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⑵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的概括、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⑶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一般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医疗事故,自伤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 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⑷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伤亡情况、遇险人员及下落不明人员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⑸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那么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⑺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伤亡情况、遇险人员及下落不明人员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7)旅游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提交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经本级政府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或者报送批复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复,并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⑻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