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
湖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
【监督执纪要点】
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行为,对此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监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搜念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张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压缩公务行程旅游。张某作为带队领导,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并带队到景区旅游。该行为挤占了正常履行公务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规定,扰乱了机关单位管理秩序,系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二是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张某等人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但将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以差旅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张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带队考察期间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并主动退赔费用等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违规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和处理?
违规旅游问题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当前,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款旅游,费用通过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主要表现为:有的直接使用公款或虚列支出套取公款、由下属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支付费用旅游;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借公务外出之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有的借参加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世汪困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以上两种情形,无论是公款旅游,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都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属于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各种形式的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利用公务外出机会公款旅游,不仅挥霍浪费公款,还影响公务活动严肃性,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公款旅游问题的处理,要聚焦审批决策、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对带队领导、参与人员作出精准处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等情形的,也应视情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不用本单位公款支付旅游费用,转而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陵枝,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对此也应严格执纪问责。
二是对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是严肃的公务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使用公款或自费,都应禁止;其中使用公款的,应认定为公款旅游问题处理。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对此类情况,应着重审查变更公务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防止以差旅之名借机旅游。
三是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之余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四是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㈡ 如何界定外出考察与公款旅游区别
看去的地点。如果主要时间都在考察地方,在什么公司参观之类,这个主要还是考察的。但去了5天,只有1天在所谓的考察地方,那就是公款旅游。
㈢ 公款旅游如何处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公款,用公款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㈣ 调查公款旅游违纪问题从那几个方面入手
资稿明金流向(如果是流向旅行社,不用说了)键谈告
基层暗访(老百姓最诚实)
第三方调查侍铅公司(专业)
㈤ 公款旅游认定与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枣带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昌岩芦的;
(三)参耐带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㈥ 如何避免党支部活动公款旅游违纪
党员挪用公款或公款旅游是违反党组织纪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l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
㈦ 同时违反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怎么处理
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的处罚要看情节轻重,从警告到开除党籍处分不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㈧ 公款旅游如何界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则蔽分条例》并没孙携州有明确规定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判别标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划分与定性,主要是根据错误的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危害、个人所表现的态度、造成的组织或社会的影响程度来进行推定。这也属于办案机关和各级纪检机关所行使的裁量权之一。
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8)如何发现公款旅游扩展阅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隐卖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考资料来源:
㈨ 以培训为名公款红色旅游如何界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胡槐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因此,各单位应按规范程序从严审批公务举敏差旅活动的人员、时间、路线和工作任务,裤答友公务差旅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公务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