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游退票政策
法律分析:在旅游度假产品行程开始前7日至4日(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总额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在旅游度假产品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总额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在旅游度假产品行程开始前1日以内(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总额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若您所预订的产品在目的地停留的日期部分或全部处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或其它国家性或者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具体时段以国家节前颁布的休假日期为准,以下类同),鉴于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或其它国家性或者地方性重大节日的特殊状况,如您取消此类已生效订单,需向供应商支付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总额的100%的违约金。(一)因供应商原因取消订单: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旅游度假费用后,如因供应商原因,致使您的旅游度假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供应商应当立即通知您,除无条件退返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在旅游度假产品行程开始前7日至4日通知客人(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还客人全部旅游度假产品款项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在旅游度假产品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客人(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还客人全部旅游度假产品款项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的15%作为违约金。在旅游度假产品行程开始前1日内通知客人(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还客人全部旅游度假产品款项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全部旅游度假产品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