约定提供相应的导游人员的,则也需要安排合法的导游。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导游证,若从事领队业务的,还必须具备上述第一点中所需要的领队条件,否则就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此特别提醒一点的,旅行社一定要在安排、委派导游人员时,需要核查一下导游人员的导游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我们的导游人员的,也一定要及时的去更新自己的证件,否则可能属于无证从事导 了。


04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根据《 旅游 法》之规定,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的长期导游;另一种是与旅行社建立临时雇佣(劳务)关系的短期导游。


长期稳定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导游,一般是根据业绩拿工资和绩效,不存在单笔导游服务费;针对于临时雇佣的导游,其权利更难以保障,虽然现在也有全国 旅游 服务监管平台,要求旅行社提前支付导服费,但是事实上很多都是导游人员自己垫付的。


所以,《 旅游 法》特别规定了,若旅行社未向(或者未足额支付)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则也可能面临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操作才是旅行社经营之本,旅行社对导游、领队的规范管理更是对核心业务发展的驱动力。以上给大家讲了几个关于导游的几个问题,下一篇文章,还会继续为大家写一下导游业务操作的法律问题。


敬请各位读者关注该《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文章,本律师将在后续继续更新,通过一篇文章解读一个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旅行社及相关操作人员对自身行为做到心中有数。

❷ 旅行社有哪些侵权行为及解决办法

个人觉得是 侵权 而不是楼上说的那些 旅行社安排线路都会有线路表 这些客人提前都会看到 如果觉得不安全可以不报名或者提前准备等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安全 这根旅行社无关的 还有第三点就更跟旅行社毫无关系了 对吧 侵权为地接旅行社私自减少行程所标注景点 改变行程所标注住宿酒店星级 减少行程所标注餐 和一些服务设施 已经私自给客人推大量自费景点 组团社 给客人提供的形成并没有在当地实施 组团社没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这才是侵权的 也是最严重的
解决办法就是给组团社打电话 以及去旅游局投诉

❸ 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游业务或者旅行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旅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❹ 旅行社违规行为有哪些

案例简介:

w县一家国内旅行社简称A社,与S市某国际旅行社简称B社签有委托招徕授权协议,并持有B社的授权委托书,负责在本地为B社招徕业务。

2016年8月A社负责人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肖某,肖某等6人提出要去菲律宾旅游,请刘某帮忙。于是刘某向其推荐了B社的一款菲律宾游游产品,肖某等6人在A社交付了团费及保险费,A社代B社收取了费用。旅游期间,肖某在旅游车上由于躺卧在后座上不慎被摔下,回国后第二天致电A社要求去医院检查,A社则委派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束后被收住院治疗。此间肖某亲属要求旅行社支付医院检查费用, A社工作人员告知,如果B社同意A社代为垫付医疗费用即可垫付。于是肖某家属直接与B社联系医疗费用问题。

由于肖某家属对B社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投诉到省旅游局,省旅游局责成当地W旅游局对此进行处理。

w旅游局对此投诉经过调查,认定A社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拟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争议: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之间委托收客行为。对于委托收客的合法性在业内引起争议,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原则,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收客是正当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收客。此案例中关键点在于A社的代收客人是否是经营范围,因为在询问调查取证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表明A社从中有盈利行为,并没有利润产生。因此大家认为没有利润不能算作经营行为。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2、《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依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行社之间的委托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思考,经营出境业务是要有特定条件的,法律对于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是有禁止性规定的。所以说,尽管要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但这里存在着一个禁止性的业务范围的划定。不是所有的委托行为都合法成立。 超越经营范围的委托是不被法律认可,也就是说是被禁止的。

案例焦点:

在本案例中,如何判定A社的代收客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1、A社与B社之间有正常的业务往来,有代收客的协议和委托授权,正常的收客行为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

2、代收出境客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超越了本社的经营许可范围,属于违法行为:

3、如何界定A社与B社之间的收客行为是否是经营行为?

a 、A社是否以自己旅行社的名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与客人之间的旅游合同是判断是否经营的重要标志;

b、A社收取旅游费用是以旅行社名义收取还是个人代收并交B社。如果是以A旅行社名义收取费用,毫无疑问,则可认定为经营行为。

c、A社以本社名义收取费用,签订合同。

经营行为的认定,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便可以被认定为从事了经营业务。

4、如果不具备上述三种条件,即使收客行为存在,其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如果仅以有收客事实为依据认定代为收客行为为违法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处罚有失公允。

案例提示:

鉴于上述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在当前旅行社操作中比较普遍,因此有必要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1、 代收客行为一定是有资质的旅行社之间的合同行为,没有资质的旅行社代收客属于违法行为。

2、 代收客的合同、收费均要以具有与旅游产品匹配资质的旅行社来完成。

3、 国内社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收取费用,而应当以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名义签订旅游合同,收取费用。

4、 旅行社之间的代收客行为要旅行社双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不能以委托授权代替合作协议。

5、 在合同中必须对旅游团款的收取和支付、服务品质的保障作出相应约定 。

6、 委托社应当对以自己名义收客的代理社对团队操作做出明确的约定。

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1、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 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特别提示:各地旅游局纷纷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其核心任务是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促进旅行社业务的提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因此旅游投诉是影响当地旅游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旅游企业积极处理好投诉,满足客户的合理诉求,避免激化矛盾,才能更好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各种契约、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依规做实事,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要坚决不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则可以大胆探索实践。这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❺ 以组织旅游的名义招揽顾客从事传销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旅行社以诱使游客从事非法传销为目的招揽顾客,属于违法行为。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因此可知,法律明确禁止了旅行社组织参与违法活动,其组织行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因此可知,法律明确禁止了旅行社组织参与违法活动,其组织行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组织者、领导者、引诱、胁迫参加者进行处罚,对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因此,旅行社组织游客从事非法传销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❻ 旅游咨询服务公司有酒店订房服务属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旅游条例吗当地的旅游部门说是违法的!请指点一下

不是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6)旅游公司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扩展阅读:

旅行社经营的相关要求规定:

1、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2、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❼ 最新违反《旅行社条例》做出的处罚有哪些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❽ 团购云南低价游,游客被强迫购物,旅游公司的安排合法吗

315的调查记者在进行采访的时候就调查到这样一件事情,他团购的一个到云南的低价旅游套票,花费880元的价格就可以享受六天五夜的旅游。在整个过程当中,记者使用摄像机拍摄了整个过程,同时也发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依旧存在着导游强迫游客购买物品的行为。这件事情被曝光出来之后,又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愤怒,大家认为旅游公司这样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旅游公司的做法。

第三,如何评价这一次的调查?

其实很多人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的确可以碰到很多像这样的例假旅游团,这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的潜规则。大家都知道这些低价旅游团本身就是为了卖东西所存在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来带我们进行旅游的,毕竟他们的价格根本就不能够裹住他们的成本。但还是有很多人喜欢贪小便宜,结果却吃大亏,然后又找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所以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还是要加强维权意识,但同时也要注意消费陷阱。

❾ 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一、旅游 公司法 律 法规 包括哪些?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此外,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 》、《公司法》、《 刑法 》等。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6868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6868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6868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旅游公司的义务有什么?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三、旅游公司有哪些权利?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 2、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 3、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和罚款。 4、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是一种特殊公司,要特许经营,主要法律文件有旅游法、旅游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旅游公司在经营的时候,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并且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果存在违法经营,消费者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❿ 旅行社有以下哪些行为可导致直接责任人员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暂扣吊销

你好,根据 旅游法 规定吊销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依据如下: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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