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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条款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25 02:34:08

Ⅰ 法律术语“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敬渗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具核稿铅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改好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Ⅱ 签订旅游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签订旅游合同应该拒绝的条款有:
1、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旅游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签订旅游合同应该拒绝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 什么叫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稿咐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渣庆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自20世纪以来,随键梁纯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形式。

Ⅳ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败亩款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发生歧义的,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进行理解。

内容的翔实性。由于撰稿人为了将合同正文写得简明扼要,往往在正文中确定原则或目标。而具体的解释与措施则由附件来描述。这样合同中的某个条款就会扩展成一个独立的附件,附件的篇幅长短不限,只要求说清楚问题。这样,补充性的附件就显得更加具体、更加详细。

(4)旅游格式条款是什么扩展阅读:

程序性条款即规定交易的运行方式或规则的条款、在基础条款中有交付条款、验改携收条款和生效条款、在补充条款中有提成权的产生、会计及检查、许可证产品的修改和改良等。在程序性条款中,亦含有有价条款的成分。

当交付条款列出交付时间、包装、唛头、租船订舱、发运、保险和监装等分条款时,其中的交付时间、保险和监装条款,既具核枯伏有程序性质,又有一定的有价性质。当验收条款列出验收标准。

Ⅳ 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是无效条款,各自包括哪些情形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腊斗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枯链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没局孙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等。

Ⅵ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什么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为合同解释的一项销蠢内容,自然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老斗毕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侍芹遵循特别的规则。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Ⅶ 什么是“格式条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有何义务

法律分析: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困启消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汪知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旁宴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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