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南云台山一商贩从假山上接水做鸡蛋灌饼,地摊的卫生安全该如何管控
对于地摊的卫生安全,城市建设部门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回访,减少商贩因为成本问题对于卫生的忽视。针对某些地摊需要大量用水和清洁的情况构建专门的市场,帮助地摊商贩进行合理合法的摆摊。
伴随着经济的复苏,如何让许多地摊商贩在日后的摆摊工作当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就业,并让他们在自我的卫生以及食物处理方面做到更好的监督,是当地一些政府部门需要进行思考和处理的问题。只有政府部门对于城建进行足够和和告的重视,才能够促进一个城市的经济平稳发展。
政府应安排专门人员对地摊进行巡查和回访。
有许多地摊的摆摊地点和食物处理较为方便,所摆摊的相关地点和人流量,对于他们的营业销售额有最为直接的影响。针对这些人流密集的地点以及经常有商贩摆摊的市区,政府部门应该安排城管的人员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回访。可以提高商贩对于卫生安全的重视和警惕,以此来保障许多群众的饮食安全。
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以及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公园、陵园、寺庙、博物馆(院)等。第三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第四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第六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第七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第八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第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轿岁基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闭谨提起诉讼;对复议决雀手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内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流动摊贩市场监督管理局管吗
管。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由城管或工商部门管理,若影响到交通,交警部门也可以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环陪嫌保部门也可以进行约束,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食品药品监督局也可以管理。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册租法责任制规定》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芦姿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治旅意识,增强执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旅游价格、旅游定点和旅游市场主体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旅游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制度和措施。三、省人民政府要颁布实施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必须书面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旅游规划,未经依法报批,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低俗景点,必须予以处理。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执法的相互配合,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查处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取缔未经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惩治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经营者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加强旅游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做出认定旅行社变相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具体规定,全面整治旅行社的非法承包挂靠行为,依法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六、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加强旅游价格的调控。制定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监管的措施,制定惩治低于成本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具体办法,依法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组接团揽客,导游人员和旅游车司机私下拿回扣,游览参观点和笑冲旅游商品虚高定(标)价等的违法行为。七、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管,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旅行社等经营主体要将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纠正目前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靠回扣取得报酬的做法。八、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旅租裂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行为,依法惩治质量、计量违法行为。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支持旅游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授权或者委托旅游行弊升闭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培训、资格评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各旅游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旅游价格自律和旅游质量管理。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工作的监督,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⑤ 市场管理监督局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猜宴手法行为。
4、依委托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祥棚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穗嫌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⑥ 市场摊位什么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衡锋市场摊位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就是常说的工商局。工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五)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六)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组织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有关工作,加强品牌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七)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企业的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八)负责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
(九)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对传统市场交易行为和新型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药品除外)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依法处理,承担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履昌拦老行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二)承担依法查处传销案件的牵头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耐升动。
(十三)指导局直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⑦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一、科学编制旅游规划,严格监管旅游项目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经省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批准实施。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游专业性规划;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专业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专业性详规,并组织实施。
(二)旅游项目建设实行“先此坦和规划、后开发”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报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等建设项目,应当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一般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先征求旅游、环保、民宗、文化、国土、海洋等相关部门对其专项内容进行审核的意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旅游项目建设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重要自然旅游资源实行政府主导规划、主导建设、主导运作、主导投融资,做到科学、统一、合理、有序开发。
加快海南旅游转型升级,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在发展观光旅游项目建设的同时,把发展重点转向休闲度假游项目建设。二、推进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严格监管旅游市场
(四)实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已经实行行政综合执法的市县,应当把旅游行政执法纳入行政综合执法范围;未实行行政综合执法的市县,应当实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旅游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涉及旅游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
(五)健全旅游投诉制度。旅游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咨询投诉受理电话和旅游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移交、结案等制度。三、加强对旅行社的调控和监管,依法治理零负团费
(六)对旅行社实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旅行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旅游市场情况和旅游资源要素提出全省旅行社的总量和区划布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旅行社计分考核制,严格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建立违规旅行社退出制度。
努力开拓客源市场,在国内外主要客源地有选择地引进一批有实力、有品牌、带客源、带航线的旅行商落户海南。
(七)依法规范旅游合同。旅行社开展业务应当与组接团社或者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旅行社名称、地址、提供旅游服务的期间、游览景点、时间和线路以及购物点、专项旅游活动项目、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服务及其标准、旅游费用、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事项。
实行旅游行程表制度。旅游行程表内旅游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产品目录规定。旅游行程表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不得有合同以外的自理或者自费项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网上备案系统,实时监管。
(八)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旅行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未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严禁旅行社挂靠承包经营,严禁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以买卖旅游团的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九)依法治理零负团费。严禁以零负团费方式经营旅信昌行社业务,旅行社组接团应当先付款,后接待。全省旅游经营实行费用“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制度,统一结算。
旅行社组接团时应当一次性收费,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不得再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严禁旅行社以任何名义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
(十)强化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禁止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者以导购费、森盯促销费、人头费、停车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贿赂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⑧ 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八)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监管及投诉处理;
(九)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十)宗教、文物、质监、商务、食品药监、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第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行为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提醒和引导旅游者自觉抵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宣传,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旅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倡议成员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互相监督,维护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市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品、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或者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⑨ 旅游部门没有执法证可以处罚景区摆摊小贩吗
对于旅游部门如果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胡迹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没有出示证件的,不能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另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游做携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神伏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⑩ 景区归什么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自然景观由各级风景管理局管理;文物景观有文物管理局管理;园林类的有园林管理局管理;园林内有古迹文物的就和文物局或旅游局文化管理司公管;各类展馆由属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涉及文物的各类展馆要和国家文化管理司和下属文物管理局许可和接受监督;博物馆根据规模和内容,由文物管理局、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