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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待遇如何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1:21

⑴ 玉龙雪山景区质量监督中心工资待遇怎么样

这个需要一定的资质
化验员、检验员资格
属于事业单位
工资待遇应该不错,至少在4000元左右

⑵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待遇如何望相关人士详细作答 谢谢

虽然问题早过期了,但是我还是回答一下我真实的回答一下吧,质监局的待遇你不要想油水什么的,有油水的只是极少数人,如果你弄个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什么的就更牛了,不过审查员要事业编不要行政编,一个审查员,尤其是审查组长,一年弄个20、30万的很正常,现在出去审查的各企业都送红包,一次从2000到万把块不等,一周出去一次,一次两三家企业,大家自己算吧。当然如果你不在这样的岗位上,那么你就悲催了,奖金、提成统统没有,加班天经地义,普通质监局的工作人员之间有这么一句名言流传“女人当男人使,男人当驴使”。虽说目前还是省以下垂直,但是各县区的工资实行当地工资,而且只发当地政府有文件的,没文件规定的,像其他县里单位发的奖金,提成,签到费,各种补贴统统没有,新进公务员要比县上的低几百到一千不等。而且只有市区工资的一半左右。所以如有报考的请慎重。
工作方面如果你进省市局还行,进县区局你就倒霉了,任务重,责任大,省市局,尤其是市局每次放假前就下发好多文件,一下午来个7、8个很正常,这些文件涉及各项专项检查根本没有工作时间,只能乱报,一旦出现问题,就是你的责任,因为上级发了文件了,责任就得是你的。

⑶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这样的单位怎么样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长城在线》 2003-1-20 15:55:15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名称】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苏州、桂林市旅游局: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⑷ 湖南省旅游局待遇怎么样主要从事哪些工作、

职能介绍
一、职能调整
(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1] (二)将职业培训、导游管理、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质量检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和旅游规划研究咨询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站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省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迸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审核报批驻国外、境外旅游办事机构,指导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完善和发展圄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省友展圄内旅游的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市、州旅游工作 (四)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和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负责全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旅游度假区行业归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圄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核报批经菅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揩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规范全省旅游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依法监管国外、境外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指导全省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有关院校开设旅游教育的有关工作;联系和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九)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等工作; ◆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 ◆监督实施全省旅游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负责组织开展旅游业的体改工作和旅游业发展调查研究工作; ◆负责撰写重要旅游工作报告,文稿; ◆负责收集编发全省旅游工作的有关信息,组织实施重大旅游新; ◆闻信息的发布; ◆组织全省旅游业的战略研究,为省级旅游决策提供参谋服务;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访,保密保卫,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 ◆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审核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负责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和特种旅游事务; ◆指导旅游文娱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旅游安全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负责组织指导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和旅游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协调旅游行业与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协调突发性旅游事件的处理。
市场开发处
◆研究拟定我省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 ◆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负责旅游市场信息调研工作; ◆指导协调全省旅游业的新闻宣传工作; ◆指导全省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驻国外,境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审核报批和管理,以及旅游市场开发等有关工作。
规划财务处
◆拟定我省旅游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 ◆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引导全省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负责全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负责指导全省旅游区(点)开发建设和旅游度假区行业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研究旅游业重要财经问题; ◆指导全省旅游业财会工作; ◆负责局机关境外促销的外汇批报手续等相关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进行行业审计工作。
认识教育处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全省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人中的有关工作; ◆指导和解调旅游系统内部的人才服务; ◆指导全省有关院校开设旅游教育的有关工作;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 ◆联系和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纪律监察室
◆督促旅游局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 ◆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 ◆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培训中心
◆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导游服务管理中心
◆导游IC卡制卡、年审、导游服务管理;
信息中心
◆全面负责全省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制定全省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 ◆指导、促进全省各级旅游机构、旅游企业信息化建设; ◆提高旅游电子政务和旅游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 ◆推动湖南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建设; ◆指导、支持全省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业务开展; ◆推广旅游行业电子商务服务; ◆培养旅游信息化队伍等。
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后勤服务…

⑸ 交通局里面的质量监督站的待遇如何里面的生活大概是什么样子的

1 质检站是好单位
2 如果能够在里面有编制,那肯定选择进质检站
3 别说学什么东西,你学的专业就是桥梁检测,到里面是绝对的专业对口,你只需要会检测桥梁就可以了,不用去施工单位学什么东西,什么测量,什么技术,什么实验,假的
4 质检站虽然我没去过,但是可以肯定,工作肯定轻松,工资也绝对在社会平均之上
5 出去检测一次就是皇帝待遇,别人不管业主还是施工方都是吆喝过来吆喝过去
6 如果你有交际能力,业务能力,在质检站绝对比在工程单位好接工程,而且肯定是高单价
总结 质检站与工程这个行业来说,就是地方上的老大.地方上一切东西都归他管,不管是施工中, 还是竣工时,一切事情都是质检站说了算!最后,没编制就算了,一个临时工,去那里确实没意思

⑹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员去景区可以免费吗

在我们武夷山,全国旅游质量监督员去景区不享受免票的哦。
不过,既然是旅游质景监督员找当地的旅游局接待,也不是一件难事哦。

⑺ 在质监局工作怎么样

待遇跟岗位挂钩,闲职的话也就是普通公务员待遇,一个月扣除五金4000-5000,要是经常跑工程抽查的,灰色收入会是工资的好几倍,要是科级,那年底小金库的分红就更多了。

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职能部门之一,以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目前可能采取分级管理。

⑻ 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个局待遇怎么样

名义上的待遇不是很高,也就是一般的待遇。但暗地里油水可就不少了。比如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生产许可证的,他们就有一个没有任何活动的协会,向参加认可工作的企业收会费,不开发票。想想吧,做梦你都会偷着乐的。

⑼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长城在线》 2003-1-20 15:55:15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名称】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苏州、桂林市旅游局: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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