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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流动资金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5 13:33:52

1. 旅行社加盟需要什么条件

开旅行社需要什么条件?

每一个旅行社加盟项目都是有自己的加盟条件的,这些条件都是项目总部针对各方面的考虑而制定的。虽然项目不同,但是它们设置的加盟条件基本是相似的,只有在资金实力的要求上有高低的区别。为了让加盟商们能够对开旅行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具体的认知,小编决定以加青年旅行社为例,做一个加盟条件的介绍,而之所以选择青年旅行社,主要是因为它是目前加盟率很高,并且深受消费者们信赖和喜爱的旅行社品牌。在知晓选择青年旅行社的原因之后,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它的加盟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加盟商们要认同青年旅行社的经营理念,能够主动执行总部颁布的各项政策,并且接受总部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加盟商们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及时完成总部下达的指标。

三是加盟商们要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自己的销售网络。

四是加盟商们要有丰富的行业操作技巧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五是加盟商们能够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并且遵守总部的经营规定。

2. 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2)旅游社流动资金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3. 大二商业计划书旅游流动资金怎么填

内容如下:
1、流动资金10000元,运营阶段的成本主要包括员工工资,物料采购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
2、融资方式为四个创业成员自行出资,无需银行贷款。

4. 流动资金预测包括哪些

流动资金预测是指依据企业已掌握的大量信息和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来一个时期的流动资金需要量作符合规律性分析的一种科学方法。

作用
流动资金预测的作用,可以为正确编制流动资金计划与资金利用效果计划提供依据,使企业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果。

内容
流动资金预测的内谷,指的是流动资金预测的对象。就乡镇工业企业而言,流动资金预测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预测流动资金的需要量。其中具体包括预测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量和预测非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量。

2、预测流动资金的利用效果。其中具体包括:预测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预测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对生产增长的影响:预测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而节约的流动资金数额。

5. 旅行社如何运行(行内人士请进!)

旅行社及其整体运作程序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旅行社兴起之时,我国正和盱由封建社会向半封建殖民地社会的转变之中。自1840年,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开辟通商口岸,开工厂、建铁路、修码头,西方国家的商人、传教士、学者和冒险家纷纷来到中国,他们的足迹遍及我国沿海和腹地,所到之处都要求提供相应的住宿、交通、休息和娱乐设施。民族资产阶级出于实业发展需要,经常来往于不同地区之间,促进了地区间联系的加强,使旅馆业、交通运输业获得了发展。中国一些有识之土纷纷出国考察学习,出国留学生也不断增加。中国第一家旅行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我国旅行社的产生和发展

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备银行首先设立了旅行部,为旅客代售车船票,预订舱位、铺位和旅馆,承担接待任务,派遣导游,代管行李和发行旅行支票。先后在铁路沿线和长江各主要港口城市设立了11个办事机构,并于1927年6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旅行社。

旅行社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方向、范围和速度会产生影响,从而也会对旅行社的发展产生影响。解放前,虽然中国的旅行社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不能不使旅行社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护华侨、侨眷的正当权益,方便他们出入境旅行,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1949年11月19日,厦门市军管会侨和务组接管了旧华侨服务社,并于同年12月开业。至此,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社诞生了。1956年8月,除原有的广东、福建两省的华侨服务社外,天津、沈阳、鞍山、大连、长春、哈尔滨、抚顺、阜新、汉口、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济南、昆明等16个城市也建立了华侨服务社。1957年4月22日,华侨旅行服务社总社正式成立。随着我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同我国建交的国家不断增加,国际交往越来越多,除政府间代表团互访外,应邀访华的外国各人民团体、社会贤达人士以及申请自费来华旅游的人也在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经政务院批准,1954年4月15日正式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和上海、杭州等14个分社。它们是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负责承办政府各部门及群众团体有关外宾招待事务等事项;并发售国际联运火车、飞机客票。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不久,对内对外业务活动不断扩大,先后同苏联、波兰、蒙古、捷克、阿尔巴尼亚签订了相接待自费旅游者的合同和互访合同。并同18个资本主义国家的50多家旅行社发生了业务联系。

1980年6月,中国青年旅行社正式成立。至此,我国形成了三大旅行社系统。他们在不同的范围内为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由于国内局势的影响和国际关系的变化,我国旅游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对外实行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国际旅游业作为开放政策的部分获得了蓬勃发展。1978~1985年,海外入境旅游者达6773万人次。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国内旅游也迅猛发展起来。据统计,1985年国内旅游人次约2.4亿。国内、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导致了旅行社数量和工作量的急剧增加。到1985年底,全国有旅行社450余家,其中有的承接国际旅游业务,有的承办国内旅游业务。198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逐步开办海外旅游公司,直接招徕海外旅游者,还有的开始承办中国人出国旅游探亲业务。至此,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同规模、不同档次、不同服务对象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多层次、多功能、适应性较强的旅游接待体系。

旅行社的分类与特点

一、旅行社的分类

旅行社企业按其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的旅行社;

第二类: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的旅行社;

第三类: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的特点

我国旅行社有4个主要特点:

1、是社会主义企业。旅行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具有旅游活动经营自主权,可以取得旅游收入和增加企业利润;具有扩大再生产的功能。

由于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政府法规不允许外资或私人开办旅行社,旅行社必须按社会主义的经营原则,向国家和企业职工履行职责,即向国家纳税,随着企业收益的增加,不断改善职工福利。

2、是服务性的企业。旅行社的主要产品是服务。它有间接服务,通过饭店、餐厅安排食宿;又有直接服务,如派出导游。旅行社要对导游的质量负责,而且要从接、游、住、食、购、娱六个方面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保证。旅行社企业服务产品具有不可储存性。

3、是经营文化性消费的企业。旅行社组织的客源消费具有文化消费的突出特点。旅游者向旅游景点的运动,是旅游者去旅游地欣赏了解,增长知识,修养文化。旅行社在经营中负担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业务。

4、是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在经济发展中,产业更迭是一种必然趋势。旅游业是朝阳行业,近10年来旅行社在数量上和经营上有很大发展,前景极其广阔。

旅行社的营业范围

各类旅行社在坚持搞好旅行社业务的原则下,可以开展与旅行社业务有关的多种经营活动。

第一类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招徕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在国内推销旅游路线;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或合同,开展业务合作。

2、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组织中国公民赴外国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探亲旅游。

3、在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实行联合,组成旅行社经济联合体,向集团化的方向发展。

4、集团性旅行社应当制定章程,对其集团成员的业务关系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类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开展旅游宣传,与第一类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门签订联合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协议。

3、与我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旅游公司、旅行社单位签订协议,接待上述旅游团(者)。

第三类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2、与国内旅游有关的各种服务项目。

3、根据业务需要,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发展横向联合,与同类旅行社和要联合经营合作协议。

旅行社主要业务及在旅游活动中的作用

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即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和安排,并为旅游者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旅游服务项目,从而获取相应的报酬。具体说来,旅行社的业务活动主要有:

第一,承接同旅游有关的各种委托代办业务。旅行社自问世以来,就是替社会团体和零星客人代订飞机票、车船票、安排客房,接受服务和其它委托业务。直到今天,接受委托仍是旅行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中国国际旅行社接待398,722人次,其中,零星委托者占9.1%。同年,中国旅行社接待的825,779人次外籍华人、华侨和澳台同胞中,零星委托者占54%。旅行社在开展这种业务时,必须事先同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取得代办人的身份,然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经费由委人承担,旅行社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它是旅行社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付出的劳务报酬。由于旅行社每日接受委托事项较多,因而可以集中办理,简化了客人分别到各个有关部门预订和购票的繁琐事务,大大方便了公务者、商人和旅游者尤其是那些异国它乡的外地人。委托代办业务不仅发生在旅游者同族行社之间,而且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旅行社同旅行社之间也相当普遍,它们互相承接对方的委托事宜。

第二,计划和组合旅游产品。旅行社不是物产品的生产者。从前它只是同旅游产品的供给部门的航空公司、租车公司、饭店、铁路、轮船公司等达成协议,充当旅游者与这些部门的中间人,代办有关旅游业务。后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参加旅游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旅行社便预先从这些供给部门订购一定数量的客房、机座根据计划和市场需要,设计出一条条包价旅游路线,然后通过销售渠道推向市场。这就是经过旅行社加工和组合的旅游产品,它不同于各个旅游供给部门直接向旅游者提供的单项产品和服务。

这种组合的旅游产品既面向团体旅游者,也销售给个体旅游者。60年代以来,经过旅行这组合后的旅游产品发展很快,成为旅游批发商的主要业务。

销售组合的旅游产品是我国第一类旅行社经营的主要业务。特别是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和青年旅行社三个总社。它们每年都要推出一些新的包价旅游线路,供海外旅游者选购。一些有外联权的旅行社销售这类旅游产品的业务也在迅速增长。例如,1982年中国国际旅行社系统中,地方国旅外联的旅游者只有23,855人,1984年增加到136,745人,平均每年增长54.7%。在这些外联的旅游者中,有相当部分的人是购买组合旅游产品,使旅行社由从前的委托代办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地位。这是旅行社业务活动的重大发展,也是当代旅游业的主要特征之一。

第三,接待旅游者。旅行社根据旅游团或旅游者购买的包价旅游路线,组织人员接待,帮助安排途中交通、食宿,参观旅行社地及其它事项是旅行社第三方面业务。在国外,除少数旅游批发商和旅游组织外,一般旅行社均有此项业务,在我国,三类旅行社均经营这一业务。尤其是第二类旅行社,则以接待旅游者为主要业务。要接待好旅游者,旅行社必须配备专职或经过培训的兼职接待人员,即陪同或翻译导游人员。他们一方面充当旅游者向导,帮助旅游者安排和解决旅途中的需要和碰到的各种困难;另一方面,介绍和宣传我国和所访之地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建设成就,听取旅游者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以改进旅游接待工作。

以上三项是旅行社的主要业务。为了成功地开展这些业务,改进旅游服务质量,方便旅游者,扩大旅游市场占有率,旅行社还需要进行其它方面的相关活动。如派出驻外机构,从事旅游宣传、调研和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等。

旅行社这些业务活动的放展和加强,提高了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旅行社不再仅仅是在旅游需求者与旅游供给者之间权为中间人,受旅游者的委托,办理委托事项,也不仅仅是作为旅游供给者的代理人,作为航空公司,饭店等旅游供给部门销售环节的延伸,代理它们发售交通客票的客房。而同时作为旅游活动的独立经营者,一方面计划和组合旅游产品,以完全不同的面目出现在旅游市场上;另一方面,参与旅游供给者的行列,派出陪同或导游番译人员,承接旅游接待任务。旅行社的这种角色使它由从前单纯适应旅游市场需要的地位变为能对旅游市场到一定的调节功能,利用它在旅游供需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既对旅游者的流向和流量产生影响,又能对旅游供给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方向起诱导和监督的作用。

旅行社的开办条件与申办程序

一、旅行社的开办条件

1、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章程是该旅行社据以生产,并指导今后业务活动的规范和行动准则。它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应符合我国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等。一般说来,旅行社章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旅行社的名称、性质、开办宗旨和目的、组织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和种类、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2、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必要的营业设备。一、二、三类旅行社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分别为200平方米、100平方米、30平方米。一类社要拥有电传机、传真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4部)、电脑、复印机、打字机;二类社须有电传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两部)、复印机、打字机;三类社要有直线电话。这是旅行社营业的起码条件。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旅行社,还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即在旅行社经理下设置一些部门,如负责对外国旅游者的联络或接待的部门等。在同外国旅行社和其它旅游部门的业务来往中,旅行社要有全权代表该社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能充任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

3、要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即旅行社用于经营流动所拥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它们是保证旅行社维持其业务正常动转的物质基础,也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招徕和接待海外旅游者的第一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接待海外旅游者的第二类旅行社,须拥有人民币2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国内旅行业务的第三类旅行社,要有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要有按照经营的业务范围向旅游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枳能力。旅行社要组织旅游活动,必须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所击破要的饮食、住宿和交通等基本服务。旅行社必须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能力,同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为旅游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各种服务。

5、要有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熟悉旅游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导游人员和服务人员。旅游活动的组织是一项政治思想要求高,处处为旅游者着想且专业性强的工作。特别是国际旅游者的组织和接待,更要具有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思想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以及对国际旅游业务的深切了解。因此,拥有一批熟悉旅游业务的各类人员是旅行社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的基本要素。熟悉旅游业务的各类人员包括经理人员、财会人员(一类社要求为会计师、二类社为助理会计师)、销售人员、翻译导游人员(一类社在编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25人,外语人员不少于20人;二类社在编导游人员不少于15人,外语人员不少于10人)和其它服务人员。其中不同类型的旅行社,熟悉业务和文化水平要求的程度也不一样。对于第一、二类旅行社,经理人员应分别具有大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有从事旅游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对第三类旅行社,则要熟悉旅游业务,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各类旅行社经理,均须经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旅行社开办的申办程序

申请开办各类旅行社的单位,应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业务登记表”,经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持此证及其它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开办申请书。

2、旅行社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旅行社的名称(第一类和第二类旅社应同时附有英文译名);办公地址及电传、电话号码;经济性质;宗旨和目的;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及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其它应说明的问题。

3、旅行社正、副经理的履历表。

4、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5、如租用办公、营来场地,应出示租用房舍不少一直在一年的合同证明。

6、与民航、铁道、公路交通、航运、饭店等签订的购票、用房等协议书。

7、使用集团性名称的旅行社,须提交该集团同意使用其名称的证明文件。

8、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属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办企业的,中央一级部门,应出示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门,就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中央一经部门开办的第一类旅行社因业务需要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征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审查后方能设立。

旅行社的财务管理

利用货币形式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综合管理。它是旅行社货币资金的形成、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是旅行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要借助于一定的财产物资来进行。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旅行社必须用货币这个统一的价值尺度,与各方面发生经济关系。衡量为旅游者提供的劳动量,取得劳动报酬;作为支付和积累的手段;计量企业的各项财务物资。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货币形式来表现的各种财产物资,就是旅行社的资金。它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是借助于资金的运动来实现的。依据资金运动的规律性,有计划、有目的地正确组织财务收支,处理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种种经济关系,客好用好各种资金,为发展旅游经营业务,增加旅游外汇收入,增加利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服务,是旅行社财务管理的意义所在。

旅行社的总会计师,就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成员,旅行社的财务部门积极参与旅行社经活动,旅行社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果并能向效益型企业转化。

一、旅行社财务管理的任务

旅行社财务管理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正确处理企业内外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第一,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即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与银行、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财务方面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拨款、缴款与贷款的关系。在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时,一定要树立整体观念,分清各种资金的来源渠道,按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不得乱挤成本;及时足额地上缴税金的利润,不得拖欠;按国家外汇管理的超几何分布定,及时办理旅游外汇的上交和留成手续。第二,旅行社与其它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和相互支持关系。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事实上的物资管理制度、价格制度和结算制度,全面履行经济合同,本着在等价交换的原则相互计价结算各项经济往来。第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企业的财务成果与职工收入和福利待遇的分配关系,必须把企业的财务成果和职工的工资、奖金以及福利待遇挂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可接受性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旅行社的接待服务水平。

2、积极为经营服务,促进旅行社业务的发展,全面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和有关经营事业的开拓。旅行社的财务管理,要根据旅游业务和多种经营发展的需要,正确组织资金供应,及时满足企业经营需要,要使资金合理地分布在经营过程的各个阶段,加快周转,要促进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全面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和有关的事业。这样,才能使企业扩大经营收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广开财源,加速资金的周转,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3、正确进行财力监督,维护完熟会主义企业财产不受侵犯。旅行社的财力管理,既管现金,又管物资,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物资不受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合理的财产物资收发、使用和保管制度,明确经济责任,防止财产物资的丢失、毁损和浪费,要定期定进行财产的清查盘点,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做到账物相符;要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同那些贪污盗窃、破坏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4、对旅行社的全部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货币监督。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很大部分要通过货币收支来进行。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要合理控制货币支出,正确组织货币收入,并且把收支联系起来,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旅行社和集团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完成各项财务计划。

二、旅行社报价、结算与拨款

旅行社的组团报价主要由外联销售部门根据价格规定、收费标准进行,财务部门有审议和重点复核之责。旅游者来华后付的款项,由接待部门负责摧收。结算和拨款是财务部门的业务。

我国经营对外招徕的业务的旅行社,对国外旅行社费用结算,必须坚持“无收费,后接待”的原则。有的旅行社还采用过三个月前预收定金的做法,正常来华者,预定金作为包价的一部分,如预定来华旅游者取消来华时,预定金不予退还。

国家旅游局1988年发布《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外旅行社必须在旅行团入境前将该团应付的旅行费用寄到中国银行我方旅行社账户上;旅行团在华旅行期间增加旅行社负责人同意,延期交付的要加收滞纳金。

6.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第一条申请开办第一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第二类旅行社业务满三年;
(三)年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少于一万五千人次和旅行社业务创汇总额不少于五百万美元;
(四)总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三年,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五)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法、德及中国地方语的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在编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六)具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七)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八)拥有电传机、传真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四部,其中一部为接受游客问询和投诉的专用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第二条申请开办第二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经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等两种以上的外国语及中国地方语导游人员。在编的导游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不少于十人;
(四)具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五)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六)拥有电传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两部)、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
(七)有稳定的客源渠道。第三条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五人以上经考试合格的汉语普通话或地方语导游人员;
(三)具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有直线电话机和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第四条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第一类旅行社,达不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届时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如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登记为第二类旅行社。第五条各类旅行社所拥有的流动资金在其注册资本额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不得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第二章旅行社的审批第七条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对全国或本地区各类旅行社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控制,可以批准、暂缓批准或者停止批准开办各类旅行社。第八条申请开办各类旅行社的单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经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持此证及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申请书。
(二)旅行社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的名称(第一类和第二类旅行社应同时附有英文译名);
(2)办公地址及电传、电话号码;
(3)经济性质;
(4)宗旨和目的;
(5)业务经营范围;
(6)注册资本金额及奖金来源;
(7)组织机构;
(8)财务管理制度;
(9)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
(10)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三)旅行社正、副经理的履历表。
(四)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五)如租用办公、营业场地,应出示租用房舍不少于一年的合同证明。
(六)与民航、铁道、公路交通、航运、饭店等签订购票、用房等协议书。
(七)使用集团性名称的旅行社,须提交该集团同意使用其名称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属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办企业的,中央一级部门,应出示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门,应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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